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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4 11:47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办科教发〔2016〕1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将从规范日常工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和落实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加强建设。

第二章  规范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

第五条  《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从人员、设施与设备、试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实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规范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凝练目标并选拔一批有实力、有发展前途、能体现山西卫生计生特色的实验室,列入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过3-5年建设,部分重点实验室达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

第七条  制定《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从管理职责、设立与建设、变更与调整、运行和管理、考核与评估等六个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依据。

第四章  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

第八条  在建设好现有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础上,从中选拔能代表我省最高水平、在全国或周边有一定影响力的实验室,列为我省优先扶持发展的科研中心实验室,力争培育出1-2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山西医学科学院作为全省级别最高的医学类科研机构,在我省医学科研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山西医学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列为我省优先扶持发展的科研中心实验室。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对科研中心实验室给予大力扶持,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投入资金。经过3-5年建设,山西医学科学院中心实验室硬件条件赶上兄弟省份同级别科研机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为实验室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拿出必要的配套经费,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依托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选送优秀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学习深造;为部分人员短缺的重点实验室招聘专业人员,并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具有服务和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在全省卫生计生领域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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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4 11:47:1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办科教发〔2016〕1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建设(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将从规范日常工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和落实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加强建设。

第二章  规范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了加强山西省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保证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科研实验的质量和水平,制定《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

第五条  《山西省卫生计生科研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从人员、设施与设备、试验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实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六个方面规范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凝练目标并选拔一批有实力、有发展前途、能体现山西卫生计生特色的实验室,列入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过3-5年建设,部分重点实验室达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标准。

第七条  制定《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从管理职责、设立与建设、变更与调整、运行和管理、考核与评估等六个方面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依据。

第四章  建设科研中心实验室

第八条  在建设好现有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基础上,从中选拔能代表我省最高水平、在全国或周边有一定影响力的实验室,列为我省优先扶持发展的科研中心实验室,力争培育出1-2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山西医学科学院作为全省级别最高的医学类科研机构,在我省医学科研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山西医学科学院中心实验室列为我省优先扶持发展的科研中心实验室。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对科研中心实验室给予大力扶持,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投入资金。经过3-5年建设,山西医学科学院中心实验室硬件条件赶上兄弟省份同级别科研机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将为实验室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拿出必要的配套经费,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依托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选送优秀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一流科研机构学习深造;为部分人员短缺的重点实验室招聘专业人员,并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三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具有服务和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在全省卫生计生领域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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