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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09-01-19 14:3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附电子版本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 ((1)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2)库房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5)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6)配料间卫生制度(7)内包装间卫生制度(8)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9)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10)卫生检查制度(11)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12)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等制度(13)洁净车间卫生制度,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生产产品种类、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执行标准、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9 生产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目录以及卫生检测报告单;

10 食品卫生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及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目录;

11 委托检验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提供与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合同书复印件;

12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13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标准;

14 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注册批件复印件;

15 生产保健食品的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1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加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7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18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1)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2)库房管理制度(3)食品销售卫生制度(4)岗位卫生责任制(5)卫生检查制度(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9 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1)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2)库房卫生管理制度(3)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4)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5)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6)岗位卫生责任制(7)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8)餐具用具保洁制度(9)卫生检查制度(10)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12)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1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14)各加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等(15)食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9 新建、改建、扩建加工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卫生安全性进行审核,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技术指导和审查,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3对审核、审查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发在规定范围、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在审核、审查后发现申请者不符合或不具备进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引起和导致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的,将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予以登记。

审批时限:

20工作日(20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工作日)其中: 1、 政务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2、 现场审查12个工作日; 3、 处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4、 制证、 核发2个工作日;需检测、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效期限:四年;临时食品生产经营不超过六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09-01-19 14:30:1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

申报材料(一式2份):请附电子版本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依次序装订,并逐页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 ((1)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2)库房卫生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5)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制度(6)配料间卫生制度(7)内包装间卫生制度(8)一般生产车间卫生制度(9)产品合格证发放制度(10)卫生检查制度(11)产品检验与留样制度(12)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等制度(13)洁净车间卫生制度,限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生产产品种类、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执行标准、定型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9 生产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目录以及卫生检测报告单;

10 食品卫生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人员及所开展的检验项目目录;

11 委托检验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提供与检验机构的委托检验合同书复印件;

12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13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应提供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标准;

14 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的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或注册批件复印件;

15 生产保健食品的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16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加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7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18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1)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2)库房管理制度(3)食品销售卫生制度(4)岗位卫生责任制(5)卫生检查制度(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态。

9 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5 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组织和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文件;((1)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2)库房卫生管理制度(3)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4)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5)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6)岗位卫生责任制(7)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8)餐具用具保洁制度(9)卫生检查制度(10)餐厅卫生管理制度(11)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12)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1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14)各加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等(15)食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

6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 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布局图和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

8 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和运行状况。

9 新建、改建、扩建加工经营场所的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卫生安全性进行审核,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督、技术指导和审查,并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和监督意见书;

3对审核、审查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发在规定范围、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在审核、审查后发现申请者不符合或不具备进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条件和要求的,不能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引起和导致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的,将不被允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能予以登记。

审批时限:

20工作日(20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工作日)其中: 1、 政务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2、 现场审查12个工作日; 3、 处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4、 制证、 核发2个工作日;需检测、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效期限:四年;临时食品生产经营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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