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
《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到2010年,全省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80%”。为做好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工作,省卫生厅参照国家相关部委确定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基本建设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试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试行)
加快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是促进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作为“十一五”期间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的考核依据。
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所)达标评审工作分别由各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科、疾控科、妇社(基妇)科牵头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达标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局农卫(基妇)科牵头组织实施,村卫生所达标评审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标准: 1.县级综合医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2.县级中医医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3.县级疾控机构达标评建设审标准
4.县级妇幼保健院(所)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5.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6.村卫生所达标建设评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