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进一步明确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使临床用血收费更加合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核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对医疗机构做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储血费收费标准为10元/单位(200ml制备)。具体收费标准允许医疗机构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除此之外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配血费仍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135号)中规定的价格。 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收费标准。
为了规范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进一步明确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使临床用血收费更加合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厅与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核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储血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0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对医疗机构做以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储血费收费标准为10元/单位(200ml制备)。具体收费标准允许医疗机构在10%的范围内向下浮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除此之外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配血费仍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晋价行字[2005)135号)中规定的价格。
三、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