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药监局与省医保局联合印发通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旨在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两名。应当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与企业其他功能区域互不干扰,保持相对独立。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至少包括远程执业药师端和门店端。 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零售连锁门店须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门店端,配置音像采集、处方扫描或拍照等设备,与总部实现处方扫描、传输的互联互通。应当完善远程药事服务配套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对企业具备远程药事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确认,并依法配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不通过的,一律不得销售药品。
近日,省药监局与省医保局联合印发通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服务工作,旨在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事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两名。应当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专区或办公室,与企业其他功能区域互不干扰,保持相对独立。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匹配的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至少包括远程执业药师端和门店端。
开展远程药事服务的零售连锁门店须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系统门店端,配置音像采集、处方扫描或拍照等设备,与总部实现处方扫描、传输的互联互通。应当完善远程药事服务配套制度、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对企业具备远程药事服务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确认,并依法配合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不得采用远程审方形式进行处方审核。
药品零售企业与互联网医院进行合作的,应选择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处方审核不通过的,一律不得销售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