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现“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形成合理的医学科技人才梯队,提升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学术地位和诊疗水《进“136” “1331” “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 晋卫科教发〔2020〕6号),特制定“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按照医学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分层次、分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负责“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主要包括医学科技卓越专家、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医学科技青年英才三个层次,医学科技卓越专家培养期为3年,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医学科技青年英才培养期为五年。同一个申报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医德医风高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或省内外广泛认可的较高水平的成果。 (三)无学术诚信等不良记录。 (四)省(市)医学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136”兴医工程领军临床专科负责人、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省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负责人、“1331”医学学科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五)以医学科技拓展、带动尖端临床诊疗新技术并切实实现转化应用,得到国内外、省内外广泛认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报医学科技卓越专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正高职称。 (三)申请人作为团队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团队,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在本专业领域开展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标志性成果。 (四)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高端领军人才或三晋英才高端领军人才。 (五)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七)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 (八)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8的期刊论文1篇、或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医学科技领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入选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骨干精英人才或三晋英才拔尖骨干人才。 (四)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并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五)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6的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医学科技青年英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入选三晋英才青年优秀人才或其他科技人才专项。 (四)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1项及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 (五)近五年内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申报人排名前三)。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4的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中华系列杂志发表专业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由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委直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申报书》、《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申请人一览表》和主管部门推荐函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机构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省卫健委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汇报材料形式把关,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三条 省卫健委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五年。 第十五条 省卫健委、推荐单位、所在工作单位对入选者多渠道提供资助经费,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员的研修、学术活动、科研、学科人才培养等,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 省卫健委对入选人员在团队建设、重点项目申报、学科培育、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省卫健委对入选人员及其获得成就在我省卫生健康门户网站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八条 入选人员应积极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推进实验室平台发展,开展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着力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第十九条 入选人员每年填报《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工作进展表》,将各项科研学术工作做实。 第二十条 申报机构应加强对入选人员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实现“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培养一批高素质、高层次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形成合理的医学科技人才梯队,提升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学术地位和诊疗水《进“136” “1331” “111”三大工程融合统筹推进“四个一批”科技兴医创新计划实施意见》( 晋卫科教发〔2020〕6号),特制定“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按照医学科技人才成长规律,分层次、分重点,选拔和持续支持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健委)负责“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计划的支持范围为山西省医疗卫生机构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主要包括医学科技卓越专家、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医学科技青年英才三个层次,医学科技卓越专家培养期为3年,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医学科技青年英才培养期为五年。同一个申报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六条 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共性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医德医风高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
(二)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或省内外广泛认可的较高水平的成果。
(三)无学术诚信等不良记录。
(四)省(市)医学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136”兴医工程领军临床专科负责人、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或分中心负责人、省临床医学研究(培育)中心负责人、“1331”医学学科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五)以医学科技拓展、带动尖端临床诊疗新技术并切实实现转化应用,得到国内外、省内外广泛认可,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者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报医学科技卓越专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正高职称。
(三)申请人作为团队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团队,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在本专业领域开展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标志性成果。
(四)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高端领军人才或三晋英才高端领军人才。
(五)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七)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
(八)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5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8的期刊论文1篇、或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
第八条 申报医学科技领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入选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骨干精英人才或三晋英才拔尖骨干人才。
(四)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并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自然基金、863、973等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或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五)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3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6的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医学科技青年英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报当年6月1日以后出生)。
(二)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入选三晋英才青年优秀人才或其他科技人才专项。
(四)近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主持或完成1项及以上厅、局级科研项目。
(五)近五年内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至少1项(申报人排名前三)。
(六)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及以上或单篇最高影响因子≥4的期刊论文至少1篇或中华系列杂志发表专业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由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委直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遴选推荐,并将《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申报书》、《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申请人一览表》和主管部门推荐函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机构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凡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省卫健委牵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汇报材料形式把关,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的方式,提出建议支持名单。
第十三条 省卫健委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资助人员的名单。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对入选者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五年。
第十五条 省卫健委、推荐单位、所在工作单位对入选者多渠道提供资助经费,获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由获资助人员按要求统一支配,主要用于受资助人员的研修、学术活动、科研、学科人才培养等,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六条 省卫健委对入选人员在团队建设、重点项目申报、学科培育、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省卫健委对入选人员及其获得成就在我省卫生健康门户网站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八条 入选人员应积极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推进实验室平台发展,开展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项目,力争取得高水平、有显示度的标志性成果,着力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第十九条 入选人员每年填报《山西省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强医计划工作进展表》,将各项科研学术工作做实。
第二十条 申报机构应加强对入选人员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大力支持其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