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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5-16 16:5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承担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山西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落实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强化基层服务网络功能,推进健康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贫困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县域综合医改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构建协同顺畅、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四是更加注重老年健康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太原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太原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处。承担卫生健康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内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标准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推进法治建设,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协调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八)中医药管理局(对外可称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中西医结合政策,指导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进中医药文化继承发展,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研究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十三)老龄健康处。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协同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女卫生、儿童卫生、生殖健康工作,推动生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

(十七)健康宣传促进处。负责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八)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涉外管理工作。

(二十)保健局。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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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民健康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

(三)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拟订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承担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统筹推进中医药振兴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山西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目标,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落实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强化基层服务网络功能,推进健康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贫困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县域综合医改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创新和转变监管方式,构建协同顺畅、信息共享的监管机制,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四是更加注重老年健康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省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省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太原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太原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和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信息化处。承担卫生健康战略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市、县卫生健康事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内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地方标准有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组织推进法治建设,承担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协调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八)中医药管理局(对外可称山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中西医结合政策,指导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进中医药文化继承发展,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药物政策与食品安全监测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研究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供应使用的鼓励扶持政策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协调推进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十三)老龄健康处。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协同开展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等老年健康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女卫生、儿童卫生、生殖健康工作,推动生育全程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避孕药具管理。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与家庭发展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人口与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推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规定落实。

(十七)健康宣传促进处。负责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八)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牵头组织联审联办工作,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涉外管理工作。

(二十)保健局。承担省直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公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晋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障,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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