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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1-04 15:33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全爱卫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附 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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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1-04 15:33: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全爱卫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附 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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