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工作,提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质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社工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殡葬领域腐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针对当前我省在《死亡证》出具过程中存在的流程不规范、材料不统一、部门协作不紧密等问题,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旨在通过明确标准、优化流程、强化监管,确保《死亡证》出具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为户籍注销、殡葬服务等后续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个部分。一是关于《死亡证》的签发,明确签发对象与责任主体,规范不同场景下的签发流程;二是明确《死亡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死者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等材料作为非必须项提供。对无亲属或亲属无法联系等特殊情况,明确可由被指定监护人、所属生活机构或工作单位出具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三是规范《死亡证》的签章,规定《死亡证》需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后方为生效,建议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使用规范的“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四是明确《死亡证》的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时间;五是《死亡证》的管理,明确《死亡证》四联的不同保存单位和期限,规范分发、归档、废证管理流程,并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实施意义 《工作指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死亡证》出具流程,强化了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该指引对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出具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监管,增强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约束力,也为后续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等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工作,提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质量,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委社工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规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殡葬领域腐败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针对当前我省在《死亡证》出具过程中存在的流程不规范、材料不统一、部门协作不紧密等问题,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旨在通过明确标准、优化流程、强化监管,确保《死亡证》出具的准确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为户籍注销、殡葬服务等后续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五个部分。一是关于《死亡证》的签发,明确签发对象与责任主体,规范不同场景下的签发流程;二是明确《死亡证》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人口死亡情况说明表》、死者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等材料作为非必须项提供。对无亲属或亲属无法联系等特殊情况,明确可由被指定监护人、所属生活机构或工作单位出具说明并指定人员办理;三是规范《死亡证》的签章,规定《死亡证》需加盖签发单位印章后方为生效,建议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使用规范的“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四是明确《死亡证》的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时需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时间;五是《死亡证》的管理,明确《死亡证》四联的不同保存单位和期限,规范分发、归档、废证管理流程,并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实施意义
《工作指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死亡证》出具流程,强化了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该指引对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出具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加强对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监管,增强全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约束力,也为后续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等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