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4-19 09:5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建议〔2023〕13号

李爱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养老、托育与家政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

2020年4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提出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20年11月24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晋卫发〔2020〕7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函〔2021〕16号)。2022年12月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规〔2022〕1号),这些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一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据2022年统计数据,全省2022年新增托位25465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5个高于“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值2.4个,比2021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8个增长约33%。二是积极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2021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780万元,支持24个托育机构的改扩建项目建设,新增托位2780个。2023年争取托育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3368万元,支持1个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和5个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2023年省政府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三、保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体系不断健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开设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幼儿托育等相关专业,增加专业布点数,扩大在校生规模,满足更多学生的学习愿望。支持已开办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幼儿托育等专业的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开发职业技能专业课程。开设托幼教育相关课程。将涉及0~3岁婴幼儿教育内容的《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卫生学》设为主干必修课。开设《0~3岁幼儿教育》《胎教与优生》《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等托幼相关选修课,提高师范生的托幼专业技能和融合教育能力。

四、2023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努力提升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积极推进 “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县县全覆盖”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用2年时间在全省117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规模在80~150个托位、承担示范性和指导功能的公办综合托育机构,直接增加1.2万个普惠性托位,辐射带动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全省各地对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工作。

(二)深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活动。将把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作为提高我省托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2023年,拟在2022年401年家试点托育机构的基础上,把试点数量扩大到500个,在试点的基础上打造高标准的示范托育机构,2023年拟打造省级示范托育机构数量达到40个以上,推出1-2个山西自己的“品牌托育机构”。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山西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清理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加强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

查管理,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承 办 人:樊欣   

联系电话:(0351)3580985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返回

建议提案办理

搜索 导航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8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4-19 09:5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建议〔2023〕13号

李爱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养老、托育与家政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

2020年4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提出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20年11月24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晋卫发〔2020〕7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函〔2021〕16号)。2022年12月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规〔2022〕1号),这些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一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据2022年统计数据,全省2022年新增托位25465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5个高于“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值2.4个,比2021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8个增长约33%。二是积极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2021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780万元,支持24个托育机构的改扩建项目建设,新增托位2780个。2023年争取托育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3368万元,支持1个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和5个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2023年省政府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三、保育师资队伍培养、培训体系不断健全。积极协调教育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开设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幼儿托育等相关专业,增加专业布点数,扩大在校生规模,满足更多学生的学习愿望。支持已开办学前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幼儿托育等专业的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育模式,开发职业技能专业课程。开设托幼教育相关课程。将涉及0~3岁婴幼儿教育内容的《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卫生学》设为主干必修课。开设《0~3岁幼儿教育》《胎教与优生》《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等托幼相关选修课,提高师范生的托幼专业技能和融合教育能力。

四、2023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努力提升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积极推进 “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县县全覆盖”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用2年时间在全省117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规模在80~150个托位、承担示范性和指导功能的公办综合托育机构,直接增加1.2万个普惠性托位,辐射带动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全省各地对普惠托育服务收费定价工作。

(二)深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活动。将把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作为提高我省托育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2023年,拟在2022年401年家试点托育机构的基础上,把试点数量扩大到500个,在试点的基础上打造高标准的示范托育机构,2023年拟打造省级示范托育机构数量达到40个以上,推出1-2个山西自己的“品牌托育机构”。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山西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清理未登记擅自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加强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

查管理,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承 办 人:樊欣   

联系电话:(0351)3580985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line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