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提〔2023〕5号 李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趋于健全 2020年4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提出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20年11月24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晋卫发〔2020〕7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函〔2021〕16号)。2022年12月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规〔2022〕1号),这些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一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据2022年统计数据,全省2022年新增托位25465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5个高于“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值2.4个,比2021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8个增长约33%。二是积极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2021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780万元,支持24个托育机构的改扩建项目建设,新增托位2780个。2023年争取托育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3368万元,支持1个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和5个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2023年省政府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不断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2022年3月15日我委与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对全省托育机构进行排查,发现202家机构在设置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于7月底完成整改。2022年4月2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了注册备案方面的摸底核查,发现409家无证或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四、2023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提升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县县全覆盖”纳入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计划用2年时间在全省117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规模在80~150个托位、承担示范性和指导功能的公办综合托育机构,直接增加1.2万个普惠性托位,辐射带动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二)深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活动。把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作为提高我省托育服务质量的抓手,积极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效应,不断扩大试点数量,在2022年试点的基础上打造高标准的示范托育机构,2023年打造示范托育机构数量达到40个以上,打造、推出1-2个山西自己的“品牌托育机构”。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山西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加强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樊欣 联系电话:(0351)3580985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提〔2023〕5号
李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托育服务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趋于健全
2020年4月8日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提出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020年11月24日省卫健委、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管理局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晋卫发〔2020〕7号)。2021年12月31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函〔2021〕16号)。2022年12月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人口规〔2022〕1号),这些为托育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托育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一是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据2022年统计数据,全省2022年新增托位25465个,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2.5个高于“十四五”规划预期目标值2.4个,比2021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1.8个增长约33%。二是积极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2020~2021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780万元,支持24个托育机构的改扩建项目建设,新增托位2780个。2023年争取托育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3368万元,支持1个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和5个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2023年省政府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积极推进公办托育机构建设。
三、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精神,不断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2022年3月15日我委与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对全省托育机构进行排查,发现202家机构在设置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风险隐患,并于7月底完成整改。2022年4月29日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摸底核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了注册备案方面的摸底核查,发现409家无证或超注册登记范围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四、2023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断提升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将“公办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县县全覆盖”纳入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计划用2年时间在全省117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建设1所规模在80~150个托位、承担示范性和指导功能的公办综合托育机构,直接增加1.2万个普惠性托位,辐射带动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
(二)深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活动。把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活动作为提高我省托育服务质量的抓手,积极发挥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效应,不断扩大试点数量,在2022年试点的基础上打造高标准的示范托育机构,2023年打造示范托育机构数量达到40个以上,打造、推出1-2个山西自己的“品牌托育机构”。
(三)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知识指南(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山西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精神,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加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加强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推进托育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省政府托育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承 办 人:樊欣
联系电话:(0351)3580985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