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职健函〔2026〕5号 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疾控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专家库人选的推荐与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推荐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企业(包括中央或省属大中型企业等)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组类别 专家库下设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疗、职业病鉴定四个专业类别。 职业卫生专家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放射卫生专家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放射卫生工程防护和放射卫生质量控制、核事故医学应急等; 职业病诊疗专家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等; 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包含开展市级职业病鉴定和省级职业病鉴定工作。(职业病鉴定专家以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吸收临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三、候选专家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10年以上(实践经验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以及在国家级专业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比例不超过10%)。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企业高强度现场工作。 职业病诊疗和职业病鉴定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工作。 (五)各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行业领域的领军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可优先推荐纳入专家库,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专家库人数限制 专家库实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供需平衡、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各专业组人数限额如下: 职业卫生专家组≤150人; 放射卫生专家组≤80人; 职业病诊疗专家组≤100人; 职业病鉴定专家组≤150人。 若报名人数超出限额,或某一专业类型过于集中,将通过业绩评比、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择优入库,确保专家库整体专业能力、服务能力与全省职业健康工作需求相匹配。 五、定向推荐 (一)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作用,提高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专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统筹调配能力,特向以下单位发出定向推荐要求。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职业病防治院、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五所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太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兴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每家单位应根据实际能力,推荐本单位5-10名的职业(放射)卫生专家。 所推荐的专家应满足候选专家的推荐条件,并且能够快速响应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调度,高效完成委派任务。 (二)为适应不断增长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需求,保障疑难少见病例的诊断鉴定质量,向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白求恩医院、山西省第五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等委直委管医院提出定向推荐要求。每所医院可结合自身学科优势,从以下专业中遴选推荐专家,每个专业可推荐2名临床医师。 定向推荐专家执业范围须为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重点涵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内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专业、外科专业、急救医学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公共卫生类别专业(职业卫生方向)等。(具体医师执业范围与诊断专业对应表见附件4) 推荐人为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拥有10年以上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相关诊疗规范的专业人员。如不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经推荐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培训,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后入库。 六、入库专家履职要求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任务,提出专业意见。 (二)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工作,切实发挥专家的专业引领作用。 (三) 专家库将定期组织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活动,搭建专家间的学术协作平台,促进知识共享与创新突破。 七、专家推荐程序 (一)由个人填写《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已退休人员由原所在任职单位或现聘用单位负责推荐),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连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各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厅局推荐专家、定向推荐专家、高等院校及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可按上述要求于6月30 日前直接报送我委。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填写《职业健康专家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推荐专家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一并报送我委。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我委将委托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对各市、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结合其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审核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将本函件要求传达到各相关机构,认真组织做好专家推荐工作,严格把关审核,确保选拔出一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专家参与全省职业健康工作。 (二)本次推荐采取普通推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两类推荐同步推进。各市卫生健康委可向有职业健康优势学科的市属单位定向推荐专家入省专家库(需各市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除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外的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省级专家库入库专家不再重复纳入市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专家可以参加市级专家工作。 (四)应如实填写《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申报表》,根据所从事工作和擅长专业选择专家类别,原则上每人选择不超过三个专业类别,同时申请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的专家每人不超过三个鉴定类别。 (五)新专家库公布后,原2021年的专家库自动作废。2021年入选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仍符合本次推荐条件并有意愿继续申报的,需重新进行申报。同时,对原专家库中不符合条件和近五年未能发挥专家作用的专家不再入选。 联 系 人:朱志君 赵文秀 联系电话:0351-3580810 电子信箱:sxwjwzjc2018@163.com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职健函〔2026〕5号
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疾控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职业健康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职业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专家库人选的推荐与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推荐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企业(包括中央或省属大中型企业等)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家组类别
专家库下设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病诊疗、职业病鉴定四个专业类别。
职业卫生专家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等;
放射卫生专家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放射卫生工程防护和放射卫生质量控制、核事故医学应急等;
职业病诊疗专家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等;
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包含开展市级职业病鉴定和省级职业病鉴定工作。(职业病鉴定专家以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吸收临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三、候选专家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无党纪政纪处分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10年以上(实践经验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以及在国家级专业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比例不超过10%)。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企业高强度现场工作。
职业病诊疗和职业病鉴定两个专业类别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工作。
(五)各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行业领域的领军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可优先推荐纳入专家库,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专家库人数限制
专家库实行“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供需平衡、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各专业组人数限额如下:
职业卫生专家组≤150人;
放射卫生专家组≤80人;
职业病诊疗专家组≤100人;
职业病鉴定专家组≤150人。
若报名人数超出限额,或某一专业类型过于集中,将通过业绩评比、学术成果评价等方式择优入库,确保专家库整体专业能力、服务能力与全省职业健康工作需求相匹配。
五、定向推荐
(一)为充分发挥我省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作用,提高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专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中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统筹调配能力,特向以下单位发出定向推荐要求。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职业病防治院、山西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五所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太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兴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每家单位应根据实际能力,推荐本单位5-10名的职业(放射)卫生专家。
所推荐的专家应满足候选专家的推荐条件,并且能够快速响应省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调度,高效完成委派任务。
(二)为适应不断增长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需求,保障疑难少见病例的诊断鉴定质量,向山西省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山西省白求恩医院、山西省第五人民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等委直委管医院提出定向推荐要求。每所医院可结合自身学科优势,从以下专业中遴选推荐专家,每个专业可推荐2名临床医师。
定向推荐专家执业范围须为职业病诊断相关专业,重点涵盖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内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眼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专业、外科专业、急救医学专业、精神卫生专业、职业病专业、公共卫生类别专业(职业卫生方向)等。(具体医师执业范围与诊断专业对应表见附件4)
推荐人为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拥有10年以上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相关诊疗规范的专业人员。如不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经推荐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培训,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后入库。
六、入库专家履职要求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任务,提出专业意见。
(二)应积极参与职业健康领域的学术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工作,切实发挥专家的专业引领作用。
(三) 专家库将定期组织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等活动,搭建专家间的学术协作平台,促进知识共享与创新突破。
七、专家推荐程序
(一)由个人填写《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已退休人员由原所在任职单位或现聘用单位负责推荐),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连同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业绩证明、学术论文发表情况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各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厅局推荐专家、定向推荐专家、高等院校及省直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可按上述要求于6月30 日前直接报送我委。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并填写《职业健康专家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推荐专家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一并报送我委。逾期未报视为放弃。
(三)我委将委托省卫生健康委监督检查中心,对各市、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结合其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审核合格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
八、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各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将本函件要求传达到各相关机构,认真组织做好专家推荐工作,严格把关审核,确保选拔出一批专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的专家参与全省职业健康工作。
(二)本次推荐采取普通推荐与定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两类推荐同步推进。各市卫生健康委可向有职业健康优势学科的市属单位定向推荐专家入省专家库(需各市出具审核意见)。
(三)各市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除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外的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省级专家库入库专家不再重复纳入市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专家可以参加市级专家工作。
(四)应如实填写《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申报表》,根据所从事工作和擅长专业选择专家类别,原则上每人选择不超过三个专业类别,同时申请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的专家每人不超过三个鉴定类别。
(五)新专家库公布后,原2021年的专家库自动作废。2021年入选山西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仍符合本次推荐条件并有意愿继续申报的,需重新进行申报。同时,对原专家库中不符合条件和近五年未能发挥专家作用的专家不再入选。
联 系 人:朱志君 赵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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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