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科教发〔2016〕1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科研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解决群众防病治病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包括一般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青年科研项目、百千万人才培养专项和实验室基础研究专项。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研究范围包括: (一)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山西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学科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省卫生计生委参照省科技厅管理模式,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省卫生计生委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一般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省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资格(含副高级职称),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省卫生系统单位、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博士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5岁;百千万人才培养专项第一申报人必须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百千万高端领军人才;实验室基础研究专项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确立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申报课题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人员覆盖率必须达到90%以上,课题组人员近三年继续医学教育必须合格,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必须承担过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已承担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立项要求学术思想新颖,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设计合理,科学性强,且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能体现出临床意义和社会价值。对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省卫生计生委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应确保从事项目研究的时间和精力,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课题,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公布结果并通知被批准的课题负责人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由省卫生计生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接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凡得到省卫生计生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资助”。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连续三年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修订了《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卫办科教发〔2016〕1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修订了《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科研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解决群众防病治病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包括一般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青年科研项目、百千万人才培养专项和实验室基础研究专项。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研究范围包括:
(一)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山西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学科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申请面向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省卫生计生委参照省科技厅管理模式,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省卫生计生委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一般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省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资格(含副高级职称),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省卫生系统单位、具备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博士学历者年龄可放宽到45岁;百千万人才培养专项第一申报人必须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百千万高端领军人才;实验室基础研究专项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确立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申报课题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人员覆盖率必须达到90%以上,课题组人员近三年继续医学教育必须合格,课题组负责人三年内必须承担过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已承担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或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立项要求学术思想新颖,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设计合理,科学性强,且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能体现出临床意义和社会价值。对于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好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省卫生计生委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申请者应确保从事项目研究的时间和精力,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课题,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由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公布结果并通知被批准的课题负责人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由省卫生计生委与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山西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并接受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凡得到省卫生计生委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资助”。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连续三年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