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许可

发布时间: 2015-10-15 09:08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下一篇: 医师执业注册
返回

许可事项

搜索 导航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许可

发布时间: 2015-10-15 09:08: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line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