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 (一)实施 1.国家组织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省级周期为三年,市、县级周期为二年。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省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3.定期考核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按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相关的要求及程序实施。 4.不定期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考核,其结果作为定期绩效考核的评价依据。考核内容、方式由组织考核单位确定。 (二)进度安排 1.2009年,国家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考核;2010年完成所有省级考核,提供总结报告; 2.各地2010年底,至少完成一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2011年2月底前提供总结报告; 3.省级组织对辖区市、县级考核,结果报国家备案(年报)。国家负责对市、县两级考核工作的督导、指导与检查; 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效果评价报告。 5.自2011年起,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转入常态管理。 二、传染病综合防治工作 (一)2009年重点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控制工作。 2.编制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白皮书 (1)从09年开始编制霍乱、狂犬病、布病、流感防控工作白皮书。 (2)编制相关重点传染病的防控手册 3.组织开展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检查。 (二)2008年度中央转移支付传染病的防控项目的实施 自然疫源性疾病 (狂犬病、出血热、登革热、布病、炭疽、钩体) 总体维持2007年投入水平。其中: 布病及出血热:加强山西、内蒙、河南、新疆、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个疫情高发省,其中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6个省同时开展出血热项目。 工作要求:开展常规监测、疫情处理。开展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项目省份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导。 注意事项:请各省根据疫情情况对经费进行安排,应兼顾布病和出血热。应考虑2008年扩大免疫规划项目中已就出血热疫苗和接种补助予以支持。 三、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 (一)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安排 1.全面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做好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项目。 --争取落实西部贫困地区碘盐价格补贴政策。 --逐步开展《全国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考评方案》。 --制定《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完善重点地方病监测体系,构建地方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2.编制重点地方病“十二五”规划。 3.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地方病防治后续工作。 4.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有关政策措施调查研究。 (二)2008年度地方病防治项目 1.项目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中西部地区重点省份的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项目内容、资金安排 (1)防治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项目 --改炉改灶。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份,安排110.5万户改炉改灶任务。 --现况调查。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和陕西9个省份的103个未改炉灶病区县,开展防治现况调查,掌握防治需求,科学指导防治措施。 (2)碘缺乏病防治项目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以县级为单位的碘盐监测。 --按照《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实施意见》(卫办疾控发〔2008〕71号),在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5个省(区、市),开展高危地区调查,在碘盐覆盖率较低病区对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 --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在8个省区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 (3)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 除上海、海南、贵州外,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取367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调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测饮水氟含量,评价防治措施效果。 (4)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监测 山西、内蒙古、吉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已查明的砷中毒病区村和水砷含量大于0.15mg/L的高砷村,对223个村(屯)进行砷中毒病例搜索,监测病情动态,评价防治措施。 (5)大骨节病防治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的64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查找大骨节病活跃病区; --对重点病区的95万人实施预防性硒碘盐干预; --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大骨节病患者提供适宜治疗干预。 (6)克山病防治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5个省(区、市)的91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在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和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治疗; --对75万克山病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补硒。 (7)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 --项目培训。根据项目安排,开展对项目管理与实施人员培训。 --岗位培训。根据各地工作重点,开展面向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的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必备的基础理论、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 (8)健康宣传教育。 --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健康教育; --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广泛深入、形式多样。 (9)地、县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在内蒙古、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充、更新防治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 --县级:克山病监测心电图仪、大骨节病监测、诊疗用X线机; --地市级:碘缺乏病监测用甲状腺B超检测仪、尿碘检测设备等。 (10)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份。 --重点配备地方病防治现场工作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 3.项目实施要求 (1)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专款专用,按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以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资金,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的防病、扶贫效益。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自查、验收。 (4)按照《全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考核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逐步开展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 (5)切实做好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评价防治效果,科学指导决策。 (6)切实做好省、地、县级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 (7)及时进行项目总结、评估,按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项目进度安排 2009年3月,完成项目培训; 2009年上半年,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4月-9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 10月-11月,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报告报送; 2008年11月-12月,开展项目评估、抽查和验收工作。
一、推进全国疾病预防控制绩效考核工作
(一)实施
1.国家组织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省级周期为三年,市、县级周期为二年。各省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省内的绩效考核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3.定期考核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按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和相关的要求及程序实施。
4.不定期检查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性的考核,其结果作为定期绩效考核的评价依据。考核内容、方式由组织考核单位确定。
(二)进度安排
1.2009年,国家完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考核;2010年完成所有省级考核,提供总结报告;
2.各地2010年底,至少完成一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2011年2月底前提供总结报告;
3.省级组织对辖区市、县级考核,结果报国家备案(年报)。国家负责对市、县两级考核工作的督导、指导与检查;
4.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技术指导组2011年8月底前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效果评价报告。
5.自2011年起,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转入常态管理。
二、传染病综合防治工作
(一)2009年重点防治工作
1.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疫情控制工作。
2.编制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白皮书
(1)从09年开始编制霍乱、狂犬病、布病、流感防控工作白皮书。
(2)编制相关重点传染病的防控手册
3.组织开展全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检查。
(二)2008年度中央转移支付传染病的防控项目的实施
自然疫源性疾病 (狂犬病、出血热、登革热、布病、炭疽、钩体)
总体维持2007年投入水平。其中:
布病及出血热:加强山西、内蒙、河南、新疆、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0个疫情高发省,其中河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等6个省同时开展出血热项目。
工作要求:开展常规监测、疫情处理。开展培训和健康教育工作。项目省份应定期对辖区内的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导。
注意事项:请各省根据疫情情况对经费进行安排,应兼顾布病和出血热。应考虑2008年扩大免疫规划项目中已就出血热疫苗和接种补助予以支持。
三、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
(一)工作要点及有关工作安排
1.全面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做好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项目。
--争取落实西部贫困地区碘盐价格补贴政策。
--逐步开展《全国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考评方案》。
--制定《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完善重点地方病监测体系,构建地方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2.编制重点地方病“十二五”规划。
3.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地方病防治后续工作。
4.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有关政策措施调查研究。
(二)2008年度地方病防治项目
1.项目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中西部地区重点省份的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项目内容、资金安排
(1)防治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项目
--改炉改灶。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和云南9个省份,安排110.5万户改炉改灶任务。
--现况调查。在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重庆和陕西9个省份的103个未改炉灶病区县,开展防治现况调查,掌握防治需求,科学指导防治措施。
(2)碘缺乏病防治项目
--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全国各省(区、市)开展以县级为单位的碘盐监测。
--按照《在碘缺乏病高危地区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实施意见》(卫办疾控发〔2008〕71号),在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和新疆等15个省(区、市),开展高危地区调查,在碘盐覆盖率较低病区对育龄妇女适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
--按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县级考核评估方案》(卫办疾控发〔2008〕214号),在8个省区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考核评估。
(3)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
除上海、海南、贵州外,在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取367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调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测饮水氟含量,评价防治措施效果。
(4)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监测
山西、内蒙古、吉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已查明的砷中毒病区村和水砷含量大于0.15mg/L的高砷村,对223个村(屯)进行砷中毒病例搜索,监测病情动态,评价防治措施。
(5)大骨节病防治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西藏、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区的64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查找大骨节病活跃病区;
--对重点病区的95万人实施预防性硒碘盐干预;
--对四川5000例、西藏2000例大骨节病患者提供适宜治疗干预。
(6)克山病防治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5个省(区、市)的91个病区县开展病情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在病区对350例慢性克山病和潜在型克山病的适宜患者治疗;
--对75万克山病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补硒。
(7)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
--项目培训。根据项目安排,开展对项目管理与实施人员培训。
--岗位培训。根据各地工作重点,开展面向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的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必备的基础理论、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
(8)健康宣传教育。
--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健康教育;
--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广泛深入、形式多样。
(9)地、县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在内蒙古、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1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充、更新防治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
--县级:克山病监测心电图仪、大骨节病监测、诊疗用X线机;
--地市级:碘缺乏病监测用甲状腺B超检测仪、尿碘检测设备等。
(10)重点省份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新疆10个省份。
--重点配备地方病防治现场工作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
3.项目实施要求
(1)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专款专用,按时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以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资金,切实发挥项目资金的防病、扶贫效益。
(3)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自查、验收。
(4)按照《全国燃煤污染型氟中毒考核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逐步开展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
(5)切实做好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评价防治效果,科学指导决策。
(6)切实做好省、地、县级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
(7)及时进行项目总结、评估,按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项目进度安排
2009年3月,完成项目培训;
2009年上半年,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4月-9月,落实项目实施计划;
10月-11月,进行项目总结、总结报告报送;
2008年11月-12月,开展项目评估、抽查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