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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2 15:14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医改办发〔2016〕3号


各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改办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新的服务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创新务实、不断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2016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80%以上。太原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应整体推进,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全省提供经验。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完善签约服务模式

(三)明确签约服务主体。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四)实行团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

家庭医生团队在城市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在农村,包括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防保人员、乡村医生等。

鼓励将返聘的医院退休临床医师、对口帮扶的上级医院医师编入家庭医生团队,协助诊疗,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试点探索卫生计生工作深度融合,将基层计生人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拓展签约服务内容。

(五)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在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区域分片划分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居民范围。在农村,以村卫生室覆盖区域划分签约服务的居民范围。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不超过1000人。

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参照省制定的服务协议格式文本统一辖区内协议印制,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以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六)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可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

    (七)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应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各市县(区、市)应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服务潜力,梳理出一批适合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符合《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围绕重点人群医疗需求,结合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应用提供菜单式服务,并提高基本医疗技术及劳务性服务项目在菜单式服务中的比重。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应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鼓励支持各市、县(市、区)适应群众多样化需求,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及群众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等进行组合,形成一系列可供群众自主选择的服务包并进行打包服务。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八)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建立绿色转诊通道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四、加强制度保障    

    (九)建立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接受度和承受力,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对象个人承担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支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按签约服务人头付费的管理模式。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打包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经考核后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

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鼓励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守门人作用。

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十)建立健全医保调节机制。建立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的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或累计计算起付线、提高转诊住院的报销比例等措施,拉开签约与非签约、转诊与非转诊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将家庭医生开展的个性化服务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一)建立转诊管理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确定转诊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为患者提供首诊、会诊、转诊等服务。上级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承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逐步将省市级医院门诊号源分配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家庭医生团队,赋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上级医院专家号、预留床位等,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十二)建立连续处方机制。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单次配药量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具体由当地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院的签约居民,在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延用上级医院处方药品,也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开具必需的非基本药物。

(十三)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取得合理劳务报酬,提高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家庭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经考核后用于对家庭医生团队的奖励。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给予资金支持引导。

(十四)完善人才扶持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对成绩突出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给予表彰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市、县(区、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

(十六)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医改总体规划,与其他改革相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2个月内出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十八)加强部门合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积极支持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十九)强化督导评估。各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负有管理指导责任,要与被管理指导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签约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被管理指导方的监管,适时检查签约服务任务落实情况,对未履行或完成质量不高的项目,责令限期落实,并为被管理指导单位提供技术等支持保障。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统筹推进。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家庭医生的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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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02 15:14: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医改办发〔2016〕3号


各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医改办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新的服务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创新务实、不断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鼓励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提高签约服务水平和覆盖面,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2016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80%以上。太原市、运城市、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应整体推进,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为全省提供经验。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居民续约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完善签约服务模式

(三)明确签约服务主体。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以及具备能力的乡镇卫生院医师和乡村医生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诊所)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

(四)实行团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原则上应当采取团队服务形式。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二级以上医院应选派医师(含中医类别医师)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地区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其他专科医师和卫生技术人员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

家庭医生团队在城市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在农村,包括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防保人员、乡村医生等。

鼓励将返聘的医院退休临床医师、对口帮扶的上级医院医师编入家庭医生团队,协助诊疗,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试点探索卫生计生工作深度融合,将基层计生人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拓展签约服务内容。

(五)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在城市,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区域分片划分每个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的居民范围。在农村,以村卫生室覆盖区域划分签约服务的居民范围。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人数不超过1000人。

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参照省制定的服务协议格式文本统一辖区内协议印制,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收费标准、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有条件的地市可以以市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六)鼓励组合式签约。加强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可引导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在组合之内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在组合之外就诊应当通过家庭医生转诊。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优化签约服务内涵

    (七)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应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诊预约等。各市县(区、市)应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现有服务潜力,梳理出一批适合家庭医生团队开展、符合《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围绕重点人群医疗需求,结合基层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应用提供菜单式服务,并提高基本医疗技术及劳务性服务项目在菜单式服务中的比重。公共卫生服务原则上应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鼓励支持各市、县(市、区)适应群众多样化需求,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及群众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等进行组合,形成一系列可供群众自主选择的服务包并进行打包服务。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

    (八)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主动完善服务模式,可按照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全程服务、上门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建立绿色转诊通道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四、加强制度保障    

    (九)建立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各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接受度和承受力,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对象个人承担比例。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财政状况,支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规定实施救助。签约服务中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签约居民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按签约服务人头付费的管理模式。将签约居民的门诊统筹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打包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经考核后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

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鼓励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守门人作用。

规范其他诊疗服务收费。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向非签约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十)建立健全医保调节机制。建立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的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实行差异化的医保支付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或累计计算起付线、提高转诊住院的报销比例等措施,拉开签约与非签约、转诊与非转诊居民的医保报销比例差距,引导居民到基层就诊。将家庭医生开展的个性化服务项目按医保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一)建立转诊管理机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确定转诊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主动为患者提供首诊、会诊、转诊等服务。上级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承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逐步将省市级医院门诊号源分配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家庭医生团队,赋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上级医院专家号、预留床位等,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

    (十二)建立连续处方机制。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酌情延长单次配药量。单次配药量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具体由当地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经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院的签约居民,在回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延用上级医院处方药品,也可根据病情和上级医疗机构医嘱开具必需的非基本药物。

(十三)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取得合理劳务报酬,提高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家庭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经考核后用于对家庭医生团队的奖励。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给予资金支持引导。

(十四)完善人才扶持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评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建立健全对成绩突出的全科医生及其团队给予表彰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十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各市、县(区、市)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

(十六)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讯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医改总体规划,与其他改革相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实施意见正式发布2个月内出台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改革工作的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

(十八)加强部门合作。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积极支持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人事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强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

(十九)强化督导评估。各级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相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负有管理指导责任,要与被管理指导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签约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被管理指导方的监管,适时检查签约服务任务落实情况,对未履行或完成质量不高的项目,责令限期落实,并为被管理指导单位提供技术等支持保障。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各级卫生计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统筹推进。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与内容,重点突出签约服务便民、惠民、利民的特点。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家庭医生的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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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