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对受理的申办事项超过规定时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三条 凡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都视为超时范围。所指规定时限是指承办人自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到事项办结所需的规定时间。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适用本制度,厅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超时未办被视为批准的各项申请,由原承办人及时为申请人补办完成有关事宜,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属于行政过错的,厅纪检监察室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超时默认制是指对受理的申办事项超过规定时限而不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三条 凡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都视为超时范围。所指规定时限是指承办人自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到事项办结所需的规定时间。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适用本制度,厅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超时未办被视为批准的各项申请,由原承办人及时为申请人补办完成有关事宜,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超时默认批准的事项,属于行政过错的,厅纪检监察室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