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监督发〔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各消毒产品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我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改革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方式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我省的备案工作从即日起,采取网上系统备案和网上信息公示的形式。对按规定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责任方,通过“山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系统”进行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推行日常督查、随机抽检、告知承诺、信息公开等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市应积极对自我声明公开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开展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应依法予以处理,以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实施的信用信息网等渠道,积极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新格局。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晋卫办监督发〔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各消毒产品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就我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如下:
一、改革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方式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为告知、备而待查性质,不属于行政审批。我省的备案工作从即日起,采取网上系统备案和网上信息公示的形式。对按规定需要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责任方,通过“山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系统”进行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保障消毒产品安全有效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推行日常督查、随机抽检、告知承诺、信息公开等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是否按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市应积极对自我声明公开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开展监督抽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应依法予以处理,以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措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实施的信用信息网等渠道,积极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通过信息公开、畅通群众投诉举报途径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新格局。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