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发〔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山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生)毕业后能就业安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做好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 实施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是为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具体举措,是全面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对于解决乡镇卫生院缺乏本科医学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全科医学工作,鼓励长期服务基层,促进全民健康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加强对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统筹落实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通力协作,尽责尽职,认真做好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 三、规范免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方式 免费医学毕业生的就业安置计划,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在乡镇卫生院空编范围内提出岗位需求,经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并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岗位需求,下达专项进人计划。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审核乡镇卫生院空编情况,县域内签约乡镇卫生院编制已满或超编的,可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域范围内调整安置计划。免费医学生服务期满不再留用的,相应退出编制管理。 四、确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全部就业 免费医学生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乡镇卫生院招聘职业医师录用考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与学生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时限,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免费医学生通过面试(考核)考察或其它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做好毕业生岗位设定等工作,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做好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免费医学生在服务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五、积极做好免费医学生派遣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免费医学生招生及教育管理,6月底前将毕业生名单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定向服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毕业生档案(内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统一由委托培养院校寄往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毕业生报到事宜及档案接收工作,同时协助免费医学生将户籍迁移至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六、积极开展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教育培训 免费医学生毕业报到就业后,均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承担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组织招收考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被录取的免费医学生进行调剂招收,确保符合条件的免费医学生都能在毕业当年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免费医学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按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委派单位(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经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被授予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免费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 加强免费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技能。 七、鼓励免费医学生长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把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免费医学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免费医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免费医学生,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在开展或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时,优先安排免费医学生,鼓励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生,所在单位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服务期满的免费医学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八、加强免费医学生履约管理 各级卫生、人社、机构编制等行政部门和免费医学生要严格履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不能毕业或毕业后以升学、参加其它考试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并缴纳50%的违约金。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未按协议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所有享受的减免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并缴纳50%的违约金。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医学生的履约管理,履约情况纳入医师诚信管理,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落实好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免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医学生就业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乡镇卫生院予以通报。
晋卫发〔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山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山西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以下简称免费医学生)毕业后能就业安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积极做好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
实施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是为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具体举措,是全面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对于解决乡镇卫生院缺乏本科医学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全科医学工作,鼓励长期服务基层,促进全民健康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加强对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统筹落实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通力协作,尽责尽职,认真做好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
三、规范免费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方式
免费医学毕业生的就业安置计划,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在乡镇卫生院空编范围内提出岗位需求,经县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逐级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并经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的岗位需求,下达专项进人计划。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审核乡镇卫生院空编情况,县域内签约乡镇卫生院编制已满或超编的,可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域范围内调整安置计划。免费医学生服务期满不再留用的,相应退出编制管理。
四、确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全部就业
免费医学生不参加省、市、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乡镇卫生院招聘职业医师录用考试,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与学生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时限,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免费医学生通过面试(考核)考察或其它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做好毕业生岗位设定等工作,实行合同管理,保障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做好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免费医学生在服务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五、积极做好免费医学生派遣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免费医学生招生及教育管理,6月底前将毕业生名单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定向服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到。毕业生档案(内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统一由委托培养院校寄往定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毕业生报到事宜及档案接收工作,同时协助免费医学生将户籍迁移至当地户籍管理部门。
六、积极开展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教育培训
免费医学生毕业报到就业后,均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承担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组织招收考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被录取的免费医学生进行调剂招收,确保符合条件的免费医学生都能在毕业当年纳入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免费医学生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待遇、经费保障等按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规定执行,委派单位(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经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被授予临床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免费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相关规定注册为全科医师,在服务期内,医师执业证书注明执业地点限乡镇卫生院。
加强免费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技能。
七、鼓励免费医学生长期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经过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生,注册全科医师后可提前一年晋升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把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免费医学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免费医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对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免费医学生,优先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在开展或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时,优先安排免费医学生,鼓励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免费医学生,所在单位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对服务期满的免费医学生,在城市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八、加强免费医学生履约管理
各级卫生、人社、机构编制等行政部门和免费医学生要严格履行《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不能毕业或毕业后以升学、参加其它考试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和生活补助并缴纳50%的违约金。延期毕业的,延续学年内的相关培养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毕业及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未按协议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所有享受的减免教育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并缴纳50%的违约金。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医学生的履约管理,履约情况纳入医师诚信管理,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落实好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免费医学生就业工作。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医学生就业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履约管理不严的市、县(市、区)和乡镇卫生院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