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卫医规〔2025〕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社工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疾控局: 根据殡葬领域腐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社工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 一、《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签发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救治或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属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街道)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辖区未经救治的死亡者(含死亡新生儿)信息,并协助开展入户调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凡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办理家庭病床且未撤床时死亡)者的《死亡证》均应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急救中心接诊的死亡(含车到人亡),应由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四)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申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村(居)委会协助提供《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中死者居住情况。申办人持《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办理《死亡证》。负责办理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证》办理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五)非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的执业医师、参与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签发《死亡证》,同时收回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归档。 (六)在医疗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 由医疗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二、《死亡证》办理申报材料 (一)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必须填写《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附件2),由所在辖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向辖区内村(居)委会发放空白表;本辖区村(居)委会须提供死者是否本辖区居住/户籍居民情况;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 (五)如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可由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 三、《死亡证》的签章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后方为生效,签发单位应统一《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专人管理,并明确签印流程。建议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使用“**市/县(区)**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附件3)。 四、《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亲属或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委托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五、《死亡证》的管理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亡证》四联管理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二)《死亡证》分发管理 省疾控中心统筹管理纸质《死亡证》印制,《死亡证》分发流程为省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县(市、区)疾控中心--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发放领用必须登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见附件4),登记项目包括领用单位(科室)、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死亡证》需专人专柜管理。 (三)《死亡证》归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每份已签发生效的《死亡证》进行发放去向登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登记表》(见附件5)。每份已签发《死亡证》须和办证依据材料装订一起,所有已签发《死亡证》须按签发时间或证书编号顺序进行有序整理,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存,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四)《死亡证》废证管理 《死亡证》签发机构因遗失空白《死亡证》、填写错误、个别印刷废品或其他等原因造成《死亡证》作废时可申请作废,除遗失外,其它废证须加注“作废”字样,同时须对废证进行登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登记证书编码、遗失或作废原因、责任人等信息并回收废证,《废证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交属地县级疾控中心,待上交的《废证登记表》核实无误后,由签发单位对废证进行粉碎销毁,并做好销毁登记。 (五)《死亡证》保密管理 《死亡证》签发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和网络直报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审批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晋卫医规〔2025〕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社工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疾控局:
根据殡葬领域腐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社工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
一、《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二)签发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救治或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属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街道)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辖区未经救治的死亡者(含死亡新生儿)信息,并协助开展入户调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凡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办理家庭病床且未撤床时死亡)者的《死亡证》均应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急救中心接诊的死亡(含车到人亡),应由急救中心出具《死亡证》。负责救治或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四)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证》,申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村(居)委会协助提供《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中死者居住情况。申办人持《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办理《死亡证》。负责办理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证》办理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五)非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应当报警通知公安机关,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的执业医师、参与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填写《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签发《死亡证》,同时收回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凭证原件归档。
(六)在医疗机构中引产/死胎/死产
由医疗机构出具《死胎证明》,统一送至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
二、《死亡证》办理申报材料
(一)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必须填写《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附件2),由所在辖区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向辖区内村(居)委会发放空白表;本辖区村(居)委会须提供死者是否本辖区居住/户籍居民情况;
(二)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三)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或户口本、港澳台身份证明、外国人护照等;
(四)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居民健康档案等材料(非必须项,非医院死亡者尽量提供);
(五)如死者无直系或旁系亲属,或其直系或旁系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可由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死者所属生活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工作单位等出具死者情况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
三、《死亡证》的签章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死亡证》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后方为生效,签发单位应统一《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专人管理,并明确签印流程。建议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使用“**市/县(区)**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附件3)。
四、《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持有效身份证件,其他亲属或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委托书、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等)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五、《死亡证》的管理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亡证》四联管理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二)《死亡证》分发管理
省疾控中心统筹管理纸质《死亡证》印制,《死亡证》分发流程为省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县(市、区)疾控中心--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发放领用必须登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登记表》(见附件4),登记项目包括领用单位(科室)、领用数量、证书编号范围、发放人签名、领用人签名、领用时间。《死亡证》需专人专柜管理。
(三)《死亡证》归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对每份已签发生效的《死亡证》进行发放去向登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登记表》(见附件5)。每份已签发《死亡证》须和办证依据材料装订一起,所有已签发《死亡证》须按签发时间或证书编号顺序进行有序整理,加装封面,装订成册,妥善保存,按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四)《死亡证》废证管理
《死亡证》签发机构因遗失空白《死亡证》、填写错误、个别印刷废品或其他等原因造成《死亡证》作废时可申请作废,除遗失外,其它废证须加注“作废”字样,同时须对废证进行登记,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废证登记表》(见附件6),详细登记证书编码、遗失或作废原因、责任人等信息并回收废证,《废证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上交属地县级疾控中心,待上交的《废证登记表》核实无误后,由签发单位对废证进行粉碎销毁,并做好销毁登记。
(五)《死亡证》保密管理
《死亡证》签发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死亡证》签发和网络直报过程中获得的居民个人信息资料严格保密和妥善保管。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审批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