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省城乡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是2017年省政府确定的六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怀孕妇女,均为免费服务对象: 1.女方为本省户籍的; 2.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 3.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服务内容 1.产前筛查:为妊娠15-20+6周的孕妇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2.产前诊断:通过产科系统超声检查或羊水脐带血培养的染色体分析等方式,为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具体包括: (1)针对产前筛查神经管缺陷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科系统超声诊断。 (2)针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羊膜腔穿刺术、胎儿细胞培养的染色体核型分析或染色体非整倍体快速诊断。孕妇自愿选择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等其它方法的,按标准给予报销(具体标准见附件6)。 二、服务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筛查服务,高风险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诊断服务。需再次接受检查或超出免费服务项目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凝血系列、肝肾功能、心电图、乙肝五项、丙肝、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等孕期常规检查项目不列入本项目免费服务范围。 (二)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产前筛查与诊断要充分尊重孕妇意愿,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三)义务告知原则。承担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孕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义务。 (四)规范服务原则。严格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要求提供服务。 (五)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尊重被检测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被检测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服务网络及职责分工 (一)筛查诊断服务网络 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血液标本采集机构、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组成。 血液标本采集机构,为开展产前检查或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为符合原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和《山西省免费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5)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各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产前诊断机构,为符合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责分工 1.妇幼保健机构。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控督导、信息统计汇总,协调指导各级产前诊断中心的业务工作和审核辖区内标本采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信息数据收集统计报送等工作,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质控管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运送血液标本,实施相关网络信息管理,协助产前筛查机构做好高风险孕妇的召回、追踪、随访和转诊等工作。 2.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孕妇血液标本的采集、保存及基础信息资料登记、标本信息录入并定期上报等工作。 3.产前筛查机构。负责孕妇血液标本的接收、检测、血清保存、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结果分析和反馈、信息统计等业务工作。 4.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进一步诊断、诊断结果分析和反馈、信息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发放免费服务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同时,向符合项目条件的孕妇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所有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第一次接诊孕妇时,要为其主动提供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咨询,并督促其尽早到建册机构领取“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 (二)血液标本采集。孕妇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到采血机构接受血液标本采集,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见附件7)。 (三)血液标本运送。采血机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本处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于孕妇采血当日收集辖区标本,2个工作日内将孕妇标本(冷链运送)、孕妇采血花名册、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送往产前筛查机构。 (四)血液标本检测。产前筛查机构对孕妇血液标本进行检测分析。自接收血液标本起7个工作日内向标本运送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筛查结果(见附表1)。 (五)召回转诊高风险孕妇。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产前筛查机构反馈的筛查结果,迅速召回高风险孕妇,同时发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转诊单(见附件10),并按规定将高风险孕妇(含自费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转往产前诊断机构进一步接受诊断。 (六)产前诊断服务。产前诊断机构根据孕妇居民身份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转诊单,为高风险孕妇提供产前诊断服务,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3)。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转诊单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高风险孕妇产前诊断结果,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告知孕妇本人选择干预措施,随访孕妇的分娩结局。 (七)信息收集报送。自上而下逐级建立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见附件14)报送至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市、县级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月统计报表报送至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有报表统一采用EXCEL格式报送。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经费来源 此次产前筛查与诊断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年初工作任务数安排解决。产前筛查经费拨付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产前诊断经费拨付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宣传动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等开支,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二)补助标准 产前筛查结算标准100元/例,主要用于血液标本采集(5元/例)、运送及相关工作(10元/例)、实验室检测(含试剂购置、质量控制等,85元/例)。产前诊断结算标准1000元/例。 (三)结算方式 产前筛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月根据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当月实际完成的血液标本采集量和筛查量,为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拨付经费。 产前诊断。各市卫生计生委按月根据辖区实际接受免费产前诊断的孕妇数量,为产前诊断机构拨付产前诊断经费。 在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执行之前,符合条件的孕妇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自费接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务于10月底前由孕妇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或本人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另需携带结婚证及复印件;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另需携带居住证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诊疗病历本、检测诊断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免费服务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费用。产前筛查费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审核报销;产前诊断费用,先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所属市级卫生计生委报销,并反馈给孕妇。 六、资料留存 血液标本采集机构:留存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孕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血液标本采集孕妇花名册。 产前筛查机构:留存血液标本接收孕妇花名册、孕妇免费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血液标本检测分析结果统计汇总表、分析检测结果报告单。 产前诊断机构:留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高风险孕妇转诊单、接收产前诊断高风险孕妇花名册、产前诊断结果统计汇总表、产前诊断结果报告单、孕妇免费产前诊断知情同意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产前筛查结果反馈花名册、高风险孕妇人员花名册、产前诊断结果反馈花名册、随访记录登记表等。 承担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留存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发放登记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作为今年卫生计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惩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转诊随访落实到位、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2017年,全省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稳步控制,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财务等配合的协作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市卫生计生委尽快对符合条件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备案,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3月底前产前筛查服务网络要覆盖辖区所有具备服务条件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强化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知识技能培训,4月底前各级要对参与血液标本采集、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 (四)强化监督质控。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全省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各市、县也要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要分别指导辖区内血液标本采集机构每月进行质量自查评估,质控结果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会同宣传、妇联、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以及采取张贴挂图、发放手册等传统宣传方式,对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的意义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注意事项等,特别要加大贫困地区和农村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符合项目条件的孕妇积极主动参与筛查诊断。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将筛查人员管理、采血及标本运送、筛查实验室质量室内控制、室间质评、结果汇总分析等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为全省城乡怀孕妇女提供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是2017年省政府确定的六件民生实事之一,为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怀孕妇女,均为免费服务对象:
1.女方为本省户籍的;
2.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
3.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服务内容
1.产前筛查:为妊娠15-20+6周的孕妇进行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2.产前诊断:通过产科系统超声检查或羊水脐带血培养的染色体分析等方式,为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诊断。具体包括:
(1)针对产前筛查神经管缺陷高风险的孕妇,提供产科系统超声诊断。
(2)针对产前筛查21-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高风险的孕妇,提供羊膜腔穿刺术、胎儿细胞培养的染色体核型分析或染色体非整倍体快速诊断。孕妇自愿选择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等其它方法的,按标准给予报销(具体标准见附件6)。
二、服务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筛查服务,高风险孕妇每孕次享受一次免费产前诊断服务。需再次接受检查或超出免费服务项目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凝血系列、肝肾功能、心电图、乙肝五项、丙肝、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等孕期常规检查项目不列入本项目免费服务范围。
(二)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产前筛查与诊断要充分尊重孕妇意愿,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三)义务告知原则。承担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孕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义务。
(四)规范服务原则。严格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要求提供服务。
(五)信息保密原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尊重被检测者的隐私权及知情权,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被检测者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服务网络及职责分工
(一)筛查诊断服务网络
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血液标本采集机构、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组成。
血液标本采集机构,为开展产前检查或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产前筛查机构,为符合原卫生部《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和《山西省免费产前筛查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5)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各市卫生计生委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产前诊断机构,为符合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责分工
1.妇幼保健机构。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质控督导、信息统计汇总,协调指导各级产前诊断中心的业务工作和审核辖区内标本采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信息数据收集统计报送等工作,配合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质控管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运送血液标本,实施相关网络信息管理,协助产前筛查机构做好高风险孕妇的召回、追踪、随访和转诊等工作。
2.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孕妇血液标本的采集、保存及基础信息资料登记、标本信息录入并定期上报等工作。
3.产前筛查机构。负责孕妇血液标本的接收、检测、血清保存、质量控制、风险评估、结果分析和反馈、信息统计等业务工作。
4.产前诊断机构。负责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进一步诊断、诊断结果分析和反馈、信息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发放免费服务卡。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同时,向符合项目条件的孕妇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所有提供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第一次接诊孕妇时,要为其主动提供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咨询,并督促其尽早到建册机构领取“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
(二)血液标本采集。孕妇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到采血机构接受血液标本采集,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见附件7)。
(三)血液标本运送。采血机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本处理,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于孕妇采血当日收集辖区标本,2个工作日内将孕妇标本(冷链运送)、孕妇采血花名册、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送往产前筛查机构。
(四)血液标本检测。产前筛查机构对孕妇血液标本进行检测分析。自接收血液标本起7个工作日内向标本运送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筛查结果(见附表1)。
(五)召回转诊高风险孕妇。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产前筛查机构反馈的筛查结果,迅速召回高风险孕妇,同时发放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转诊单(见附件10),并按规定将高风险孕妇(含自费开展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转往产前诊断机构进一步接受诊断。
(六)产前诊断服务。产前诊断机构根据孕妇居民身份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转诊单,为高风险孕妇提供产前诊断服务,并签订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3)。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转诊单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高风险孕妇产前诊断结果,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告知孕妇本人选择干预措施,随访孕妇的分娩结局。
(七)信息收集报送。自上而下逐级建立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见附件14)报送至市级妇幼保健院;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辖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信息月统计报表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市、县级妇幼保健院要同时将月统计报表报送至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有报表统一采用EXCEL格式报送。
五、经费保障及管理
(一)经费来源
此次产前筛查与诊断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年初工作任务数安排解决。产前筛查经费拨付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产前诊断经费拨付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宣传动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等开支,保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
(二)补助标准
产前筛查结算标准100元/例,主要用于血液标本采集(5元/例)、运送及相关工作(10元/例)、实验室检测(含试剂购置、质量控制等,85元/例)。产前诊断结算标准1000元/例。
(三)结算方式
产前筛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月根据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当月实际完成的血液标本采集量和筛查量,为血液标本采集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拨付经费。
产前诊断。各市卫生计生委按月根据辖区实际接受免费产前诊断的孕妇数量,为产前诊断机构拨付产前诊断经费。
在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下达执行之前,符合条件的孕妇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自费接受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的,务于10月底前由孕妇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或本人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另需携带结婚证及复印件;居住在本省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另需携带居住证及复印件;未办理居住证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诊疗病历本、检测诊断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免费服务项目和经费结算标准审核报销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费用。产前筛查费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审核报销;产前诊断费用,先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所属市级卫生计生委报销,并反馈给孕妇。
六、资料留存
血液标本采集机构:留存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孕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血液标本采集孕妇花名册。
产前筛查机构:留存血液标本接收孕妇花名册、孕妇免费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和申请单、血液标本检测分析结果统计汇总表、分析检测结果报告单。
产前诊断机构:留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高风险孕妇转诊单、接收产前诊断高风险孕妇花名册、产前诊断结果统计汇总表、产前诊断结果报告单、孕妇免费产前诊断知情同意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留存产前筛查结果反馈花名册、高风险孕妇人员花名册、产前诊断结果反馈花名册、随访记录登记表等。
承担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留存产前筛查免费服务卡发放登记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作为今年卫生计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各级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奖惩机制,对工作推进措施得力、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转诊随访落实到位、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追责力度,促进工作落实。2017年,全省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稳步控制,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妇幼牵头,医政医管、财务等配合的协作机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提升服务能力。各市卫生计生委尽快对符合条件的产前筛查机构进行备案,同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3月底前产前筛查服务网络要覆盖辖区所有具备服务条件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强化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知识技能培训,4月底前各级要对参与血液标本采集、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培训。
(四)强化监督质控。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全省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各市、县也要对辖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产前诊断机构和产前筛查机构要分别指导辖区内血液标本采集机构每月进行质量自查评估,质控结果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会同宣传、妇联、广电等部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以及采取张贴挂图、发放手册等传统宣传方式,对免费产前筛查与诊断的意义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重点宣传免费服务内容、免费标准、服务流程、注意事项等,特别要加大贫困地区和农村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符合项目条件的孕妇积极主动参与筛查诊断。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将筛查人员管理、采血及标本运送、筛查实验室质量室内控制、室间质评、结果汇总分析等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