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升我省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开展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活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见附件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我省基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实际制定。 二、建设范围 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建设500所规范的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2016年开始,每年建设100所(2016年各市任务见附件2)。 四、建设内容 按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从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妇女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五、评估方法、步骤 (一)评估标准。依据《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对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分,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要条件,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权限。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省级组织相关专家按比例抽查。 (三)评估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估步骤。 1、机构建设与自评阶段(3-7月):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进行自评。 2、评估阶段(8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于每年9月底前将创建情况、合格的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评估报告(加盖市级公章)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电子版报至邮箱:sxswstfsc@163.com。 3、抽查阶段(9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合格数量的1/3。 4.整改阶段(10月):省级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各市组织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11月):按照各市的任务进行验收,结果全省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的必要条件,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评估专家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综合指导。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组织管理、科室设置、房屋设施、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等,各级要逐级加强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对创建规范化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考核评估。医疗保健机构要对照标准,结合机构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妇女儿童保健门诊,根据需求开展相应服务,完善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得起检验。
为提升我省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能力,规范妇女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在全省开展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活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标准
《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见附件1),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等,结合我省基层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实际制定。
二、建设范围
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在全省建设500所规范的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2016年开始,每年建设100所(2016年各市任务见附件2)。
四、建设内容
按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从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人员资质、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信息资料管理等方面开展创建工作,规范妇女儿童保健门诊服务。
五、评估方法、步骤
(一)评估标准。依据《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3),对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评分,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要条件,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权限。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由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省级组织相关专家按比例抽查。
(三)评估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估步骤。
1、机构建设与自评阶段(3-7月):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进行自评。
2、评估阶段(8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县级医疗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于每年9月底前将创建情况、合格的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达标单位名单、评估报告(加盖市级公章)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电子版报至邮箱:sxswstfsc@163.com。
3、抽查阶段(9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市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合格数量的1/3。
4.整改阶段(10月):省级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各市组织整改。
5.总结验收阶段(11月):按照各市的任务进行验收,结果全省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儿童保健服务的必要条件,是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建立评估专家组,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二)强化综合指导。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涉及组织管理、科室设置、房屋设施、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等,各级要逐级加强综合指导与督促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对创建规范化妇女儿童保健门诊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考核评估。医疗保健机构要对照标准,结合机构自身情况,合理设置妇女儿童保健门诊,根据需求开展相应服务,完善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乡级妇女、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