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医学科技创新研究为目标,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组成,以明确的创新研究任务为牵引,在前期一定的合作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创新群体。 第二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按照全省科技大会提出的“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精神要求,根据《促进“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 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晋卫科教发〔2020〕6号)精神,以“防、控、治、研、学、产”六位一体发展为宗旨,支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三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坚持以科技发展服务于临床实践,将临床诊疗和防控的难点、疑点、堵点问题为目标,优先支持多学科交叉融合,院-校-企联合,医工结合、医理结合等,并取得或可取得实质性协同成果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由省域内三级医院牵头申报,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创新团队,并要求已开展或拟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六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领军团队、培育团队、青年创新团队三类。每个团队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同一带头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单位同一专业只能申报一个创新团队。 第七条 已纳入“山西省科技厅创新团队或培育团队”的只能申报医学科技领军团队。已纳入国家级创新团队不再进行申报。 第八条 创新团队申报和认定实行申报评审制。 第九条 共性条件要求 (一)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具有一定的重点实验室或创新中心等创新科技平台支撑。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团队带头人应为依托单位全职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科技诚信力和合作能力。 (四)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融的科学研究,学术论文等科技成果可体现医工结合、医理结合、医-校-企结合。 (五)“136”兴医工程领军专科、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331”医学相关学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六)有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共同发表的论文、共同承担的项目或共同参与获得的科技奖励等支撑。 第十条 医学科技领军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为博士生导师,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至少2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4篇。团队带头人同时为团队中为一个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二)团队面向医学科技前沿,前期有较好的多机构合作积淀,团队梯队较合理,有较显著的科研成果和产出。 (三)有3-4个及以上相对稳定、具有内在联系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近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至少1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 (四)团队成员总数1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医学科技培育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为硕士生导师,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 (二)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和科技产出。 (三)有2-3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 (四)团队成员6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医学科技青年创新团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 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 (二)团队成员以青年科技人才为主组成、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三)有1-2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至少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或中华系列论文至少2篇。 (四)团队成员4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遴选与立项 第十三条 本计划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并将推荐函、《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申报团队依托单位及其上级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拼凑捏合、学术不端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团队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计划由省卫健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计划建设经费按照省内提供引导资金、市卫健委和依托单位分别给予配套支持的原则进行支持,获资助团队依托单位应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引进或培养、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团队科技平台建设等。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要求,按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建设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获批立项的创新团队应按规定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按年度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报告》,作为跟踪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医学科技创新研究为目标,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组成,以明确的创新研究任务为牵引,在前期一定的合作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创新群体。
第二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按照全省科技大会提出的“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培育壮大转型发展新动能”精神要求,根据《促进“136”“1331”“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 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晋卫科教发〔2020〕6号)精神,以“防、控、治、研、学、产”六位一体发展为宗旨,支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
第三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坚持以科技发展服务于临床实践,将临床诊疗和防控的难点、疑点、堵点问题为目标,优先支持多学科交叉融合,院-校-企联合,医工结合、医理结合等,并取得或可取得实质性协同成果的创新团队。
第四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计划支持由省域内三级医院牵头申报,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创新团队,并要求已开展或拟开展实质性合作。
第六条 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分为领军团队、培育团队、青年创新团队三类。每个团队只能申报其中一类,同一带头人只能申报一项,同一单位同一专业只能申报一个创新团队。
第七条 已纳入“山西省科技厅创新团队或培育团队”的只能申报医学科技领军团队。已纳入国家级创新团队不再进行申报。
第八条 创新团队申报和认定实行申报评审制。
第九条 共性条件要求
(一)具有稳定的人才队伍,具有一定的重点实验室或创新中心等创新科技平台支撑。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团队带头人应为依托单位全职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科技诚信力和合作能力。
(四)开展多学科、多专业、多机构交融的科学研究,学术论文等科技成果可体现医工结合、医理结合、医-校-企结合。
(五)“136”兴医工程领军专科、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1331”医学相关学科、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分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六)有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共同发表的论文、共同承担的项目或共同参与获得的科技奖励等支撑。
第十条 医学科技领军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196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为博士生导师,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至少2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4篇。团队带头人同时为团队中为一个研究方向的带头人。
(二)团队面向医学科技前沿,前期有较好的多机构合作积淀,团队梯队较合理,有较显著的科研成果和产出。
(三)有3-4个及以上相对稳定、具有内在联系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近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获得至少1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
(四)团队成员总数10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医学科技培育团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为硕士生导师,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
(二)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有一定前期研究基础和科技产出。
(三)有2-3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
(四)团队成员6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医学科技青年创新团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0 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硕士生导师或博士,近五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或完成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至少1项省级三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
(二)团队成员以青年科技人才为主组成、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三)有1-2个相对稳定、相互关联的研究方向,各方向的带头人应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五年内以第一负责人主持过至少1项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或中华系列论文至少2篇。
(四)团队成员4人以上,具备较完善的团队内部协作运行机制。
第三章 遴选与立项
第十三条 本计划由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直属医疗机构组织推荐,并将推荐函、《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申报团队依托单位及其上级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拼凑捏合、学术不端或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团队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计划由省卫健委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并对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
第四章 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本计划建设经费按照省内提供引导资金、市卫健委和依托单位分别给予配套支持的原则进行支持,获资助团队依托单位应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引进或培养、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团队科技平台建设等。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要求,按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创新团队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依托单位具体负责,依托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建设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创新团队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获批立项的创新团队应按规定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任务书》,并按年度填写《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年度报告》,作为跟踪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