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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发布时间: 2026-04-06 13:25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老龄发〔2026〕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教育局、疾控局:

为促进我省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完善服务资源布局

(一)健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医养结合服务衔接,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发展。鼓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村日照中心统筹资源、毗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统筹探索乡镇卫生院、敬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鼓励各类主体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到2027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直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医养结合机构县域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功能。及时优化调整二级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引导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以市为单位开展医养结合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将方案中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积极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支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服务量不饱和的机构通过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或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强化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方式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支持将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下同)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现医联体内转诊、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用药、养老等服务衔接。到2027年底,符合条件且具备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养协议合作。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建立多层次的签约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全科等医师作用,强化融合照护,简化就医流程。养老机构可作为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患者出院后康复场所。医养结合机构内部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与衔接。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有意愿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实上门服务

(四)发展居家和社区服务。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逐步扩大为城乡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孤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老年重点人群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做实健康服务内容。逐步扩大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试点示范项目范围。到2027年底,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转诊等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以《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清单(试行)》(国卫办基层函〔2025〕133号)为基础,结合基层服务能力和签约群众需求,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走进养老机构,提供健康知识宣教、健康管理咨询、中医适宜技术体验、食养药膳指导。到2027年底,失能、高龄、残疾、孤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医养结合嵌入服务。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建设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满足辖区内老年重点人群对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发展“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远程会诊、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康复指导等便捷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

(七)深化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治疗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医养结合机构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服务,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应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托管或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到2027年底,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在75%基础上有效提升。(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利用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社区教育机构等,开设“医养结合课堂”,结合敬老月、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月、老年健康宣传周、重阳节等活动,对老年人及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和技能培训。医养结合机构面向入住老年人、家属及社区居民、家庭照护者等,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教育或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时令节气健康指导、老年常见病慢性病自我管理、跌倒等意外伤害预防、认知障碍预防与干预、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将心理健康作为老年健康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增进社会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医养结合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支持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失能老年人保障。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每年为提出申请的失能老年人开展至少1次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根据需要提供健康咨询、转诊转介建议。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并给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居家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记忆门诊,开展认知功能筛查和干预。到2027年,80%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指导转诊转介。(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推动老年人相关评估标准衔接和失能评估信息部门间共享。到2027年底,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十一)严格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市依托三级医院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省级成立医养结合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推动医养结合机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服务质量管理作为内部业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提升服务水平。到2027年底,建立规范的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老年人入住评估和在院期间动态评估,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药学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药学等整合型一站式服务,做好机构内开具药品与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用药衔接。严格落实医疗护理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具备办学条件的高等学校积极申报医养相关专业,加大对医养相关专业的建设支持力度,推动专业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需求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医养领域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支持教师实践、学生实习。(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开展老年医学人才、医养结合人才、长期照护人才等能力提升培训,对医养结合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配备营养指导员,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对低体重、高龄等老年人开展营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开展银发医养行动。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统筹做好执业注册、权益保障、行为规范管理等工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支持有意愿的退休医务人员按规定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引导退休医务人员利用专长服务社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银龄志愿行动服务品牌。探索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人才资源库,搭建服务平台,利用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开展退休医务人员招聘、推荐使用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十六)加强行业和联合监管。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报告。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每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依据职责抽查一定数量的相应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联合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督促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强化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和培训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医养结合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传染病防控和院感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化政策协同,不断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扩大供给,提升服务能力。要因地制宜,结合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等,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取得良好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老年健康医养结合相关政策,进展成效,注重总结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营造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4月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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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关于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发布时间: 2026-04-06 13:25: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老龄发〔2026〕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教育局、疾控局:

为促进我省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银发医养行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完善服务资源布局

(一)健全医养结合服务体系。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从专业机构到社区、家庭的医养结合服务衔接,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发展。鼓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村日照中心统筹资源、毗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县统筹探索乡镇卫生院、敬老院“两院一体”模式。鼓励各类主体设立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护等服务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重点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到2027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直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医养结合机构县域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功能。及时优化调整二级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引导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以市为单位开展医养结合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将方案中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积极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支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服务量不饱和的机构通过设立医养结合机构或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强化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通过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方式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支持将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下同)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实现医联体内转诊、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用药、养老等服务衔接。到2027年底,符合条件且具备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医养协议合作。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建立多层次的签约合作。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医学科、康复科、全科等医师作用,强化融合照护,简化就医流程。养老机构可作为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患者出院后康复场所。医养结合机构内部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服务转介与衔接。到2027年底,基本实现有意愿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实上门服务

(四)发展居家和社区服务。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逐步扩大为城乡社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孤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老年重点人群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做实健康服务内容。逐步扩大基层医养结合服务试点示范项目范围。到2027年底,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转诊等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以《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清单(试行)》(国卫办基层函〔2025〕133号)为基础,结合基层服务能力和签约群众需求,优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走进养老机构,提供健康知识宣教、健康管理咨询、中医适宜技术体验、食养药膳指导。到2027年底,失能、高龄、残疾、孤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供医养结合嵌入服务。将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建设嵌入式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满足辖区内老年重点人群对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等服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发展“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远程会诊、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康复指导等便捷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面向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

(七)深化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药在老年人健康维护、疾病预防和治疗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医养结合机构结合实际,规范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服务,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应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院托管或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到2027年底,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在75%基础上有效提升。(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利用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社区教育机构等,开设“医养结合课堂”,结合敬老月、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月、老年健康宣传周、重阳节等活动,对老年人及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和技能培训。医养结合机构面向入住老年人、家属及社区居民、家庭照护者等,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教育或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时令节气健康指导、老年常见病慢性病自我管理、跌倒等意外伤害预防、认知障碍预防与干预、中医药养生保健等。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将心理健康作为老年健康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增进社会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医养结合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支持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辅导服务。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失能老年人保障。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每年为提出申请的失能老年人开展至少1次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康复护理技能和膳食营养改善指导等服务,根据需要提供健康咨询、转诊转介建议。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并给予补助,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居家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记忆门诊,开展认知功能筛查和干预。到2027年,80%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指导转诊转介。(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范围。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推动老年人相关评估标准衔接和失能评估信息部门间共享。到2027年底,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质量控制管理

(十一)严格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市依托三级医院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省级成立医养结合质量控制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推动医养结合机构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将服务质量管理作为内部业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推动提升服务水平。到2027年底,建立规范的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老年人入住评估和在院期间动态评估,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药学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药学等整合型一站式服务,做好机构内开具药品与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用药衔接。严格落实医疗护理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具备办学条件的高等学校积极申报医养相关专业,加大对医养相关专业的建设支持力度,推动专业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需求深度融合,持续提升医养领域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积极支持教师实践、学生实习。(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开展老年医学人才、医养结合人才、长期照护人才等能力提升培训,对医养结合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配备营养指导员,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对低体重、高龄等老年人开展营养干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开展银发医养行动。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统筹做好执业注册、权益保障、行为规范管理等工作。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到协议合作养老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相关健康管理服务,参与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支持有意愿的退休医务人员按规定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引导退休医务人员利用专长服务社会,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银龄志愿行动服务品牌。探索建立退休医务人员参与医养结合人才资源库,搭建服务平台,利用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开展退休医务人员招聘、推荐使用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十六)加强行业和联合监管。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有关要求,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诊所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报告。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每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依据职责抽查一定数量的相应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联合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督促和指导。(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强化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和培训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每年专题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不少于一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医养结合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传染病防控和院感管理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疑似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措施,强化政策协同,不断完善医养结合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有效扩大供给,提升服务能力。要因地制宜,结合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等,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取得良好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老年健康医养结合相关政策,进展成效,注重总结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营造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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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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