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爱卫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附 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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