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告省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第七条 委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处(室、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一)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3.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审查和维护更新; 4.受理和转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处(室、局)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编号、送达和归档; 5.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委健康宣传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政务新媒体渠道的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 3.依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布和接受采访管理规定》,规范新闻发布和接受采访工作.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委法规处工作职责: 1.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审核,审核告知文书或者答复文书法律适用方面的事项等; 2.负责政府公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 (四)其他处(室、局)工作职责: 1.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查找和确认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2.负责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内容,并配合委法规处进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资料:告知文书或者答复文书;涉及答复的相关信息;有关依据材料等); 3.配合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要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本机关负责公开自行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且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九条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各处(室、局)应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内设机构、委直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健康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健康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情况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清单、监督等信息; (七)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八)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人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九)各处(室、局)的重要工作动态;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一)政府网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jw.shanxi.gov.cn)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目录,应当在该网站及时公开。 (二)政务新媒体。本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推送“健康山西”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方便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公开。 (四)其他公开途径。本机关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通过信函、网站在线提交或当面递交的形式,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可以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答复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如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外,不予提供; (九)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提出。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或者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局)办理,相关处(室、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情况及答复意见。 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选择邮寄、电子数据传输、当面领取等方式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并规范申请登记、补正、起草答复书、审核、审批、答复、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处(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定期培训和考核评议工作,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清廉山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到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相关情况和意见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委办公室汇总形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委直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告省政府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开事项,编制公开标准,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机关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第七条 委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处(室、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一)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研究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3.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审查和维护更新;
4.受理和转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处(室、局)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编号、送达和归档;
5.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委健康宣传处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政务新媒体渠道的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
3.依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布和接受采访管理规定》,规范新闻发布和接受采访工作.
4.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委法规处工作职责:
1.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审核,审核告知文书或者答复文书法律适用方面的事项等;
2.负责政府公报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工作。
(四)其他处(室、局)工作职责:
1.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查找和确认职责范围内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2.负责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内容,并配合委法规处进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资料:告知文书或者答复文书;涉及答复的相关信息;有关依据材料等);
3.配合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要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本机关负责公开自行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且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九条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
各处(室、局)应对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经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包括内设机构、委直单位等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
(二)政策法规,包括卫生健康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制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包括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卫生健康工作专项规划、年度卫生健康工作要点、重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方案等;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作为审批主体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审批事项的具体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情况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清单、监督等信息;
(七)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八)公告、通告,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干部任免、人员考录、招标采购等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九)各处(室、局)的重要工作动态;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一)政府网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wjw.shanxi.gov.cn)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目录,应当在该网站及时公开。
(二)政务新媒体。本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推送“健康山西”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方便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公开。
(四)其他公开途径。本机关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程序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六条 本机关通过信函、网站在线提交或当面递交的形式,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可以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答复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如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除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外,不予提供;
(九)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提出。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规范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其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第十九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保存或者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可以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
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委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局)办理,相关处(室、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情况及答复意见。
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以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选择邮寄、电子数据传输、当面领取等方式提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本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并规范申请登记、补正、起草答复书、审核、审批、答复、归档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机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处(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定期培训和考核评议工作,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清廉山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机关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不到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相关情况和意见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书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委办公室汇总形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委直属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5日印发的《山西省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