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科〔2009〕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4第50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8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对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设立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向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2.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3.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4.实验室建筑平面布局图(一式三份); 5.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市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它相关材料。 三、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应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备案并下达备案通知书。 四、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 2009年11月18日
晋卫科〔2009〕2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4第50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8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对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卫生单位、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设立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向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备案申报工作,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2.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3.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4.实验室建筑平面布局图(一式三份);
5.实验室工作人员经过国家、省、市或单位内部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6.其它相关材料。
三、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应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备案并下达备案通知书。
四、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1.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山西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通知书
200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