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监督发〔2016〕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中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切实强化卫生计生领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 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发〔2016〕3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意义 (一)强化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决定》、《纲要》等重要文件,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重要部署,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多年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和优生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更加突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充分认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的迫切需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存在机构性质定位不准确、执法力量薄弱、人员身份不合理、执法保障不到位、信息化程度低、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 (三)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要求。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通知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建立体系完善、结构合理、运转协调、权责统一、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二、健全体制,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四)完善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整合现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市、县级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性质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公益一类。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承担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监督的职责。 各县(市、区)要整合乡镇(街道)卫生监督站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和人员,组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做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可一乡一站,鼓励集中分片设置中心监督执法站。 (五)明确执法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查处大案要案等;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接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的双重领导,承担区域范围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任务。 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责权法定和统一高效的原则,厘清各级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个监管相对人所有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督由一个执法机构承担。开发区、经济区、高新区等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三、强化队伍,有效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 (六)充实执法人员。各地既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又要确保依法履职需要,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整合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优化、充实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活力,保证人员数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宜,保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本级卫生计生系统内按条件择优调剂解决。 (七)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时俱进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员职级评聘工作。构建奖惩并重的竞争激励机制,畅通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职级晋升途径,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 (八)严格执法管理。强化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作风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不能从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严格监督执法作风形象管理,统一执法着装标识,杜绝自由散漫、着装混乱执法。 (九)确保专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各级新进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达到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逐步改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执法专业人员的配备。至“十三五”末,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 (十)完善培养机制。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的网络学习培训平台,采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省内培训与省外培训相结合等形式,着力培养复合型的监督执法人才,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执法能力提升。 四、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公信力 (十一)健全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真落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做好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十二)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惩执法腐败。推行监督员定期调整轮换制度。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稽查职责,开展内部稽查和层级稽查,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强化信息保障。装备完善执法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级数据处理交互中心,装备全省执法人员手持执法终端和全过程执法记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制定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行使和责任制定依据、承办机构、内容要求、风险级别,并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五、加强保障,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有序开展 (十四)加强执法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整治、业务培训、人员着装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任务完成及考核等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要着力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十六)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加以解决。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 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2017年6月底前改革落实到位。省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11月28日
晋卫监督发〔2016〕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中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切实强化卫生计生领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 号)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发〔2016〕32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意义
(一)强化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决定》、《纲要》等重要文件,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出了重要部署,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多年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为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健康影响因素不断增加,危害群众健康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社会高度关注。人口老龄化、全面实施二孩政策,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和优生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更加突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二)充分认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的迫切需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存在机构性质定位不准确、执法力量薄弱、人员身份不合理、执法保障不到位、信息化程度低、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
(三)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要求。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通知要求,遵循整合资源、转变职能、综合执法、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建立体系完善、结构合理、运转协调、权责统一、行为规范、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二、健全体制,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四)完善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整合现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市、县级机构名称统一为:“xx市(县)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性质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公益一类。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明确承担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监督的职责。
各县(市、区)要整合乡镇(街道)卫生监督站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和人员,组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做好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等工作。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可一乡一站,鼓励集中分片设置中心监督执法站。
(五)明确执法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职责划分,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省级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对监督执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开展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专项整治,查处大案要案等;市级和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乡镇(街道)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站接受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的双重领导,承担区域范围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等任务。
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责权法定和统一高效的原则,厘清各级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个监管相对人所有监管事项的日常监督由一个执法机构承担。开发区、经济区、高新区等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原则上由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三、强化队伍,有效提升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能力
(六)充实执法人员。各地既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又要确保依法履职需要,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整合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优化、充实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保持执法队伍活力,保证人员数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宜,保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开展。人员编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从本级卫生计生系统内按条件择优调剂解决。
(七)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应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时俱进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员职级评聘工作。构建奖惩并重的竞争激励机制,畅通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职级晋升途径,充分调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先试。
(八)严格执法管理。强化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作风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不能从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严格监督执法作风形象管理,统一执法着装标识,杜绝自由散漫、着装混乱执法。
(九)确保专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进人关,保证行政执法工作必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各级新进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达到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相关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逐步改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结构,确保核定的编制主要用于执法专业人员的配备。至“十三五”末,医学、法学等专业人员所占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85%。
(十)完善培养机制。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市的网络学习培训平台,采用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省内培训与省外培训相结合等形式,着力培养复合型的监督执法人才,促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理念转变和执法能力提升。
四、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公信力
(十一)健全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真落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执法记录和“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程序,做好部门之间案件移送以及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建立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规范内容和程序。
(十二)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监督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惩执法腐败。推行监督员定期调整轮换制度。建立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稽查职责,开展内部稽查和层级稽查,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提升队伍形象,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强化信息保障。装备完善执法信息化手段,建立省市级数据处理交互中心,装备全省执法人员手持执法终端和全过程执法记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制定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权力行使和责任制定依据、承办机构、内容要求、风险级别,并依据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五、加强保障,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有序开展
(十四)加强执法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整治、业务培训、人员着装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任务完成及考核等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要着力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十六)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加以解决。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 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在2017年6月底前改革落实到位。省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