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组评审,确定山西省人民医院等到18所医疗机构为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厅直厅管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主要诊疗项目代表省级水平的其它二级以上医院。 省卫生厅要求首批确定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制度要求,践行承诺,热情服务,认真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3年内逐步实现参合农民省内住院费用直接减免。从2009年6月1日起,参合农民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首批确定的18个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省肛肠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妇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山西博爱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
根据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有关规定,经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组评审,确定山西省人民医院等到18所医疗机构为首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厅直厅管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主要诊疗项目代表省级水平的其它二级以上医院。
省卫生厅要求首批确定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制度要求,践行承诺,热情服务,认真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在3年内逐步实现参合农民省内住院费用直接减免。从2009年6月1日起,参合农民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首批确定的18个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山西省儿童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山西省肛肠医院、山西省中西医结合妇科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山西博爱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