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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7-03-23 14:52   发布人:   文章来源:

一、督查目的
  加强各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了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了解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
  2.空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印章要证章分开,专人管理;
  3.依规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4.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等工作;
  5.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由妇幼科(处)牵头,联合监督等相关科室,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3 -4月上旬)。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机构内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省卫生计生计生委组建督导组(由妇幼处和监督处联合),对各市进行监督检查,每市抽1-2个县,每县至少抽2个签发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给予1周的整改时间,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将列入不落实清单,并进行通报。
  
(四)迎接国家检查阶段(8-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开展现场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开展自查。2017年5月底前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全市自查报告加盖公章报妇幼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至SXSWSTFSC@163.COM)。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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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17-03-23 14:52:5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一、督查目的
  加强各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和签发证件,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了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的部署及落实情况。
  (二)了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情况,严查证件的层层流转,避免证件截留。了解各个风险防控关键环节可取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三)了解各项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1.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落实“两锁三铁”的存储要求;
  2.空白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印章要证章分开,专人管理;
  3.依规规范开展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不得设立签发前置条件,档案管理思路清晰,有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严防遗失;
  4.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登记、上报等工作;
  5.证件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督查工作,以及监管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由妇幼科(处)牵头,联合监督等相关科室,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3 -4月上旬)。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见附件1和附件2)组织开展机构内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并及时整改。
  
(三)监督检查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省卫生计生计生委组建督导组(由妇幼处和监督处联合),对各市进行监督检查,每市抽1-2个县,每县至少抽2个签发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指出,给予1周的整改时间,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将列入不落实清单,并进行通报。
  
(四)迎接国家检查阶段(8-10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各省开展现场督查,具体督查时间和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认真部署。按照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认真开展自查。2017年5月底前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全市自查报告加盖公章报妇幼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至SXSWSTFSC@163.COM)。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和管理机构使用)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督导检查表(签发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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