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科教发〔2016〕19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和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科规划、评审和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申报书》或《山西省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方案,召集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重点学科评审指标表,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重点学科、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和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计生委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明确的学科建设目标,制定学科建设总体计划和每年的年度实施进度安排。 第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滚动建设原则。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期末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开展优质资源下沉等方面推进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验收考核。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和期末验收考核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方式。被考核学科根据学科类别填写《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汇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成立考核专家小组,召开年度考核会议。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进行质询的基础上,了解学科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指标表》进行评分,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重点学科将降级为重点建设学科,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重点(建设)学科将取消重点(建设)学科资格,对于连续三年考核得分高于70分的重点建设学科可以升级为重点学科。 第十四条 期末验收考核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期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年度考核结果和期末验收成绩,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对于没有按照《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学科发展停滞不前的,将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学科年度考核成绩和排名,核定、分配重点学科年度经费;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至少应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费用、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期末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晋卫办科教发〔2016〕19号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我委组织制定了《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医”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为主要内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业人才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医疗基地。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将我省的学科建设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和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
第四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建设需求,统筹规划,成立有关学科建设的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并委托第三方开展学科规划、评审和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的原则,集中时间进行统一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采取“自主申请、分级审核、统一受理”的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申报书》或《山西省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申报书》,经承担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评审方案,召集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重点学科评审指标表,对申报学科进行综合能力的定性和定量评价。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纳入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省市共建重点学科、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省市共建重点学科和省市县共建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卫生计生委与纳入建设计划的学科建设承担单位统一签订《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各学科要有明确的学科建设目标,制定学科建设总体计划和每年的年度实施进度安排。
第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坚持优胜劣汰,滚动建设原则。对已授牌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进行学科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期末考核评估。
第十条 各学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已授牌学科的内部管理,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指标、学科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已授牌的学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第十一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应围绕发展学科业务、培养学科人才、加强技术引进推广、加大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开展优质资源下沉等方面推进学科建设工作,巩固已有基础,发展创新成果,扩大学科品牌,同时不断加强学科管理与制度建设。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二条 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接受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工作从形式上分为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从时间上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验收考核。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和期末验收考核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方式。被考核学科根据学科类别填写《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汇报书》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成立考核专家小组,召开年度考核会议。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进行质询的基础上,了解学科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重点学科年度考核指标表》进行评分,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对于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重点学科将降级为重点建设学科,连续三年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重点(建设)学科将取消重点(建设)学科资格,对于连续三年考核得分高于70分的重点建设学科可以升级为重点学科。
第十四条 期末验收考核采取指标评估、会议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已授牌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学科建设情况开展全面的验收评估。期末验收评估结果应全面反映学科建设期间的总体情况。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学科年度考核结果和期末验收成绩,决定是否对学科进行滚动支持。对于没有按照《山西省医学重点学科目标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学科发展停滞不前的,将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纳入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应高度重视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填报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如实上报有关学科建设数据。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学科,将优先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未按要求填报年度信息和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学科,省卫生计生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建设资格。
第五章 经费分配与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学科年度考核成绩和排名,核定、分配重点学科年度经费;学科建设承担单位至少应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经费使用需符合各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科研费用、设备材料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人才培养交流费用(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查新/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科支撑费用(维修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期满后,学科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经费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应连同学科期末验收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