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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4 11:4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科教发〔2016〕5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经过修订,2016年5月11日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卫生计生队伍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三条  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原则

(一)牵头管理、统分结合。根据省情和实际需要,分层建立科教处(科)室统筹、各有关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的协同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整合培训基地、师资、资金、教材等培训资源,统筹优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分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以岗位职责和胜任能力为核心,分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由各有关处室对口指导,省、市、县三级培训分级负责的责任管理机制。

(三)需求导向,服务大局。以岗位需求为导向,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和医学教育规律,重视培养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大局,加强法律法规和医学人文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紧紧围绕“强基层”的要求,以全科医生培养为重点,面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大力培养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重大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上实行全员培训。

(五)开拓创新、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形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师资,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六)考核评估、确保质量。建立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信息化管理和阳光考评模式,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条  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待遇

(一)卫生计生人员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不变。

(二)卫生计生人员接受各类专项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享有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职称评定、晋级晋职、人事聘用、绩效奖励、特岗计划等优先和倾斜待遇。

 

第二章  机构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委领导为副组长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委领导组),委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委科教处,成员由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以下简称委领导组成员处室),各成员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培训工作联络。

第六条  委领导组职责

(一)负责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

(二)审批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方案、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委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同时结合培训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修订。

(二)统筹资金管理和分配,制订总体培训计划和方案,监督检查培训实施情况。

(三)总结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定期向委领导组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领导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订年度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计划、方案,向委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材料。

(二)遴选和组织实施本处室负责的相关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三)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协助委领导组办公室做好质量监控。

(四)总结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向委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做好专项培训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成立以委(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委(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委(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局)科教处(科)。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及办公室应负责本市、县(市、区)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任务如下:

(一)制订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及方案。

(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三)组织对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核评估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并逐级、对口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培训情况。

(六)做好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培训任务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培训任务需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明确培训任务和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统筹管理,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处(科)室负责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培训要求不同,采取访问学者“一对一”导师带教制、集中培训、专项技术培训、进修学习、对口帮扶、会议讲座、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选送到国内外或省内外相关机构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应根据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内容和要求,统筹规划当地高中等医学院校作为理论教学基地,具有带教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基地确定后需报委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拓展国内外优质医疗卫生人才培训渠道。

第十四条  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基地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重点改善教学、生活条件和相关教学设施,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带教老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职业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临床经验丰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应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培训层次,授予相应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根据培训项目要求,核发相应类别的培训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及省财政补助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经费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平衡协调,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各选、用人单位,应根据培训工作实际,积极筹措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授课、教材及证书印制和购买、学员食宿补助、基地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和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管理,组织专家对培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效益性进行评估,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监督考评机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表和签到登记表等有关培训证明性文书应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加强培训学员的监督与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将培训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目标,省、市、县(市、区)逐级考评,将考核情况作为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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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4 11:49: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科教发〔2016〕5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局):

《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经过修订,2016年5月11日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加强我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卫生计生队伍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全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三条  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原则

(一)牵头管理、统分结合。根据省情和实际需要,分层建立科教处(科)室统筹、各有关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的协同管理机制。因地制宜,整合培训基地、师资、资金、教材等培训资源,统筹优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分结合”的工作模式。

(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以岗位职责和胜任能力为核心,分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由各有关处室对口指导,省、市、县三级培训分级负责的责任管理机制。

(三)需求导向,服务大局。以岗位需求为导向,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和医学教育规律,重视培养运用所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实践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大局,加强法律法规和医学人文培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紧紧围绕“强基层”的要求,以全科医生培养为重点,面向农村和基层倾斜,大力培养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重大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上实行全员培训。

(五)开拓创新、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拓展培训形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师资,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六)考核评估、确保质量。建立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信息化管理和阳光考评模式,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条  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待遇

(一)卫生计生人员培训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不变。

(二)卫生计生人员接受各类专项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享有国家及有关政策规定的职称评定、晋级晋职、人事聘用、绩效奖励、特岗计划等优先和倾斜待遇。

 

第二章  机构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以委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委领导为副组长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委领导组),委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委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委科教处,成员由委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以下简称委领导组成员处室),各成员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培训工作联络。

第六条  委领导组职责

(一)负责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

(二)审批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方案、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委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一)制订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同时结合培训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修订。

(二)统筹资金管理和分配,制订总体培训计划和方案,监督检查培训实施情况。

(三)总结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定期向委领导组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领导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订年度培训工作组织实施计划、方案,向委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材料。

(二)遴选和组织实施本处室负责的相关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三)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估,协助委领导组办公室做好质量监控。

(四)总结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完成情况,向委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做好专项培训资料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成立以委(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委(局)领导为副组长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委(局)机关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局)科教处(科)。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及办公室应负责本市、县(市、区)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任务如下:

(一)制订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及方案。

(二)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三)组织对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核评估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做好培训工作总结并逐级、对口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培训情况。

(六)做好本市、县(市、区)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培训任务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培训任务需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明确培训任务和职责,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培训任务,按照统筹管理,统分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处(科)室负责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培训要求不同,采取访问学者“一对一”导师带教制、集中培训、专项技术培训、进修学习、对口帮扶、会议讲座、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选送到国内外或省内外相关机构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省、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基地建设。委(局)领导组成员处(科、室)应根据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内容和要求,统筹规划当地高中等医学院校作为理论教学基地,具有带教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基地确定后需报委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拓展国内外优质医疗卫生人才培训渠道。

第十四条  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基地要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重点改善教学、生活条件和相关教学设施,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带教老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职业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临床经验丰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第十五条  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应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培训层次,授予相应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根据培训项目要求,核发相应类别的培训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及省财政补助的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经费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平衡协调,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各选、用人单位,应根据培训工作实际,积极筹措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授课、教材及证书印制和购买、学员食宿补助、基地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和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管理,组织专家对培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效益性进行评估,对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监督考评机制,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签到登记制度和学员档案。学员考勤表和签到登记表等有关培训证明性文书应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加强培训学员的监督与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岗位聘任与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将培训纳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综合考核目标,省、市、县(市、区)逐级考评,将考核情况作为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2013年1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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