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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2010年中央补助其他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11-01-20 15:32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根据卫生部《2010年中央补助其他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疟疾

(一)项目目标

到2012年全省119个县实现无本地疟疾感染病例。到2015年全省119个县连续三年无本地疟疾感染病例,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到2015年完成全省119个县(区)的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覆盖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

2.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按照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全省储备治疗药品192人份;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共储备治疗药品960人份。同时在疟疾流行季节高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共服药2000人份。

3)开展媒介调查。在疟疾传播风险较高的小店区、灵丘县、平定县、壶关县、高平市、五台县、平遥县、侯马市、平陆县9个县区10个监测点,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媒介调查,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出现暴发流行时,对疫点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计采购杀虫剂500升。

5)防治技术培训。通过为县级疾控、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举办显微镜检疟原虫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员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共计开展培训119人次。

6)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全省县级疾控中心配置显微镜119台。同时,为保证媒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所有新增媒介调查点的县级防治机构配备解剖镜10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厅负责本项目的规划、组织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经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市、县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3万元,对我省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劳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1)药品和设备采购。疟疾药品和设备由省级招标采购。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开展防治人员培训、督导服药给予补助。省级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招标采购

1)省卫生厅、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采购工作。

2)省卫生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省卫生厅、财政厅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3.项目完成后,各市卫生局要将项目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

二、麻风病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促进《2006-2010年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年度目标。

1)加强健教宣传,提高麻风防护意识,并给予治疗。

2)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麻风病疫情监测工作。

3)麻风病人诊断、治疗和管理,预计发现治疗病人3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全省11个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我省为麻风疫情低流行区,病例发现较为困难,采取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的方法,早期发现麻风病例。为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及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同时提供病人的相关医学检查经费。

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早期发现病例。同时提供病人的相关医学检查经费。

2)病例诊断和治疗。

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约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

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三种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度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规划管理工作。

健康教育。充分利用1月27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制作我省健康促进材料,加强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

人员培训。由省疾控中心负责对市县防治人员进行培训。

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16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对重点市的督导,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县(市、区)级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三、地方病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省大骨节病病情动态。

5)开展克山病重点病区病情监测,掌握全省克山病病情动态。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知晓率。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各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的防治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以及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防治监测交通工具,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在6个县开展工作:小店区、阳高县、定襄县、太谷县、襄汾县、临猗县。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在5个县的14个村中开展饮水型砷中毒监测:山阴县3个、应县4个、天镇县3个、怀仁县1个、汾阳市3个。

3)碘盐监测。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

4)大骨节病防治。大宁县、屯留县

5)克山病防治。病例搜索在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广灵县、吉县5个县开展;重点监测在吉县、永和县开展。

6)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省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

7)健康教育。全省37个县(市、区)。

碘缺乏病共计20个县(市、区):阳高县、大同市南郊区、太原市万柏林区、古交市、保德县、岢岚县、阳泉市矿区、阳泉市郊区、石楼县、交城县、和顺县、左权县、平陆县、绛县、古县、临汾市尧都区、吉县、长治市郊区、襄垣县、朔州市朔城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共计11个县(市、区):怀仁县、临县、灵石县、永和县、侯马市、浑源县、永济县、万荣县、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同市新荣区、忻州市忻府区。

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共3个县:泽州县、陵川县、壶关县。

地方性砷中毒共计3个县:平遥县、文水县、怀仁县。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全省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

9)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各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

2.项目内容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年度在全省抽取6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年度在5个县14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3)碘盐监测。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省11个市的119个县(市、区)开展居民食用盐碘含量检测。包括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和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两部分。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非高碘地区碘盐监测:全省109个非高碘县(市、区)及10个高碘县(市、区)的非高碘乡镇;高碘地区碘盐监测:10个高碘县、市、区的高碘乡镇;碘盐监测质量控制:11个市。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全省选择10%的县、市、区(12个)进行重点抽样监测。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2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5个县开展克山病病例搜索;在2个县开展克山病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地方病防治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地病所承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

2)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协调、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度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430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要制订本辖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上报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底落实项目实施计划并进行项目总结上报,总结材料报省地病所;2010年5月省地病所将对全省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项目市、县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完成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厅、财政厅。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四、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全省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全省各市、县(区、市)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各市、县(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市)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负责全省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定期分析、汇总、上报防治措施落实及工作成效等情况;定期对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6万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五、流行性出血热防治

(一)项目目标

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保持全省较低的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

运城市、稷山县,太原市。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2)疫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3)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省级统一组织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人员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10万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地结合发病情况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市、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六、布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提高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加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全省11个市及疫情较重县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省及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措施的实施、信息收集管理、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有关县(市、区)负责落实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实验诊断、病例管理等工作。

2.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布病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县开展省级督导,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各市卫生局组织疾控中心对项目实施县进行2次督导,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和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及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报告,报省卫生厅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狂犬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加强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省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报告病例的市、县(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各地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各地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对辖区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和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5万元,预拨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终期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代拨至有关市、县疾控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2010年底和2011年6月分别对市、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

八、慢性疾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省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①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②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③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④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⑤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与内容

在晋中市寿阳县和平遥县实施项目工作,覆盖人口70万人,目标人群1.6万人。

1)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省卫生厅对项目统一管理与领导,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项目技术指导组,进行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组织管理辖区项目工作的开展。项目县疾控中心和辖区的卫生机构具体实施。

2)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54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①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②到2010年底前,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③所有启动行动的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④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⑤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⑥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实施。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行动启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倡导与领导示范作用,动员多部门参与,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的知识和理念,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③健康促进活动。所有启动行动的县(区),包括在2010年新启动的县(区),应当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至少开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场活动,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影响。

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2010年完成新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3个。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

⑤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程序,对项目所在县(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进知识、技能,行动启动方案和要求,示范创建和考评办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动的督导和评价办法等。

3)项目组织实施

①组织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统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指导方案制订,协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考核与评估。省、县(区)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项目县(区)工作的质量控制,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②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专项资金6万元,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卫生厅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三)慢性病监测

1.项目目标。

掌握我省居民慢性病危险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估国家卫生及相关政策、慢性病防控项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过开展慢性病监测,加强各级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省六个国家疾病监测点(太原市杏花岭、朔州市朔城区、吕梁市临县、阳泉市平定县、长治市壶关县、运城市绛县)实施。

2)项目内容。现场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身体测量和生化指标检测三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各省卫生厅领导,省疾控中心成立省级现场调查工作组,根据国家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制订本省慢性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二级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地区数据录入和问卷保存,并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监测工作;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市级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监测现场工作。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对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包括抽样方案、现场实施方案和质控方案等)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修订与论证,开展现场预试验,保证监测方案整体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监测专项经费57万元,对项目省的慢性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给予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市、县三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九、食管癌、贲门癌、大肠癌早诊早治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食管癌/贲门癌、大肠癌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

2.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3.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在阳城县、阳泉市、临汾市、洪洞县和临县开展食管癌/贲门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总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0人;在洪洞县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并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及时治疗。

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对上述5个县(市)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对本项目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估;山西省肿瘤医院为该项目业务指导单位,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洪洞县人民医院和临县人民医院为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单位,洪洞县人民医院同时还是大肠癌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单位。

2.技术保障

通过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推广、实施“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试行)。省级业务指导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各县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整合当地技术力量,并引入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共同实施项目。

3.伦理要求

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235万元,安排大肠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25万元,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综合防治、人员培训和督导等工作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每半年检查一次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上报工作报告。

十、肿瘤随访登记

(一)项目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符合我省社会经济水平的国家肿瘤登记报告系统,反映城乡居民肿瘤发病、死亡、生存状态,提供满足我国肿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年度目标

1)对现有肿瘤登记系统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评价、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登记网点的建设,我省建立两个城市点和五个农村点。

2)加强规范化建设,所有登记处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记资料质量达到全国肿瘤登记规范要求。

3)在登记点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登记数据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区域代表性。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防治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垣曲县疾控中心、洪洞县疾控中心、太原市杏花岭区疾控中心和临县疾控中心建立肿瘤登记处。

2.项目内容

制定、落实全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方案及框架布局、修订肿瘤登记工作规范、着重对新建肿瘤登记点的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提高原有的肿瘤登记处的数据质量、加强对我省肿瘤登记队伍建设、对肿瘤登记数据质量进行控制与评估、定期发布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利用。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逐级上报项目总结。山西省肿瘤医院负责项目实施指导,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和技术指导。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垣曲县疾控中心、洪洞县疾控中心、太原市杏花岭区疾控中心和临县疾控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

2.技术保障

按照《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中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开展肿瘤登记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市(县)项目负责单位可引入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6万元,对我省7个肿瘤登记处在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卡片、表格的印刷、肿瘤登记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的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汇同省专家组对部分登记处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一、癫痫防治

(一)项目目标

1.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对自2005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3970名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我省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右玉县和山阴县、晋城市阳城县、长治市壶关县、忻州市原平市、晋中市介休市、吕梁市文水县、临汾市洪洞县、运城市临猗县、绛县等11个项目县开展项目工作。

2.项目内容。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项目县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疾控中心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并成立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控中心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由县疾控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医生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86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

3.药品采购

由省级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单位负责购买、管理、登记和发放。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国家项目指导组每年来我省督导检查一次;省项目指导组每半年对项目县督导检查一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县疾控中心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督导一次。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省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对项目县癫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报告和进度报表。

十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一)项目目标

在原项目4个示范市继续完善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示范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率;提高基层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在2个新增示范市(每市至少覆盖3个区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筛选、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太原、运城、大同、临汾、长治、晋中6个示范市,其中新增2个示范市(长治、晋中)每市的覆盖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各示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要求原示范市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至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市(2010年度每示范市至少扩2个区县),各示范市扩展县(区)的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2.项目内容

1)继续完善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队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重性精神疾病评估、治疗、随访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训管理社区危险行为病人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当地医务人员评估病人行为危险性的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追踪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新增筛选、复核和登记重性精神病人6150人,开展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数据库,建立重点病人监控网络。

4)由社区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对危险性评级为3-5级的2240例患者,由精神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每季度提供一次专业指导。

5)对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1000例,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1次相关化验检查,并由专科医生每半年开展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6)对480例次(120例次/市)贫困的有危险行为病人进行应急处置。解锁救治关锁病人8例(2例/市)。

7)对2000名新登记和部分已登记的病人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向大众宣传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项目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参加项目方法。

(三)项目组织实施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项目工作组中建立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3-5人组成的省级医疗小组,负责免费治疗患者的医疗技术指导、疑难病人会诊、有关培训和协助处理与治疗相关的突发事件。

项目工作组下设省项目办公室,靠挂在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项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项目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2)各示范市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区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组建由2-4名医疗人员组成市医疗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负责本市免费治疗病人的医疗技术问题。由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医疗质量管理员,1名工作人员担任数据质量管理员,共同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

各示范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级项目实施人员队伍稳定。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47万元,在6个示范市中,对登记、诊断与复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处置部分有危险行为倾向病人、提供部分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用药及专项检查和复诊、人员培训、大众宣传、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并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项目中管理的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

3.药品采购

1)各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市)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各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全部项目工作。

(五)项目要求

1.对2006-2009年未完成项目指标,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项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包括筛选、诊断复核、随访、应急处置、免费住院和解锁患者数,要求患者应当从社区人群中筛查出来。

2.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示范市应当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进度报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示范市报告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报表。由省项目办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及卫生部。

(六)项目监督与评价

1.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在2010-2011年内督导5-6个项目省。

2.各示范市根据本市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卫生厅疾控处及卫生部,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省卫生厅每半年到各示范市检查督导1次,定期将项目进展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3.各示范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项目县督导一次,并且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4.项目区县每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十三、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一)项目目标

1.在项目试点地区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学生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到70%以上。

2.在项目试点县区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适龄儿童口腔检查率达到90%以上,早期发现口腔疾病。

3.为项目地区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符合窝沟封闭适应症儿童的窝沟封闭率达到90%以上,封闭完好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4.加强我省基层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二)项目范围内容

1.项目范围

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吕梁、临汾、运城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防治经验,有工作积极性的部分县(区)和单位为试点。

2.项目内容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广电等部门,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宣传画以及各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的健康教育,培养群众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口腔预防保健知识,营造人人关注口腔卫生的氛围,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2)加强培训,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员防治水平。根据工作任务严格筛选,确定承担项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对其认真开展业务培训,使其能够准确掌握适应症,窝沟封闭技术和其他项目要求。

3)严格标准,加强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对项目地区的8岁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严格筛选出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参加窝沟封闭的儿童严格按适应症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引导他们及早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强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各承担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工作的信息资料。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应用计算机管理的手段,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并按照要求每月上报有关信息。

5)定期复查,确保窝沟封闭工作质量,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随机”的原则,在封闭后的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应由开展封闭的单位进行再封闭。

(三)项目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牙病防治办公室(挂靠省人民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技术指导、培训、复查和每年两次的指导工作。技术指导组必须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口腔专家组成。

2)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进行窝沟封闭的操作人员必需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机构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统计项目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记录准确,完整,无缺损,无漏报,误差率不超过5%。

2.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80万元,对人员培训、窝沟封闭、复查、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数据汇总等活动给予补助。各市卫生局根据各医院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下拨经费。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案开展督导与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厅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完好率在85%以上的县(市、区)按完成数量划拨经费,对完好率不达标的,将不予拨款,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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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2010年中央补助其他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

发布时间: 2011-01-20 15:32: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根据卫生部《2010年中央补助其他疾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疟疾

(一)项目目标

到2012年全省119个县实现无本地疟疾感染病例。到2015年全省119个县连续三年无本地疟疾感染病例,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到2015年完成全省119个县(区)的消除疟疾考核认证。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覆盖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

2.项目内容

1)开展发热病人血检。通过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及时发现传染源。

2)传染源治疗及人群预防服药。对发现的疟疾现症病人按照治疗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全省储备治疗药品192人份;针对间日疟病人易复发的特点,在每年春季对上年的间日疟病人进行休止期治疗,减少传染源积累,防止疫情蔓延,共储备治疗药品960人份。同时在疟疾流行季节高发地区的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共服药2000人份。

3)开展媒介调查。在疟疾传播风险较高的小店区、灵丘县、平定县、壶关县、高平市、五台县、平遥县、侯马市、平陆县9个县区10个监测点,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媒介调查,动态反映媒介密度的消长和变化趋势,为采取有效的媒介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4)采取媒介防治措施。根据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在出现暴发流行时,对疫点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等媒介防治措施,共计采购杀虫剂500升。

5)防治技术培训。通过为县级疾控、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举办显微镜检疟原虫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员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共计开展培训119人次。

6)设备配置。为保障疟疾消除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为全省县级疾控中心配置显微镜119台。同时,为保证媒介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所有新增媒介调查点的县级防治机构配备解剖镜10台。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厅负责本项目的规划、组织和督导检查,及时分发设备。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项目实施、质量控制、信息收集管理、技术指导与考核评估。

3)流行村的村委会和乡村医生协助和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防治工作。

4)县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项目方案和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区的项目实施计划,经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卫生厅将汇总后的实施计划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市、县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93万元,对我省开展疟疾防治药品、设备采购、劳务、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补助。

1)药品和设备采购。疟疾药品和设备由省级招标采购。人群查病所需试剂由地方选购。

2)培训、督导服药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对开展防治人员培训、督导服药给予补助。省级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培训经费的拨付要与培训效果直接挂钩。

3.招标采购

1)省卫生厅、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采购工作。

2)省卫生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未经省卫生厅、财政厅批准,不得更改用途,不得挤占、挪用。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检查和督导。

3.项目完成后,各市卫生局要将项目总结和考核结果报省卫生厅。

二、麻风病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促进《2006-2010年全国麻风病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及早发现和治疗麻风病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2.年度目标。

1)加强健教宣传,提高麻风防护意识,并给予治疗。

2)加强人员培训,开展麻风病疫情监测工作。

3)麻风病人诊断、治疗和管理,预计发现治疗病人3例。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全省11个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发现。

可疑者筛查。流行病学数据显示,麻风新病人每年不断出现,人群中仍存在相当数量未被发现的传染源。我省为麻风疫情低流行区,病例发现较为困难,采取乡村医生主动寻找并推荐可疑患者,专业医生负责赴现场核查的方法,早期发现麻风病例。为乡村医生推荐可疑者及专业医生赴现场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同时提供病人的相关医学检查经费。

密切接触者检查。麻风病通过直接接触传播,麻风病人家庭成员及近邻等密切接触者是高危人群。通过专业医生赴现场,对麻风现症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早期发现病例。同时提供病人的相关医学检查经费。

2)病例诊断和治疗。

尽早发现和确诊病例,以新病例和现症病例为治疗对象。通过乡村医生和基层医务人员报告病例,专业医生赴现场进一步检查并确诊病例;对新病例和现症病例进行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病例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次的核查,检查治疗效果。促进广大乡村医生报告病例和治疗管理病例,实现确诊一例,管理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传染源,最终基本消除麻风病。乡村医生深入偏远、艰苦地区,主动开展线索调查,推荐病例并最终确诊后给予报病补助。乡村医生经常性地深入偏远、艰苦地区对病人进行管理,观察治疗进展情况,通过约2年有效治疗和管理,病例被判定为治愈后给予管理病人补助。

3)严重不良反应处置。

由于治疗麻风病时间长,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主要为麻风反应、神经炎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3种。对上述三种严重不良反应免费提供药品、相关医学检查,专业医生根据不良反应类别赴现场进行不同频度的检查,预防畸残发生及避免死亡。

4)规划管理工作。

健康教育。充分利用1月27日“世界防治麻风病日”,制作我省健康促进材料,加强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

人员培训。由省疾控中心负责对市县防治人员进行培训。

疫情监测。根据监测方案的要求报告病例,收集、分析和整理数据,定期赴现场采集信息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负责对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麻风病防治专项资金16万元,对麻风病例发现、规划管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详见附件。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和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对重点市的督导,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县(市、区)级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并对经费使用和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三、地方病

(一)项目目标

1.总目标

1)落实重点病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适时采取应急预防和对适宜患者的救治措施。

2)建立和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3)加强防治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4)加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提高地方病防治队伍的综合实力和防治水平。

2.年度目标

1)开展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及病情变化趋势。

2)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病情监测,有效指导和评价防治措施。

3)建立、完善防治碘缺乏病监测、预警体系;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有机结合,适时对高危地区特需人群采取应急补碘措施。

4)开展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监测工作,掌握全省大骨节病病情动态。

5)开展克山病重点病区病情监测,掌握全省克山病病情动态。

6)重点支持开展地市级、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培训工作。

7)根据重点地方病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地方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提高病区群众防治地方病知识知晓率。

8)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切实掌握《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9)加强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各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的防治能力建设;补充、更新省、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工作的必需仪器、设备,以及省级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防治监测交通工具,保证地方病防治常规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在6个县开展工作:小店区、阳高县、定襄县、太谷县、襄汾县、临猗县。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在5个县的14个村中开展饮水型砷中毒监测:山阴县3个、应县4个、天镇县3个、怀仁县1个、汾阳市3个。

3)碘盐监测。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

4)大骨节病防治。大宁县、屯留县

5)克山病防治。病例搜索在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广灵县、吉县5个县开展;重点监测在吉县、永和县开展。

6)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培训和项目实施培训。全省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

7)健康教育。全省37个县(市、区)。

碘缺乏病共计20个县(市、区):阳高县、大同市南郊区、太原市万柏林区、古交市、保德县、岢岚县、阳泉市矿区、阳泉市郊区、石楼县、交城县、和顺县、左权县、平陆县、绛县、古县、临汾市尧都区、吉县、长治市郊区、襄垣县、朔州市朔城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共计11个县(市、区):怀仁县、临县、灵石县、永和县、侯马市、浑源县、永济县、万荣县、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同市新荣区、忻州市忻府区。

燃煤型地方性氟中毒共3个县:泽州县、陵川县、壶关县。

地方性砷中毒共计3个县:平遥县、文水县、怀仁县。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全省11个市和119个县(市、区)

9)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各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

2.项目内容

1)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按照《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1号),2010年度在全省抽取6个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2)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为掌握病区改水工程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切实保护病区人民健康,按照《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32号),2010年度在5个县14个村开展监测工作,主要内容有:改水工程进度、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病情监测等。

3)碘盐监测。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7〕197号),在全省11个市的119个县(市、区)开展居民食用盐碘含量检测。包括碘盐随机抽样监测和碘盐重点抽样监测两部分。

碘盐随机抽样监测。非高碘地区碘盐监测:全省109个非高碘县(市、区)及10个高碘县(市、区)的非高碘乡镇;高碘地区碘盐监测:10个高碘县、市、区的高碘乡镇;碘盐监测质量控制:11个市。

碘盐重点抽样监测。全省选择10%的县、市、区(12个)进行重点抽样监测。

4)大骨节病防治。按照《全国大骨节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8号),在2个病区县开展儿童大骨节病的病情监测,掌握儿童大骨节病新发情况,为进一步采取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克山病防治。按照《全国克山病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9〕127号),在5个县开展克山病病例搜索;在2个县开展克山病重点监测,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动态。

6)地方病防治人员培训。根据地方病防治工作重点,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市、县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重点提高地方病防治人员岗位工作必备的基础知识、实用技术和操作技能,强化综合业务素质,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项目实施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人员的项目培训。

7)健康教育。开展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点地方病健康教育工作。项目地区要结合本地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单位的作用,采取以播放VCD、张贴宣传画和向学生传播防治知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显著提高病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8)《规划》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掌握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2010年度支持开展《规划》终期考核评估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地方病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级、省级、国家级考评组逐级对下级报送的考评结果进行抽查。

9)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市及部分县疾控中心(地病所)能力建设,主要用于开展地方病监测、现场诊断、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等。

10)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地方病现场防治和实验室检测必需的仪器、设备及防治监测交通工具。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卫生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地病所承担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项目技术方案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质量控制。

2)各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协调、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2.资金安排

2010年度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总额为430万元,主要用于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的防治监测、考核评估、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要制订本辖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按时拨付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3.招标采购

1)卫生、财政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防治工作所需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2)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招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上报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启动;2011年3月底前完成招标采购工作;2010年11月-2011年4月底落实项目实施计划并进行项目总结上报,总结材料报省地病所;2010年5月省地病所将对全省项目进行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及国家卫生部;2011年5月-6月卫生部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按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每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2.各项目市、县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按项目方案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导检查。

3.项目完成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总结报送卫生厅、财政厅。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四、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加大对手足口病防治的支持,及时发现处置手足口病疫情,提高手足口病疫情调查处置能力;加强重症病例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手足口病实验室检测水平,开展病原学监测,了解全省手足口病的病原谱构成、变迁及毒力变化。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全省各市、县(区、市)开展此项目。

2.内容

1)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

各市、县(区、市)开展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进行病例的临床资料、流行病学资料收集、标本收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2)病原学监测。每个县(区、市)每年完成60人份标本的检测任务,分离病毒和开展病毒核酸的检测,以掌握病毒型别和流行特点。

3)暴发疫情处置。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掌握暴发疫情的病毒变化及危险因素,收集相应的流行病学资料和实验室检测证据,积累疾病暴发调查的资料。

4)风险沟通和人员培训。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努力形成良好的手足口病防控社会氛围。对手足口病防治专业人员和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开展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三)项目组织措施

1.组织形式。

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负责全省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管理;定期分析、汇总、上报防治措施落实及工作成效等情况;定期对市级和县级疾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落实项目确定的各项工作。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调查和标本检测、病原学监测、暴发疫情处置、风险沟通和业务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资金补助136万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全部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效果进行一次督导和检查。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考核评估。

五、流行性出血热防治

(一)项目目标

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监测、疫情处理、宣传培训,保持全省较低的流行性出血热发病率。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1.项目实施范围

运城市、稷山县,太原市。

2.项目内容

1)出血热报告和监测。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对病例的实验室诊断进行试剂补助,提高病例的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的病原学监测。

2)疫情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对暴发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

3)开展基层出血热技术培训。省级统一组织对基层专业人员进行出血热监测、实验室检测和调查处理技术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流行性出血热疫情监测、疫情处理、人员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经费10万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流行性出血热对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应当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各地结合发病情况完成对群众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其他工作应当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市、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本地区的年度总结报告。督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开展现场技术指导等。

六、布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提高疾控机构疫情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遏制重点地区布病发病迅速上升势头;加强各级布病监测能力;在部分布病高发地区进行布病病例规范化管理试点,减少布病患者慢性化数量,降低布病的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全省11个市及疫情较重县开展此项目。

2.项目内容

1)开展布病疫情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相关流行因素。

2)及时进行疫情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3)为疫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布病检验试剂,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比例。

4)举办基层疾控机构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培训班,规范布病诊断和治疗技术,提高基层诊治水平。

5)开展早期病例筛查,对急性病例提供治疗补助,加强病例管理,减少布病慢性化率。

6)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布病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省卫生厅和各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省及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措施的实施、信息收集管理、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有关县(市、区)负责落实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实验诊断、病例管理等工作。

2.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布病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用于布病监测、疫情处理、检验试剂、人员培训、病例管理、省内检查指导等。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各项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县开展省级督导,对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和取得的效果进行督导、考核评估。各市卫生局组织疾控中心对项目实施县进行2次督导,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和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及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报告,报省卫生厅及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狂犬病防治

(一)项目目标

加强狂犬病病例的调查处理,遏制狂犬病在高发地区的上升,降低全省狂犬病发病率。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报告病例的市、县(区、市)。

2.项目内容

1)病例的调查和处理。各地对报告的所有狂犬病疑似或确诊病例要100%开展规范的个案调查,尽量采集病例或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查清传染来源,促进有关部门清除当地病犬和可疑犬,强化犬的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的流行。

2)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各地接到一犬伤多人事件报告后,需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查清伤人动物来源、伤人经过和致伤特征等,对共同暴露者开展追踪调查并采集伤人动物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促进犬伤者尽快进行规范的暴露后处置。

3)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对辖区从事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技术培训,提高预防处置技术水平。开展对暴露处置门诊的指导和检查。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由项目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进行指导。

2.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病例调查处理、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和暴露后处置技术培训等。中央财政安排防治专项资金补助5万元,预拨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终期根据各地实际工作情况代拨至有关市、县疾控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定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项目执行时间

全部项目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省级专家组2010年底和2011年6月分别对市、县级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

八、慢性疾病综合干预控制

(一)慢性病危险因素评估、控制及干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

1.项目目标

总目标: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建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多措施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危险因素,减少慢性病发生,降低慢性病危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总结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省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年度工作目标:

①加强政策倡导,制订和完善慢性病防控相关公共卫生政策。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

②建立持续有效的慢性病防控筹资机制和渠道,实现慢性病防治的可持续发展。

③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开展慢性病监测、干预、评估和信息管理工作。

④提高示范区人群烟草消费、不合理膳食、身体活动不足等慢性病危险因素知识知晓率,逐步提升健康行为形成率。

⑤加强高危人群和患者生活方式干预的技术指导,提高高血压、糖尿病等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进一步提升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

2.项目范围与内容

在晋中市寿阳县和平遥县实施项目工作,覆盖人口70万人,目标人群1.6万人。

1)加强政策倡导,建立工作机制。

区/县级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慢性病相关指标纳入有关政府部门考核内容。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形成联防联控格局。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综合医院等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团队,共同开展慢性病防控工作,建立评估和考核体系。

出台至少1-2项慢性病综合防控相关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包括新建社区构筑10分钟步行可达的健身场所,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制订工作场所职工工间操制度,每天职工运动时间不低于20分钟;在机关、学校、企事业食堂和公共餐厅推广健康饮食宣传制度;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促进健康的食品;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单位标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学校等禁止吸烟;促进媒体规范宣传;探索多渠道慢性病预防性服务付费机制等。

2)广泛开展全人群健康促进活动。

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三个重点,开展四项行动,包括“人人知体重(腰围),成人测血压行动”,“家庭、食堂和餐馆减盐限油行动”,“推广简便适宜技术,促进人群健康行动”和“慢性病主题日宣传活动”等系列行动。

通过开展人群健康促进活动,示范区人群实现“五个覆盖”,即至少获得一种慢性病宣传材料,参加过一次慢性病讲座或主题宣传活动,学会使用一种适宜工具,测量过一次个人健康指标(体重、腰围或血压),掌握一项健康自我管理技能。本年度要求各示范区达到“五个覆盖”人数累计不少于40000人次、30000人次和20000人次。

3)重视高危人群发现和预防性干预。

慢性病高危人群包括超重肥胖者,血压、血糖、血脂水平升高者和现在每日吸烟者。本年度重点工作是促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提供测量体格和基本生理指标的简易设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方便职工和居民主动测量个体健康指标,及时发现高危人群,逐步形成高危人群管理模式。各示范区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的单位不少于10个。

4)加强基层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管理率。以社区、工作场所和家庭为基础推广慢性病自我管理模式,提升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意识和技能,开展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本年度自我管理小组不少于10个。

5)收集基础资料,加强综合监测和评估。

整合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掌握当地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状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干预领域,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慢性病综合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有资源,在常规工作中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HIS)中收集脑卒中、冠心病、癌症等发病资料;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电子健康档案中收集高血压、糖尿病等病例管理资料。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死因、慢性病危险因素、患病和发病相关监测和调查工作。

6)加强能力建设,健全慢性病综合防控队伍。

加强慢性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保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每年接受至少1次慢性病预防控制理论与技术培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专业人员慢性病监测和综合防控技术水平和能力。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省卫生厅对项目统一管理与领导,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项目技术指导组,进行项目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组织管理辖区项目工作的开展。项目县疾控中心和辖区的卫生机构具体实施。

2)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专项资金54万元,对项目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控、督导和数据分析等给予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项目目标

总目标:进一步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覆盖范围,创造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具体目标:

①2009年以前已经启动行动的省(区、市)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工作。

②到2010年底前,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启动工作。

③所有启动行动的地市、县(区),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至少2次健康促进活动。

④继续推广示范创建工作。2010年至少新创建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各3个。

⑤继续推进“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知识一条街”等形式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工作。

⑥完成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省级评价。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已经启动或于2010年底前将要启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的项目县(区)实施。

2)项目内容。

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项目县(区)建立健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组织管理机构,包括行动领导小组和行动办公室。行动办公室建议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②行动启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189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2007-2015年)的工作要求,到2010年底前,包括既往启动县(区),累计完成30%以上县(区)的启动工作。启动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倡导与领导示范作用,动员多部门参与,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的知识和理念,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③健康促进活动。所有启动行动的县(区),包括在2010年新启动的县(区),应当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健康生活方式日等健康日主题或既定工作计划,至少开展2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现场活动,扩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影响。

④开展示范创建活动。2010年完成新的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和示范食堂(餐厅)创建各3个。创建标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创建工作指导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函〔2009〕825号)。

⑤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程序,对项目所在县(区)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慢性病健康促进知识、技能,行动启动方案和要求,示范创建和考评办法,以及生活方式行动的督导和评价办法等。

3)项目组织实施

①组织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协调和统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各项工作,指导方案制订,协调各项工作落实,组织考核与评估。省、县(区)级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办公室负责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技术培训、行动启动、示范创建和各项健康教育和促进活动,开展项目县(区)工作的质量控制,逐级报送有关材料。

②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专项资金6万元,对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进行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卫生厅每年组织2次省级督导评估。督导考核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项目办公室。

(三)慢性病监测

1.项目目标。

掌握我省居民慢性病危险因素、主要慢性病患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制定慢性病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为评估国家卫生及相关政策、慢性病防控项目的效果提供信息。通过开展慢性病监测,加强各级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2.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在我省六个国家疾病监测点(太原市杏花岭、朔州市朔城区、吕梁市临县、阳泉市平定县、长治市壶关县、运城市绛县)实施。

2)项目内容。现场调查包括问卷调查、身体测量和生化指标检测三部分。技术方案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另行下发。

3.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由各省卫生厅领导,省疾控中心成立省级现场调查工作组,根据国家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制订本省慢性病监测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监测工作;省、地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二级培训;省疾控中心负责本省监测地区数据录入和问卷保存,并及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本县(区)监测工作;县(区)级疾控中心在省、市级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区)监测现场工作。

2)技术保障。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对慢性病监测技术方案(包括抽样方案、现场实施方案和质控方案等)以及调查问卷进行修订与论证,开展现场预试验,保证监测方案整体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省、地市级疾控中心对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3)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慢性病监测专项经费57万元,对项目省的慢性病监测、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给予补助。

4.项目执行时间。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5.项目督导与评估。省、市、县三级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九、食管癌、贲门癌、大肠癌早诊早治

(一)项目目标

1.提高食管癌/贲门癌、大肠癌的早期诊断率及早期治疗率;

2.提高五年生存率,降低死亡率;

3.提高技术队伍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在阳城县、阳泉市、临汾市、洪洞县和临县开展食管癌/贲门癌的筛查及早诊早治,总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0人;在洪洞县开展大肠癌早诊早治,筛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并对发现的癌前病变患者及癌患者进行及时治疗。

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对上述5个县(市)的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对本项目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监督和评估;山西省肿瘤医院为该项目业务指导单位,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洪洞县人民医院和临县人民医院为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单位,洪洞县人民医院同时还是大肠癌早诊早治项目实施单位。

2.技术保障

通过举办培训班及现场指导,推广、实施“中国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技术方案”(试行)。省级业务指导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与检查。各县的项目实施单位可整合当地技术力量,并引入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共同实施项目。

3.伦理要求

在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工作中,坚持知情同意和自愿原则。

4.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食管癌/贲门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235万元,安排大肠癌早诊早治专项资金25万元,对早诊早治项目防治措施中的筛查、综合防治、人员培训和督导等工作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每半年检查一次工作,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检查工作。在筛查工作相对集中的时候,省专家组及卫生部专家组可分别或联合派出专家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工作进度及质控、早期诊断率、早期治疗率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上报工作报告。

十、肿瘤随访登记

(一)项目目标

1.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符合我省社会经济水平的国家肿瘤登记报告系统,反映城乡居民肿瘤发病、死亡、生存状态,提供满足我国肿瘤防治需求的信息。

2.年度目标

1)对现有肿瘤登记系统工作状态进行综合评价、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登记网点的建设,我省建立两个城市点和五个农村点。

2)加强规范化建设,所有登记处工作流程制度化,登记资料质量达到全国肿瘤登记规范要求。

3)在登记点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登记数据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区域代表性。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防治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垣曲县疾控中心、洪洞县疾控中心、太原市杏花岭区疾控中心和临县疾控中心建立肿瘤登记处。

2.项目内容

制定、落实全国肿瘤登记报告工作方案及框架布局、修订肿瘤登记工作规范、着重对新建肿瘤登记点的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提高原有的肿瘤登记处的数据质量、加强对我省肿瘤登记队伍建设、对肿瘤登记数据质量进行控制与评估、定期发布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利用。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省卫生厅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检查、督导和评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逐级上报项目总结。山西省肿瘤医院负责项目实施指导,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和技术指导。阳城县肿瘤医院、阳泉市肿瘤研究所、临汾市肿瘤医院、垣曲县疾控中心、洪洞县疾控中心、太原市杏花岭区疾控中心和临县疾控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

2.技术保障

按照《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中国肿瘤登记工作规范》开展肿瘤登记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各市(县)项目负责单位可引入上级技术力量共同实施。

3.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6万元,对我省7个肿瘤登记处在技术培训、肿瘤登记卡片、表格的印刷、肿瘤登记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分析等工作给予补助。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的年度计划,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各项具体的实施措施的进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卫生部专家组年底前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并汇同省专家组对部分登记处进行现场督导。主要监督及评估以下方面:人员落实及培训、工作进度、数据质控、经费使用情况等。

十一、癫痫防治

(一)项目目标

1.培训基层医生的专业技能,建立癫痫防治队伍,为当地防治癫痫发挥积极作用。

2.对自2005年度起项目已经筛检出的3970名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管理,使60%以上的患者达到良好治疗效果。

3.继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癫痫患者、家属和公众对癫痫的认识,改变人们对癫痫的歧视态度。提高癫痫病人的生存质量,努力减轻癫痫对患者、家属以及社会造成的负担和危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在我省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右玉县和山阴县、晋城市阳城县、长治市壶关县、忻州市原平市、晋中市介休市、吕梁市文水县、临汾市洪洞县、运城市临猗县、绛县等11个项目县开展项目工作。

2.项目内容。

1)继续落实、完善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神经科专业医师组成的省、县级癫痫防治管理督导队伍。负责督导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资料收集整理等各项工作。

2)对项目实施地区参加本项工作的县、乡级医生进行癫痫知识的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的专业水平,进一步规范癫痫的诊断和治疗。

3)在项目实施地区,由经过培训的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筛查惊厥型癫痫患者,再经省、县级神经科专家核实确诊为(活动性)癫痫患者后,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苯巴比妥和丙戊酸钠等药物治疗,并按时随访和管理患者。

4)每个乡(镇)卫生院经过培训的1~2名医师负责使用苯巴比妥治疗病人和随访管理。包括每个月给病人(免费)发药并随访一次,按要求认真填写随访记录,根据病情调整药量,并及时处理由于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

5)进一步开展对已入组癫痫患者的随访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扩大人群筛查范围,使更多癫痫患者受益。入组患者随访管理率不应低于80%。

6)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2~3次癫痫病人和家属的座谈交流会,发放有关癫痫的科普宣传资料,讲解癫痫基本知识。在项目实施地区大力宣传普及癫痫知识,消除人们对癫痫的误解和歧视。举办1~2次有关癫痫的大型宣传活动。包括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画,发放科普宣传资料,在电台、电视台举办癫痫知识讲座等;有条件的地区可请省级专家举办义诊咨询活动。

7)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开设定期癫痫门诊,对不符合苯巴比妥入组治疗的活动性癫痫患者,或苯巴比妥治疗已达上限剂量(210mg)连续3个月,但发作控制效果仍不满意或不良反应明显的患者,可由县医院经过培训的神经科医师或癫痫项目负责医师按照《临床诊疗指南-癫痫病分册》进行诊断,并确定改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丙戊酸钠(免费)扩展治疗入组病例数各项目县要按年度计划指标完成。

8)接受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为及时评估治疗效果、调整药量,应当由县医院项目负责医生治疗随诊至少3个月。开始治疗后第2周末、1个月末应当各随诊1次,以后每月随诊1次。3个月后,视患者病情决定是否继续在县医院癫痫门诊随诊,或转至患者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随诊。

使用丙戊酸钠治疗的患者应在入组前、治疗1个月、3个月和治疗满1年时各检查肝功能一次(共4次)。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疾控中心负责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并成立省级项目技术指导组,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项目县成立由卫生、财政、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农村癫痫防治领导小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办公室,将承担项目技术指导任务的县医院、承担日常管理任务的县疾控中心纳入项目办公室的组成单位,由县疾控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立由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等机构组成的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组织,建立农村癫痫防治和管理队伍,在神经科专业医生的指导下,开展项目工作。

2.资金安排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农村癫痫防治管理项目专项资金86万元,对患者的筛查与诊断复核、基本治疗药品和贫困患者血液化验、随访治疗和家属教育、治疗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人员培训等给予补助。

3.药品采购

由省级承担项目技术指导单位负责购买、管理、登记和发放。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国家项目指导组每年来我省督导检查一次;省项目指导组每半年对项目县督导检查一次;项目县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每2个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县疾控中心每月对各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督导一次。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省项目技术指导组负责对项目县癫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和规范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报告和进度报表。

十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

(一)项目目标

在原项目4个示范市继续完善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提高示范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降低危险行为率;提高基层人员执行项目的能力。在2个新增示范市(每市至少覆盖3个区县)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同时筛选、诊断复核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1.项目范围

项目覆盖太原、运城、大同、临汾、长治、晋中6个示范市,其中新增2个示范市(长治、晋中)每市的覆盖户籍人口在50万人以上。

各示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示范区的要求,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指导项目实施区县继续做好工作,同时要求原示范市逐步将项目实施范围扩至其他区县乃至整个市(2010年度每示范市至少扩2个区县),各示范市扩展县(区)的具体任务分配详见附表。

2.项目内容

1)继续完善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队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指导检查、重性精神疾病评估、治疗、随访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2)培训管理社区危险行为病人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当地医务人员评估病人行为危险性的水平,规范重性精神疾病诊断和治疗,提高追踪随访重点病人的能力。

3)新增筛选、复核和登记重性精神病人6150人,开展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并录入国家数据库,建立重点病人监控网络。

4)由社区医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随访管理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对危险性评级为3-5级的2240例患者,由精神专科医生对社区医生的随访每季度提供一次专业指导。

5)对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1000例,提供免费药物治疗、每季度1次相关化验检查,并由专科医生每半年开展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

6)对480例次(120例次/市)贫困的有危险行为病人进行应急处置。解锁救治关锁病人8例(2例/市)。

7)对2000名新登记和部分已登记的病人家属开展家庭护理和管理教育。向大众宣传重性精神疾病危害和防治措施、项目内容、目的、意义以及参加项目方法。

(三)项目组织实施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项目工作组中建立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3-5人组成的省级医疗小组,负责免费治疗患者的医疗技术指导、疑难病人会诊、有关培训和协助处理与治疗相关的突发事件。

项目工作组下设省项目办公室,靠挂在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项目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和评估,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项目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2)各示范市和承担项目任务的区县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项目办公室,组建由2-4名医疗人员组成市医疗小组,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专家,负责本市免费治疗病人的医疗技术问题。由1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医疗质量管理员,1名工作人员担任数据质量管理员,共同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

各示范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级项目实施人员队伍稳定。

2.资金安排

项目所需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与管理。

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47万元,在6个示范市中,对登记、诊断与复核新增重性精神病人、应急处置部分有危险行为倾向病人、提供部分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用药及专项检查和复诊、人员培训、大众宣传、培训教材及资料印刷、治疗质量质控和项目管理数据处理工作给予补助;并使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随访项目中管理的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

3.药品采购

1)各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市采购工作;也可以由具备本项目药品采购资质的省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本省(市)政府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2)各项目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全部项目工作。

(五)项目要求

1.对2006-2009年未完成项目指标,要求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项目各年度未完成的指标数,包括筛选、诊断复核、随访、应急处置、免费住院和解锁患者数,要求患者应当从社区人群中筛查出来。

2.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示范市应当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进度报表;2011年7月30日前,各示范市报告本年度项目执行进度报表。由省项目办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及卫生部。

(六)项目监督与评价

1.卫生部组织国家指导组和有关专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与考核,举办国家级培训活动,在2010-2011年内督导5-6个项目省。

2.各示范市根据本市情况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办法,并上报省卫生厅疾控处及卫生部,抄送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省卫生厅每半年到各示范市检查督导1次,定期将项目进展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进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3.各示范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到项目县督导一次,并且每年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

4.项目区县每月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5.各级人员在每次项目督导后,应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十三、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

(一)项目目标

1.在项目试点地区开展口腔健康教育,小学生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到70%以上。

2.在项目试点县区开展儿童口腔健康检查,适龄儿童口腔检查率达到90%以上,早期发现口腔疾病。

3.为项目地区适龄儿童进行窝沟封闭,符合窝沟封闭适应症儿童的窝沟封闭率达到90%以上,封闭完好率达到85%以上,降低儿童恒牙龋病患病率。

4.加强我省基层口腔疾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二)项目范围内容

1.项目范围

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吕梁、临汾、运城市选择有一定工作基础和防治经验,有工作积极性的部分县(区)和单位为试点。

2.项目内容

1)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和健康促进。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广电等部门,通过发放健康教育材料,宣传画以及各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深入的健康教育,培养群众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掌握基本的口腔预防保健知识,营造人人关注口腔卫生的氛围,广泛深入地进行动员,引导适龄儿童自觉参加窝沟封闭。

2)加强培训,提高口腔疾病防治人员防治水平。根据工作任务严格筛选,确定承担项目工作的口腔疾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对其认真开展业务培训,使其能够准确掌握适应症,窝沟封闭技术和其他项目要求。

3)严格标准,加强项目工作质量控制。对项目地区的8岁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严格筛选出适宜人群,并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参加窝沟封闭的儿童严格按适应症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工作质量,同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口腔问题的儿童,积极引导他们及早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消毒隔离的要求开展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4)加强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各承担项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按要求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工作的信息资料。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应用计算机管理的手段,及时准确输入,整理,统计和分析数据,并按照要求每月上报有关信息。

5)定期复查,确保窝沟封闭工作质量,各项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随机”的原则,在封闭后的3个月后选择20%的人群进行复查,了解窝沟封闭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应由开展封闭的单位进行再封闭。

(三)项目组织形式

1.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对项目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省牙病防治办公室(挂靠省人民医院)负责组织实施,成立项目办公室及技术指导组,负责日常工作、技术指导、培训、复查和每年两次的指导工作。技术指导组必须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口腔专家组成。

2)项目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进行窝沟封闭的操作人员必需是经过项目培训的口腔机构医师或口腔执业助理医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统计项目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要求上报数据记录准确,完整,无缺损,无漏报,误差率不超过5%。

2.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180万元,对人员培训、窝沟封闭、复查、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数据汇总等活动给予补助。各市卫生局根据各医院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下拨经费。

(四)项目执行时间

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工作;2011年5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

(五)项目督导与评估

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方案开展督导与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厅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确保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承担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完好率在85%以上的县(市、区)按完成数量划拨经费,对完好率不达标的,将不予拨款,并取消第二年的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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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