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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25 14:3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办监督〔2011〕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全省卫生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山西”总目标,全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启动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规划。

2011年国家将启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尽快取得建设用地,筹备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各项审批准备工作,保证投资到位一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并确保按期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理清卫生监督职责。

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按照卫生部的职能定位,履行好三类卫生监督职能:

1.综合协调职责,包括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环境与健康相关职责等的综合协调工作;

2.监督执法职责,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执法稽查等;

3.公共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包括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监测评估等相关公共卫生专业能力建设等。

(三)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机制建设。

1.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管理,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步伐,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探索等级监督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2.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经费投入机制,向当地政府争取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待遇。

3.加大卫生监督与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好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二、深入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年活动

(一)认真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

按照卫生部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工作。

1.落实责任。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把手是落实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监督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得到落实。

2.掌握底数。按照谁监管谁录入的要求,组织动员所有执法科室人员,对管辖区域所有监管相对人进行拉网式摸底检查,并做好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3.常态管理。卫生监督人员对每次的监督检查情况,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数据,使调查数据库成为“工作日志”,及时、客观地反映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调查数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组织督导。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指导调查制度的有序推进,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调查制度顺利实施。全省各级要保证在6月底前使调查制度运转正常。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1.继续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山西省卫生监督员五条禁令”,争创“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卫生监督铁军”。

2.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组织开展人人讲学、全员讲评的“讲学评学”活动,大力营造讲学习、比业务、争当执法能手的良好氛围。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拓展视野和思路,实现我省卫生监督工作新的突破。

3.认真落实卫生监督员培训任务。要按照省厅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卫生监督工作特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中央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人员项目等培训任务。

4.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以执法案卷评查和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促进规范化建设。市、县级对下级的稽查不低于2次,每县评查卫生监督执法案卷10份以上。另一方面,要以探索推广统一格式的电子执法文书为抓手,促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三)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1.积极探索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新模式。各地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时,特别是人力、财力资源相对匮乏的市、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

2.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委托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避免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6月底前,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权划分,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委托,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全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蓝盾行动”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13项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假医生,以及打着医学科研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活动;(2)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非法开展性病等诊疗活动的行为;(3)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非法行医的行为;(4)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非法义诊活动;(6)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7)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消毒不严、不按规定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行为;(8)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非法行为;(9)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超出批准范围、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健康监护措施不落实等违规行为;(10)医疗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11)血站违反《献血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等规定,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非法行为;(12)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跨区域采浆、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采集无《供血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行为;(13)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和违法医疗美容行为。

2.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要达100%。抓好大案要案查处,曝光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典型案件,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3.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卫生监督公示栏”要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自觉依法执业。

4.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5.加强单采血浆站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单采血浆站驻站监督员制度,严格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监督频次省级1次以上、市级2次以上、县级4次以上。

(二)大力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

1.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达90%以上,个人剂量检测率达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

2.加强放射性危害的预防工作。各级要对2008年以来放射诊疗机构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新安装、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调查。2011年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和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要力争达到70%和85%以上。

3.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市要积极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危害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检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要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4.严厉查处10项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监测;(3)未设置电离辐射警示(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和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4)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施和存放场所及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等设备从事核医学诊疗;(5)未按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放射诊疗防护设施、质控设备从事放射诊疗;(6)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7)未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未制订和执行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方案;(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如:未配备医学物理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使用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9)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10)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

1.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各市要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和企业职业病防治人员的培训任务。按照今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2011年底前,务必完成每个县(区)建立一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任务。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作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人承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帮助、指导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

3.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做好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技术和基础性工作。

(四)严格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管。

1.认真落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在省会城市至少设立40个、市级城市20个、县级城市10个、乡镇集中式供水2个、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1个饮用水卫生监测点,按照每个月监测1次的要求,完成末梢水卫生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饮用水卫生监测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合理布点,扎实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

2.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省和太原市、其他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要分别在2011年6月底前、2011年12月底前、2012年6月底前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积极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3.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和水质的监督抽检力度,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认真完成涉水产品的抽检任务。

4.积极推进集中空调清洗消毒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争在6月底前完成甲级集中空调清洗消毒评价机构的资质申请认证工作,各市疾控中心要在年底前完成乙级集中空调清洗消毒评价机构的认证工作。各地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规定,将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效果做为卫生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5.大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住宿、游泳场馆和30%的沐浴和美容美发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50%的公共场所卫生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6.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年度复核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达到全覆盖。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力度。

7.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按照《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督频次与覆盖率,规范各环节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8.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联合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加强卫生专业人员配备,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把农村、寄宿制学校作为重点地区,把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重点环节,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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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3-25 14:39:5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办监督〔2011〕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卫生监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监督、全省卫生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健康山西”总目标,全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大力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一)启动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规划。

2011年国家将启动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房屋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尽快取得建设用地,筹备落实配套资金,做好各项审批准备工作,保证投资到位一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并确保按期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理清卫生监督职责。

进一步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按照卫生部的职能定位,履行好三类卫生监督职能:

1.综合协调职责,包括食品安全、职业病防治、环境与健康相关职责等的综合协调工作;

2.监督执法职责,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执法稽查等;

3.公共卫生行政管理职责,包括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监测评估等相关公共卫生专业能力建设等。

(三)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机制建设。

1.积极推进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行政执法类机构管理,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步伐,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管理,探索等级监督员的人事管理制度。

2.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经费投入机制,向当地政府争取全额拨款预算单位待遇。

3.加大卫生监督与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好技术支持作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

二、深入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年活动

(一)认真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

按照卫生部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工作。

1.落实责任。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一把手是落实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监督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得到落实。

2.掌握底数。按照谁监管谁录入的要求,组织动员所有执法科室人员,对管辖区域所有监管相对人进行拉网式摸底检查,并做好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

3.常态管理。卫生监督人员对每次的监督检查情况,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数据,使调查数据库成为“工作日志”,及时、客观地反映工作情况;同时要认真分析调查数据,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4.组织督导。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指导调查制度的有序推进,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调查制度顺利实施。全省各级要保证在6月底前使调查制度运转正常。

(二)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1.继续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山西省卫生监督员五条禁令”,争创“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卫生监督铁军”。

2.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在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组织开展人人讲学、全员讲评的“讲学评学”活动,大力营造讲学习、比业务、争当执法能手的良好氛围。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拓展视野和思路,实现我省卫生监督工作新的突破。

3.认真落实卫生监督员培训任务。要按照省厅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卫生监督工作特点,统筹安排,认真落实中央补助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人员项目等培训任务。

4.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以执法案卷评查和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重点,促进规范化建设。市、县级对下级的稽查不低于2次,每县评查卫生监督执法案卷10份以上。另一方面,要以探索推广统一格式的电子执法文书为抓手,促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三)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1.积极探索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新模式。各地在进行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时,特别是人力、财力资源相对匮乏的市、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

2.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委托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避免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6月底前,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权划分,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委托,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全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蓝盾行动”

(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1.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13项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假医生,以及打着医学科研等名义非法行医的活动;(2)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非法开展性病等诊疗活动的行为;(3)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资质人员非法行医的行为;(4)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行为;(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非法义诊活动;(6)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7)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消毒不严、不按规定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等行为;(8)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非法行为;(9)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经许可、超出批准范围、使用不具备资质人员、健康监护措施不落实等违规行为;(10)医疗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11)血站违反《献血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等规定,频繁、超量采血和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非法行为;(12)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跨区域采浆、频繁采浆、超量采浆、采集无《供血浆证》者或冒名顶替者血浆等行为;(13)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和违法医疗美容行为。

2.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要达100%。抓好大案要案查处,曝光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典型案件,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

3.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卫生监督公示栏”要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促进医疗机构自觉依法执业。

4.加强案件移送工作。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5.加强单采血浆站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单采血浆站驻站监督员制度,严格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监督频次省级1次以上、市级2次以上、县级4次以上。

(二)大力开展放射诊疗专项整治行动。

1.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放射诊疗机构的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率达90%以上,个人剂量检测率达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

2.加强放射性危害的预防工作。各级要对2008年以来放射诊疗机构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新安装、更新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调查。2011年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和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要力争达到70%和85%以上。

3.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各市要积极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危害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检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资质。要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4.严厉查处10项违法违规行为。(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监测;(3)未设置电离辐射警示(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和放射治疗设备安全联锁装置从事放射诊疗;(4)未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施和存放场所及未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等设备从事核医学诊疗;(5)未按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放射诊疗防护设施、质控设备从事放射诊疗;(6)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7)未设置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和卫生防护,未制订和执行放射诊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方案;(8)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如:未配备医学物理人员开展放射治疗工作,使用非专业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9)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放射卫生知识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10)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

1.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各市要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职业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和企业职业病防治人员的培训任务。按照今年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2011年底前,务必完成每个县(区)建立一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任务。

2.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作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人承担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帮助、指导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

3.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做好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等技术和基础性工作。

(四)严格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传染病防控等卫生监管。

1.认真落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在省会城市至少设立40个、市级城市20个、县级城市10个、乡镇集中式供水2个、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1个饮用水卫生监测点,按照每个月监测1次的要求,完成末梢水卫生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饮用水卫生监测作为重大民生问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合理布点,扎实推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

2.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省和太原市、其他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要分别在2011年6月底前、2011年12月底前、2012年6月底前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积极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3.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和水质的监督抽检力度,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认真完成涉水产品的抽检任务。

4.积极推进集中空调清洗消毒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争在6月底前完成甲级集中空调清洗消毒评价机构的资质申请认证工作,各市疾控中心要在年底前完成乙级集中空调清洗消毒评价机构的认证工作。各地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规定,将集中空调清洗消毒效果做为卫生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5.大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内所有住宿、游泳场馆和30%的沐浴和美容美发场所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辖区50%的公共场所卫生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提高;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

6.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年度复核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达到全覆盖。加大对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力度。

7.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按照《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督频次与覆盖率,规范各环节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8.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联合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加强卫生专业人员配备,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把农村、寄宿制学校作为重点地区,把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作为重点环节,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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