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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11 11:05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指导发〔2015〕1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时,组织社部门要将其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采取“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终身负责制,坚持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的原则。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严格审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有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或有收养子女情况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审核结论由组织、人部门按规定归入本人档案。在干部调整工作中,要做到未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或审核暂无结论的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各级党及其组织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提交会议研究前,应将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征求意见名单,按干部现任职务管理权限,交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卫生计生部门要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客观、真实、准确,对有违法生育或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各级党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或联络员制度,建立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面掌握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计划生育信息,将党政干部年度个人情况报告中计划生育情况作为审核的依据。

五、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

(一)被审核对象个人生育情况,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完成其所负责区域内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提供《再生育服务》(或《准生证》)、《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规定条件的能够证明其生育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2)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明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对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所提供资料不全、不实的,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延伸审核。

审核情况由被审核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审核,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其所负责单位的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进审核。

)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审核结论,由组织、人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六、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在限制期内。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限制期为7年;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期为14年,再婚夫妇的子女数累计计算。限制期从发生、发现超生行为或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被审核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出具否决意见

被审核对象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

(二)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料不齐全,依据政策不能认定其生育行为合法的

)受到“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不接受当地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或不履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

八、被审核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提供暂缓审核意见

被审核对象有违法违纪超生问题但尚未处理的;

(二)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虽处理但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不到位的;

(四)有举报反映尚未查实清楚的。

、加强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查结果的运用

(一)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在限制期内不得选拔任用。

(二)对卫生计生部门暂缓提供审核意见或出具否决意见的,以及任前公示过程中有举报反映尚未查实清楚的,组织人社部门不提交会议研究或不予任职。

(三)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或提名的拟选拔任用人选。

(四)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发现有超生问题的,限制期内不得录(聘)用和调入。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审核工作,把党政干部计划生育管理作为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健全党政干部再生育审批、公示、备案制度,强化督查检查,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附件:1.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2.个人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登记表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2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个人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姓名 ,男(女),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男(女)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该夫妇于   日结婚,于   日生育(收养)一男(女)孩: ,独生子女证号: 。于   日生育(收养)第二个男(女)孩: ;再生育服务证号(准生证号) 

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及生育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生育情况:

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附件2

个人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子女

姓名

性别

孩次

出生年月

性 质

批准生育

原因

批准机关及

证件号码

政策内

政策外

违反计划

生育政策

处理情况

基本事实

处理情况

处理时间

处分机关

党纪

政纪

经济

需要向组织

说明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卫生计生部门审查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卫生计生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个人如实填写,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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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11 11:05:4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指导发〔2015〕1号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做好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时,组织社部门要将其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及其以下干部,任(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采取“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终身负责制,坚持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的原则。

三、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严格审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有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或有收养子女情况的,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审核,审核结论由组织、人部门按规定归入本人档案。在干部调整工作中,要做到未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或审核暂无结论的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各级党及其组织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提交会议研究前,应将有关计划生育情况的征求意见名单,按干部现任职务管理权限,交由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核,卫生计生部门要规定程序严格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客观、真实、准确,对有违法生育或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各级党政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或联络员制度,建立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全面掌握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计划生育信息,将党政干部年度个人情况报告中计划生育情况作为审核的依据。

五、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

(一)被审核对象个人生育情况,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完成其所负责区域内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个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提供《再生育服务》(或《准生证》)、《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规定条件的能够证明其生育为合法的证明材料

(2)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明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

(3)违法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对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所提供资料不全、不实的,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有关人员延伸审核。

审核情况由被审核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审核,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其所负责单位的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情况进审核。

)生育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审核结论,由组织、人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六、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其以上子女的,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在限制期内。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限制期为7年;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期为14年,再婚夫妇的子女数累计计算。限制期从发生、发现超生行为或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被审核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出具否决意见

被审核对象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

(二)被审核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主要料不齐全,依据政策不能认定其生育行为合法的

)受到“一票否决”或黄牌警告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不接受当地计划生育属地管理或不履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

八、被审核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提供暂缓审核意见

被审核对象有违法违纪超生问题但尚未处理的;

(二)被审核对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正在被查处或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虽处理但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不到位的;

(四)有举报反映尚未查实清楚的。

、加强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查结果的运用

(一)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的,在限制期内不得选拔任用。

(二)对卫生计生部门暂缓提供审核意见或出具否决意见的,以及任前公示过程中有举报反映尚未查实清楚的,组织人社部门不提交会议研究或不予任职。

(三)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或提名的拟选拔任用人选。

(四)在录(聘)用、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时,发现有超生问题的,限制期内不得录(聘)用和调入。

、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党政领导干部计划生育审核工作,把党政干部计划生育管理作为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健全党政干部再生育审批、公示、备案制度,强化督查检查,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附件:1.个人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2.个人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登记表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12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个人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姓名 ,男(女),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男(女)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该夫妇于   日结婚,于   日生育(收养)一男(女)孩: ,独生子女证号: 。于   日生育(收养)第二个男(女)孩: ;再生育服务证号(准生证号) 

夫妻二人有离婚、再婚、丧偶现象的,请在下方详细说明婚姻变更及生育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生育情况:

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盖章)

附件2

个人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县(市、区) 乡(镇、街道)

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子女

姓名

性别

孩次

出生年月

性 质

批准生育

原因

批准机关及

证件号码

政策内

政策外

违反计划

生育政策

处理情况

基本事实

处理情况

处理时间

处分机关

党纪

政纪

经济

需要向组织

说明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卫生计生部门审查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卫生计生部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个人如实填写,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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