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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 2009-02-23 11:36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各项工作任务,以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为主线,以巩固和提高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等工作质量为中心,以控制我省结核病疫情为目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保持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范围

全省11个市、119个县(区)。

三、工作指标

  (一)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以上。

(二)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三)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报告率以市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转诊率达到95%以上。

  (五)以县为单位结防机构肺结核患者追踪到位率达到85%。

(六)以县为单位肺结核患者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七)以县为单位涂阳肺结核患者家属筛查率达到85%以上。

  四、活动内容

(一)创新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结防工作的领导,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结核病防治联席会议,了解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进程,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结防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选择医疗机构负责诊治,疾控机构负责管理的模式。

(二)量化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根据各地人口数,将肺结核病人发现人数、治愈人数等各项任务指标分解至市、县(详见《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计划(2006-2010年)实施计划》),进行量化管理。

(三)加强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依照《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转诊;疾控机构要及时对已报告但未到位的患者进行追踪,对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对患者转诊、追踪、筛查,均要有详细登记及相关材料。

(四)规范肺结核病人发现、治疗与管理。规范病人发现、报告、转诊、追踪、筛查等各个环节工作,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采取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免费给予抗结核病药物治疗;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定期访视患者;了解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五)加强痰检实验室建设,提高痰检质量省、市、县级实验室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要求,配备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痰涂片镜检标准化操作及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从2009年元月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痰涂片镜检质控、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提高痰涂片阳性检出率。

(六)加强抗结核药品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管理模式和完善的抗结核药品供应体系,省、市、县三级均要提供合格的库房,保证库房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严格按照《抗结核药品管理标准操作手册》加强药品管理和使用,测算上报药品需求计划,按规定储存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按时上报药品季报表,建立持续不间断抗结核药品供应体系,开展全省药品管理专项检查。

(七)完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控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为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制定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八)加强结防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举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结核病药品管理、结核菌痰检等有针对性的培训班,培养基层结核病防治骨干队伍。

(九)加强督导检查,提高督导质量。省、市、县各级均要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督导效率,每次督导前督导人员要全面了解督导内容,掌握督导单位基本情况,要有督导记录,并向督导单位书面反馈督导意见。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追踪整改。督导频次:省级对各市每年督导2次;市级对所辖各县(区)每季度督导1次;县级对所辖各乡镇每1-2个月督导1次;乡村级按规定开展督导。

(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促进活动。坚持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与日常健康促进相结合,与多部门合作,开展街头宣传、现场义诊、版面展览、短信互动、媒体宣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进行中小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试点推广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免费治疗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及疾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成立活动领导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活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控处,各市、县也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保障活动扎实开展。

(二)建立首查负责制。

在质量管理年活动中,省、市、县均要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督导质量,显现督导效果。督导时,在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发现成绩的同时,重点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首查负责制”,即各级督导人员发现问题后对自己职能范围能解决的要协调、指导、限期整改,对自己职能范围不能解决的,要向有关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反馈,对整改工作进行追踪落实。

(三)建立通报制度。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市要每月10日前或即时将上月辖区活动开展情况、工作进展、督导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省卫生厅疾控处,省卫生厅将在“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开辟专栏进行通报,必要时将以卫生厅文件形式通报。

(四)建立奖惩制度。

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制定考核办法(另发),并于年终组织考核,各市参照此考核办法,根据督导情况和日常工作每季度将辖区各县综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报省卫生厅疾控处。省卫生厅将日常督导评价和年终考核结果与疾控工作项目、经费、设备等挂钩,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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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

发布时间: 2009-02-23 11:36:2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各项工作任务,以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为主线,以巩固和提高病人发现、治疗、管理等工作质量为中心,以控制我省结核病疫情为目的,强化管理、提高质量,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保持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范围

全省11个市、119个县(区)。

三、工作指标

  (一)新涂阳肺结核患者发现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以上。

(二)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三)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报告率以市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四)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患者转诊率达到95%以上。

  (五)以县为单位结防机构肺结核患者追踪到位率达到85%。

(六)以县为单位肺结核患者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七)以县为单位涂阳肺结核患者家属筛查率达到85%以上。

  四、活动内容

(一)创新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省、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结防工作的领导,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召开结核病防治联席会议,了解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进程,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疾控机构、医疗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结防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选择医疗机构负责诊治,疾控机构负责管理的模式。

(二)量化结核病防治工作指标。根据各地人口数,将肺结核病人发现人数、治愈人数等各项任务指标分解至市、县(详见《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计划(2006-2010年)实施计划》),进行量化管理。

(三)加强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依照《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转诊;疾控机构要及时对已报告但未到位的患者进行追踪,对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对患者转诊、追踪、筛查,均要有详细登记及相关材料。

(四)规范肺结核病人发现、治疗与管理。规范病人发现、报告、转诊、追踪、筛查等各个环节工作,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采取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免费给予抗结核病药物治疗;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定期访视患者;了解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五)加强痰检实验室建设,提高痰检质量省、市、县级实验室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要求,配备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痰涂片镜检标准化操作及质量保证手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从2009年元月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痰涂片镜检质控、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本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提高痰涂片阳性检出率。

(六)加强抗结核药品管理,保障药品供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管理模式和完善的抗结核药品供应体系,省、市、县三级均要提供合格的库房,保证库房防火、防盗设施齐全,严格按照《抗结核药品管理标准操作手册》加强药品管理和使用,测算上报药品需求计划,按规定储存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量,及时填写药品出入库记录,保证账物相符,按时上报药品季报表,建立持续不间断抗结核药品供应体系,开展全省药品管理专项检查。

(七)完善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控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为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制定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八)加强结防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利用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举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版)、结核病药品管理、结核菌痰检等有针对性的培训班,培养基层结核病防治骨干队伍。

(九)加强督导检查,提高督导质量。省、市、县各级均要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督导效率,每次督导前督导人员要全面了解督导内容,掌握督导单位基本情况,要有督导记录,并向督导单位书面反馈督导意见。针对存在问题,限期追踪整改。督导频次:省级对各市每年督导2次;市级对所辖各县(区)每季度督导1次;县级对所辖各乡镇每1-2个月督导1次;乡村级按规定开展督导。

(十)开展形式多样健康促进活动。坚持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与日常健康促进相结合,与多部门合作,开展街头宣传、现场义诊、版面展览、短信互动、媒体宣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进行中小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试点推广工作,向群众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国家免费治疗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及疾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质量管理年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卫生厅成立活动领导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活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疾控处,各市、县也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保障活动扎实开展。

(二)建立首查负责制。

在质量管理年活动中,省、市、县均要加大督导力度,提高督导质量,显现督导效果。督导时,在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发现成绩的同时,重点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首查负责制”,即各级督导人员发现问题后对自己职能范围能解决的要协调、指导、限期整改,对自己职能范围不能解决的,要向有关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反馈,对整改工作进行追踪落实。

(三)建立通报制度。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市要每月10日前或即时将上月辖区活动开展情况、工作进展、督导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报省卫生厅疾控处,省卫生厅将在“山西疾病预防控制信息”开辟专栏进行通报,必要时将以卫生厅文件形式通报。

(四)建立奖惩制度。

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制定考核办法(另发),并于年终组织考核,各市参照此考核办法,根据督导情况和日常工作每季度将辖区各县综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报省卫生厅疾控处。省卫生厅将日常督导评价和年终考核结果与疾控工作项目、经费、设备等挂钩,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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