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扩容提质增效。近日,太原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举措》,重点围绕医养结合补贴方式、机构审批、人才培养、税费优惠、智慧医养等方面提出举措。 一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公立或民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发展养老服务,对转型发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和民政部门规定的老年人自理程度执行运营补助标准。 二是支持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各类医疗机构,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每年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营积极性。 三是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支持有意愿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签尽签;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室以及托管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等的方式创新医养签约合作。 四是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实行备案管理、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依法在属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应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窗口,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五是医养结合机构实施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在养老区和医疗区之间床位转换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床位转换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相关政策。 六是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和老年医学科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行总额控制下的按项目付费政策,医疗机构设置的老年病科或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综合医院新入职医护人员应在老年医学科轮岗工作至少3个月。 七是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参照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 八是加大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力度。推动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县域全覆盖;加强老年医学、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在校学生、社会人员和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长期照护师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等医养照护与管理方面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九是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各类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中从事直接面向老年人服务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十是依托家庭病床大力推进居家和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太原市《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办法》,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对患有11个病种的老年人在其居住场所、家庭、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并提供医疗服务。医保统筹基金按项目支付参保患者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上门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上门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的各类费用纳入科室内部绩效分配。 十一是大力发展“护理院医养结合”模式。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部(或部分)转型成为老年人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护理院。护理院建设改造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执行。医保按规定支付参保老年人在护理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并根据服务类型推行按床日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床日付费标准。 十二是积极推进智慧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建设。将所有医养结合机构动态纳入“健康太原”、太原市电子健康卡和智慧养老服务等信息平台,方便市民咨询和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进一步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范围,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在线配药等便利服务。发挥太原市智慧居家医养结合管理中心作用,积极推广线上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服务扩容提质增效。近日,太原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举措》,重点围绕医养结合补贴方式、机构审批、人才培养、税费优惠、智慧医养等方面提出举措。
一是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公立或民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发展养老服务,对转型发展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和民政部门规定的老年人自理程度执行运营补助标准。
二是支持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各类医疗机构,并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每年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营积极性。
三是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支持有意愿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签尽签;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可采取在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服务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室以及托管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等的方式创新医养签约合作。
四是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实行备案管理、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相应资质,依法在属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应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窗口,新办医养结合机构时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五是医养结合机构实施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入住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的养老和医疗,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在养老区和医疗区之间床位转换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床位转换过程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相关政策。
六是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和老年医学科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行总额控制下的按项目付费政策,医疗机构设置的老年病科或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等床位不列入平均住院日统计指标,综合医院新入职医护人员应在老年医学科轮岗工作至少3个月。
七是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可参照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规定收费。
八是加大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力度。推动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县域全覆盖;加强老年医学、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在校学生、社会人员和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长期照护师建议使用中文全角标点”等医养照护与管理方面的资格培训和考试。
九是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相关专业毕业生和各类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在养老机构中从事直接面向老年人服务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十是依托家庭病床大力推进居家和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按照太原市《家庭病床管理服务办法》,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对患有11个病种的老年人在其居住场所、家庭、养老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并提供医疗服务。医保统筹基金按项目支付参保患者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上门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上门医疗服务按规定收取的各类费用纳入科室内部绩效分配。
十一是大力发展“护理院医养结合”模式。支持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部(或部分)转型成为老年人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护理院。护理院建设改造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执行。医保按规定支付参保老年人在护理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并根据服务类型推行按床日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床日付费标准。
十二是积极推进智慧医养结合服务管理建设。将所有医养结合机构动态纳入“健康太原”、太原市电子健康卡和智慧养老服务等信息平台,方便市民咨询和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进一步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范围,使老年人在医养结合机构即可获得远程诊疗指导、在线复诊、在线配药等便利服务。发挥太原市智慧居家医养结合管理中心作用,积极推广线上居家医养结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