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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24 09:4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卫农卫发[2007]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质量,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现将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包括7个调查表,属于《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第五部分,表号为卫统50表至卫统54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121号,有效期2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调查制度》自2008年起正式执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2006年修订试行)》(卫办农卫发[2006]68号)从2008年起停止使用。

二、随文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以下简称《县级调查表》,见附件2)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相关单位填写。《县级调查表》和《基本信息登记表》均为选填表,供各地参照使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四、各省级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 【附件2.doc】    附件: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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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24 09:49:1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卫农卫发[2007]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质量,为政府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依据,现将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备案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材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包括7个调查表,属于《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第五部分,表号为卫统50表至卫统54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121号,有效期2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农村卫生管理司。《调查制度》自2008年起正式执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报表(2006年修订试行)》(卫办农卫发[2006]68号)从2008年起停止使用。

二、随文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以下简称《县级调查表》,见附件2)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相关单位填写。《县级调查表》和《基本信息登记表》均为选填表,供各地参照使用。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

四、各省级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填报,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任务,并将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计调查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县级调查表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附件1.doc】    附件: 【附件2.doc】    附件: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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