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扩大受益面,缓解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朔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与管理办法》(简称“慢病方案”),分级限额补偿,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第一级慢性病种为8种,分别是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一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第二级慢性病病种为14种,分别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不含国家免费治疗病种)、癫痫、甲亢、哮喘、肾型紫癜、银屑病。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 50%,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1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第三级地方病病种为5种,分别是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碘缺乏病、布鲁氏杆菌病、高碘性甲状腺肿大、地方性砷中毒。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 50%,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1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元。慢性病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封顶线5000元,一年内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的总额不超过3万元。 慢病方案规定重症慢性病需由病人提出申请,由县级合医中心组织“慢性病鉴定专家组”鉴定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参合人员患有当地新农合允许补偿的慢性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合医中心办理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参合患者发生的与审批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相应补偿。 (朔州市卫生局 宋元伟供稿)
为了进一步扩大受益面,缓解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朔州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门诊费用补偿与管理办法》(简称“慢病方案”),分级限额补偿,最高封顶线为5000元。第一级慢性病种为8种,分别是慢性中及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一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第二级慢性病病种为14种,分别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不含国家免费治疗病种)、癫痫、甲亢、哮喘、肾型紫癜、银屑病。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 50%,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1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第三级地方病病种为5种,分别是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碘缺乏病、布鲁氏杆菌病、高碘性甲状腺肿大、地方性砷中毒。按实际门诊药费进行补偿(除目录外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 50%,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位40%,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每季度结报1次,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元。慢性病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封顶线5000元,一年内慢性病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的总额不超过3万元。
慢病方案规定重症慢性病需由病人提出申请,由县级合医中心组织“慢性病鉴定专家组”鉴定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参合人员患有当地新农合允许补偿的慢性病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合医中心办理申报、登记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参合患者发生的与审批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可享受相应补偿。
(朔州市卫生局 宋元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