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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发布时间: 2009-01-19 14:26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项目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初审)

条件:

(一)医疗机构配配制制剂许可,经当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装订,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附电子版):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书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审核表》(请附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处方组成、配制标准和工艺、制作条件、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4.本单位药剂部门负责人、制剂配制负责人及药检室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及学历复印件;

5.制剂室所有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及学历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

6.制剂室平面图复印件及设施情况说明;

7.制剂设备情况说明。

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委托机构有关证件;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标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时间。同时将申请材料转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许可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责成医政处分管人员,按照审核标准,组织专家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审验。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审批大厅。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工作主管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医政处交审批大厅。

时限:2个工作日。

四、省药监局批准 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对中止审批的,向申请人函复《行政许可中止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纸质材料退回申请人,电子版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函复《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纸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电子版留存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51-3580553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

发布时间: 2009-01-19 14:26:0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审批项目名称: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项目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初审)

条件:

(一)医疗机构配配制制剂许可,经当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A4纸装订,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附电子版):

1.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书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申请审核表》(请附电子版);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包括处方组成、配制标准和工艺、制作条件、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4.本单位药剂部门负责人、制剂配制负责人及药检室负责人职称资格证书及学历复印件;

5.制剂室所有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及学历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

6.制剂室平面图复印件及设施情况说明;

7.制剂设备情况说明。

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委托机构有关证件;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标准: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注明受理时间。同时将申请材料转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许可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报备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医政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和权限:责成医政处分管人员,按照审核标准,组织专家审核申请资料,进行现场审验。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审批大厅。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省卫生厅医政工作主管厅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医政处交审批大厅。

时限:2个工作日。

四、省药监局批准 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审批大厅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对中止审批的,向申请人函复《行政许可中止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申请纸质材料退回申请人,电子版留存归档。

4.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函复《行政许可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纸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电子版留存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351-358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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