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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8 11:3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疾控监督函〔2024〕6号

各市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委监督检查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任务,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由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依职责按照要求抽取。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要强化指导检查和稽查,省疾控局将不定期跟踪督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级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二)各单位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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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18 11:39:1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疾控监督函〔2024〕6号

各市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委监督检查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任务,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

(一)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由省疾控局和省卫生健康委依职责按照要求抽取。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要强化指导检查和稽查,省疾控局将不定期跟踪督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级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四)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保障工作经费。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二)各单位要按照计划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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