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29 16:48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医规〔2025〕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有效发挥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有效发挥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促进全省医疗技术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中心以满足区域内本专业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代表省内最高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各级医疗机构本专业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四条  中心按照专病分类,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 汇总版)》,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 汇总版)》、《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四级手术目录(2023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特色诊疗技术作为分类,技术名称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指南。

第五条  中心的命名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识别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山西省)、专病名称,通用名称为诊疗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报中心所依托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妇幼保健院),设置有专病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医疗机构将申报中心所在专科纳入本院发展规划,明确对诊疗技术中心场地、设备、人员等的支持措施,能体现以专病为中心1+N亚专科融合的优先。

(三)申报中心为三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机构近3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结果持续向好且不低于A档,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申报中心所在专科应为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学)科且具备临床疗效显著、指导价值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特色专病诊疗技术.

(五)专病诊疗技术应聚焦省域内重点疾病谱、重点领域,是具有一定难度或紧缺的专病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

(六)中心在省内具有最高的诊疗能力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建立至少覆盖1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网络。

(七)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相关绩效监测指标(如:病例组合指数 CMI等)应居全省前列,相关病种服务质量与绩效分析评价综合数据(权重RW值)应居全省前列。

(八)中心所在专科应具备独立的专科门诊、专科病区和独立护理单元,原则上设置至少40张床位,专科病床使用率不低于 90%;近三年诊疗量保持连续增长,原则上区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 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九)中心所在专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专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且为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抗癌协会等专业性较强、认可度较高的国家级学(协)会委员以上职务。专科医师人数≥15人,中高级职称占比≥60%。

(十)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病诊疗业务需要,并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十一)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应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 项,至少获得1项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举办本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至少1次或全省性学术会议至少2次;每年至少在SCI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

(十二)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内、省内同专业至少各1名高层次专家书面推荐,高层次专家应为现任国家同类别临床重点专(学)科带头人或担任中华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第八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设置诊疗技术中心:

(一)主要依托少数特定设备开展的诊疗服务。

(二)主要依托许可类技术开展的诊疗服务。

(三)专病诊疗服务中的过程环节。

(四)多专科、多亚专业拼凑。

第九条  申报、认定流程

(一)省卫生健康委每年5月、9月集中接收申报材料,依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按照“择优竞争、成熟一批、评审一批、考核一批”的原则,对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组织开展遴选认定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对专病诊疗能力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自主填报《山西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申报书》(见附件),附佐证材料(含中心建设规划、预期成果、团队组成、专科排名、技术目录、设备清单等)。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卫生健康委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初步形式审核,对资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形式,组织进行评估,由评审组出具意见书。

(四)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组意见书,经研究同意设置的专病诊疗技术中心,公示7天,无异议后授予“山西省省级XXX(专病名称)诊疗技术中心”相应标牌,

第十条  诊疗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一)持续提升依托医院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把本专科建设成为区域内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等,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功能定位。

(二)拟订本专病诊疗规范、指南,推广专病先进的诊疗技术,并提升全省规范化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为载体,利用现场培训、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等手段,推动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在省内示范并推广专病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提升全省诊疗能力。

(四)作为专病疑难技术培训中心,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专病医学普及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疑难重症医学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该病种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及评估

(一)原则上每专业按照专病分类只设置一个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确需增设的,需在申报材料中重点说明细分领域的必要性(如疾病谱差异、技术特色互补性等),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

(二)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挂牌使用,名称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

(三)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省卫生健康委集中开展评估,已批复成立的各相关诊疗中心,按照本办法执行,期满后进行集中评估。

(四)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度对中心履职情况开展评估,各中心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技术开展数据、培训成果、科研产出、帮扶成效等。

(五)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全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管理平台,实时接入医疗数据、质控指标;运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病例组合指数 CMI等工具监测技术难度与效率,数据比对结果作为年度评估重要依据。评估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

(六)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者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取消资格并进行全省通报,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法违纪的同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省级中医优势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政策解读:《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返回

规范性文件

搜索 导航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29 16:48: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医规〔2025〕6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有效发挥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设置和管理,有效发挥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的辐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能力,促进全省医疗技术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临床专科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依托医疗机构设置,冠以行政区域名称为识别名,以临床诊疗为主、突出专病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中心以满足区域内本专业疑难复杂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需要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等方面代表省内最高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各级医疗机构本专业医疗服务能力整体提升。

第四条  中心按照专病分类,疾病名称与ICD-10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 汇总版)》,手术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 汇总版)》、《公立医院绩效监测四级手术目录(2023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特色诊疗技术作为分类,技术名称应符合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指南。

第五条  中心的命名包括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识别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名(山西省)、专病名称,通用名称为诊疗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报中心所依托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妇幼保健院),设置有专病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医疗机构将申报中心所在专科纳入本院发展规划,明确对诊疗技术中心场地、设备、人员等的支持措施,能体现以专病为中心1+N亚专科融合的优先。

(三)申报中心为三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机构近3年三级公立医院绩效监测结果持续向好且不低于A档,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四)申报中心所在专科应为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学)科且具备临床疗效显著、指导价值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特色专病诊疗技术.

(五)专病诊疗技术应聚焦省域内重点疾病谱、重点领域,是具有一定难度或紧缺的专病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

(六)中心在省内具有最高的诊疗能力和学术水平,能够承担本专业的疑难病例诊治和技术咨询,并能承担本专业的临床教学、技术人员培训任务,建立至少覆盖10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网络。

(七)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相关绩效监测指标(如:病例组合指数 CMI等)应居全省前列,相关病种服务质量与绩效分析评价综合数据(权重RW值)应居全省前列。

(八)中心所在专科应具备独立的专科门诊、专科病区和独立护理单元,原则上设置至少40张床位,专科病床使用率不低于 90%;近三年诊疗量保持连续增长,原则上区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 60%,省域外患者比例不低于5%。

(九)中心所在专科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配备合理;其中专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临床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为本专业的学术权威,且为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抗癌协会等专业性较强、认可度较高的国家级学(协)会委员以上职务。专科医师人数≥15人,中高级职称占比≥60%。

(十)专业设施、设备配备齐全,满足本专病诊疗业务需要,并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十一)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应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2 项,至少获得1项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成果;举办本专业全国性学术会议至少1次或全省性学术会议至少2次;每年至少在SCI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

(十二)近3年,中心所在专科未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国内、省内同专业至少各1名高层次专家书面推荐,高层次专家应为现任国家同类别临床重点专(学)科带头人或担任中华医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

第八条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设置诊疗技术中心:

(一)主要依托少数特定设备开展的诊疗服务。

(二)主要依托许可类技术开展的诊疗服务。

(三)专病诊疗服务中的过程环节。

(四)多专科、多亚专业拼凑。

第九条  申报、认定流程

(一)省卫生健康委每年5月、9月集中接收申报材料,依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各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按照“择优竞争、成熟一批、评审一批、考核一批”的原则,对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组织开展遴选认定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对专病诊疗能力水平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自主填报《山西省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申报书》(见附件),附佐证材料(含中心建设规划、预期成果、团队组成、专科排名、技术目录、设备清单等)。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卫生健康委接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初步形式审核,对资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形式,组织进行评估,由评审组出具意见书。

(四)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组意见书,经研究同意设置的专病诊疗技术中心,公示7天,无异议后授予“山西省省级XXX(专病名称)诊疗技术中心”相应标牌,

第十条  诊疗技术中心职责任务

(一)持续提升依托医院本专业医疗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把本专科建设成为区域内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等,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功能定位。

(二)拟订本专病诊疗规范、指南,推广专病先进的诊疗技术,并提升全省规范化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三)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专科联盟或专科协作网络为载体,利用现场培训、远程会诊、远程病例讨论、远程辅助诊断等手段,推动疑难重症病例会诊,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在省内示范并推广专病高水平医学关键诊疗技术,提升全省诊疗能力。

(四)作为专病疑难技术培训中心,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五)开展专病医学普及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疑难重症医学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该病种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及评估

(一)原则上每专业按照专病分类只设置一个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确需增设的,需在申报材料中重点说明细分领域的必要性(如疾病谱差异、技术特色互补性等),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确定。

(二)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挂牌使用,名称不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

(三)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省卫生健康委集中开展评估,已批复成立的各相关诊疗中心,按照本办法执行,期满后进行集中评估。

(四)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度对中心履职情况开展评估,各中心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报告,包括技术开展数据、培训成果、科研产出、帮扶成效等。

(五)省卫生健康委通过全省医疗服务评价中心管理平台,实时接入医疗数据、质控指标;运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病例组合指数 CMI等工具监测技术难度与效率,数据比对结果作为年度评估重要依据。评估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评议、数据分析等。

(六)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不合格者限期6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取消资格并进行全省通报,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法违纪的同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省级中医优势专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政策解读:《省级专病诊疗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line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