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在2021年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晋卫妇幼发〔2021〕7号)基础上,联合修订形成了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办理流程,精简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夫妻离异、单亲签发等特殊情形的证件签发流程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便于指导基层操作,切实保障每位新生儿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合法权益。文稿共九个章节、五十三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至四条,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全省统一管理。 (二)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至十条,分别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一至十八条,本章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出入库登记、证件保存、印章监制及备案等统一管理要求。 (四)第四章 签发管理 第十九至三十四条,对签发、换发、补发作出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 废证管理 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对废证的概念进行明确,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超标的机构督导和责令整改。 (六)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及相关档案永久保管、信息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查验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八)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至五十条,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对伪造、变造、买卖、违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等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九)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范围、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施行时间。 三、本次新增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强化证件签发各环节的身份核验,推行人脸识别核验,开通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联办并启用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领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新增档案管理专章,细化特殊情形签发规定,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链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在2021年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晋卫妇幼发〔2021〕7号)基础上,联合修订形成了本《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办理流程,精简了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夫妻离异、单亲签发等特殊情形的证件签发流程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便于指导基层操作,切实保障每位新生儿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合法权益。文稿共九个章节、五十三条。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至四条,阐述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管理要求,明确全省统一管理。
(二)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至十条,分别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一至十八条,本章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发放、出入库登记、证件保存、印章监制及备案等统一管理要求。
(四)第四章 签发管理
第十九至三十四条,对签发、换发、补发作出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 废证管理
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对废证的概念进行明确,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超标的机构督导和责令整改。
(六)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及相关档案永久保管、信息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七)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查验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八)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至五十条,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并对伪造、变造、买卖、违法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等情形明确法律责任。
(九)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至五十三条,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范围、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施行时间。
三、本次新增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强化证件签发各环节的身份核验,推行人脸识别核验,开通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线上联办并启用电子证照,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领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新增档案管理专章,细化特殊情形签发规定,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通知链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