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爱卫发〔2026〕3号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要求,省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范围内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评审、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原则,切实体现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做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落实健康优先,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夯实健康山西建设根基。 第三条 各地要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个人参与的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传承发扬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健康城镇创建,引导公众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维护干净整洁、健康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营造全民共建共享健康城镇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行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设区市所辖的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创建范围为县级市、县(不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乡、镇(不含街道)行政区划全域。 第五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各设区市、县(含县级市)、乡镇仅限申报一次。设区市获全国健康城市命名后,市辖区所辖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城市统一管理;县(含县级市)获全国健康县命名后,所辖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县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本省范围内全国健康城镇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与提质增效,持续夯实制度保障,推动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工作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包括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技术指导、遴选培育、评审复审、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培育申报单位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和指标数据提升,选派专家参与创建评审和技术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并做好储备培育、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所辖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城市创建和管理,指导所辖县(市)、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创建。 第九条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健康城镇创建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健康县、健康乡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县(市)有关部门和所辖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县创建和管理,指导、支持所辖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各市辖区要在设区市统一领导下,组织区有关部门和所辖街道、乡镇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城市创建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健康城镇创建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所辖行政村、社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和管理。 第三章 培育和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分别对照《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开展自评估,自评估基本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的7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自评估报告、创建工作计划和市级评选推荐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省爱卫办根据各设区市的申请报告,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的10月底前,组织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以适当方式展示本地区创建工作基础、工作举措及预期实现目标等情况。综合各地行政区划数、健康山西行动推进成效等因素,依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分配给本省的推荐数量,按照2倍、2倍和1.5倍的比例,差额遴选确定本评审周期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培育单位。择优筛选创建意愿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城市、县(市)、乡镇,开展重点培育。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管控、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常态化、动态化培育管理模式。在每个评审周期内,省爱卫办及各设区市依据各地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和培育成效,合理统筹布局,动态优化调整,确保全省培育单位总量和重点培育地区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对本周期内未能成功创建全国健康城镇的地区,可根据其意愿纳入下一周期重点培育管理范围,持续夯实创建基础。 第十四条 省爱卫办及相关地区要健全培育管理机制,紧扣评审标准核心要求,聚焦培育单位短板弱项,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开展技术评估、实地调研督导、提出整改建议、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扶培育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稳步提升创建质量。 第十五条 在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基础上,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的申报意愿和创建成效,形成培育单位择优推荐序列名单,分别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的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报送拟申报全国健康乡镇、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城市的市级推荐报告。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的2月底前,组织申报城镇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由省爱卫办完成审核并于3月底前提交全国爱卫办。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相关指标最新数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 第四章 评审和推荐 第十七条 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评审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规定要求,受全国爱卫办委托,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会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 (一)资料数据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县、乡镇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评估结束后,省爱卫办及时将资料数据评估结果反馈给当地,指导其限期补齐材料、整改完善。 (二)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的暗访组,对申报县、乡镇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省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及时将暗访报告转交当地,由所在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申报县、乡镇限期整改和持续提升。申报县、乡镇对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其他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整改管理机制,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通过所在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反馈至省爱卫办。 第十九条 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估,并结合申报城市创建工作进展成效、省级层面实地调研督导掌握情况及发现反馈问题整改结果等,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 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分数、转交问题整改结果等情况,对申报县、乡镇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拟命名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爱卫办将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和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拟命名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地方,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调查核实。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名单,由全国爱卫办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爱卫办根据评审评议结果,将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全体会议审定,或经成员单位审核并报省爱卫会主任同意后,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上报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全国爱卫办根据本省推荐上报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或抽查确认,报全国爱卫会审定同意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市)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本省的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负责。全国爱卫办适时开展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爱卫办对本省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程序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 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上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其所在市辖区的城市或所在县经创建成功命名为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后,从下一周期开始纳入所在城市、县统一复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和省爱卫办要适时总结推广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的有效工作模式和先进典型案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和其他地区协同推进健康城镇创建。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宣传创建取得的成绩和亮点,持续巩固拓展创建成果,形成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和定期监测评估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三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建立指标数据实时调度更新机制,各设区市于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相关指标最新数据审核后,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爱卫办。指标数据存在异常波动、口径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掌握数据不符的,省爱卫办将组织专项核查。 第三十一条 省爱卫办及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情监测机制,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地利用国家和本省现有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三条 省爱卫办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省级评审专家库,遵照执行全国健康城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工作守则,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专家库由省爱卫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机构、各设区市推荐专家组成,常态化开展创建指导、业务培训、数据分析、现场暗访、综合评议等工作。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设区市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评审结论,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如违反相关规定,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个评审周期内,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在评审中未达到合格标准、未获得认定命名的;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未通过复审的,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暂缓该设区市下一评审周期的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资格。新申报创建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全国爱卫办抽查,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复审的设区市,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核减该设区市下一评审周期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推荐数量。 第三十五条 省爱卫办不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创建、成果巩固情况和监测评估、评审复审情况进行通报,对全国爱卫办转交的暗访报告、抽查通报和相关舆情监测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处理,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省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奖惩措施。对获得全国健康城镇称号的设区市、县(市)、乡镇以及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地在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严格遵守《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省爱卫办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终止评审、取消推荐资格或者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4日《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卫生县(市)、乡镇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爱卫办函〔2022〕4号)同时废止。
晋爱卫发〔2026〕3号
省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卫生健康委(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通知》(全爱卫发〔2026〕1号)要求,省爱卫会研究制定了《山西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省范围内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印发的《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评审、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的原则,切实体现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创建靠民,做到创建评审基层无感、创建成效群众可感。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落实健康优先,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促进社会治理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不断提升爱国卫生运动成效,持续增强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夯实健康山西建设根基。
第三条 各地要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个人参与的健康促进政策制度体系,传承发扬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优势和群众动员优势,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健康城镇创建,引导公众自觉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维护干净整洁、健康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营造全民共建共享健康城镇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实行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设区市所辖的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创建范围为县级市、县(不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乡、镇(不含街道)行政区划全域。
第五条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各设区市、县(含县级市)、乡镇仅限申报一次。设区市获全国健康城市命名后,市辖区所辖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城市统一管理;县(含县级市)获全国健康县命名后,所辖乡镇(含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自下一评审周期起,不再单独申报或复审,纳入全国健康县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负责本省范围内全国健康城镇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与提质增效,持续夯实制度保障,推动建立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工作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爱卫办)承担,包括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技术指导、遴选培育、评审复审、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 省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培育申报单位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和指标数据提升,选派专家参与创建评审和技术指导,帮助各地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八条 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健康城镇创建,并做好储备培育、申报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市有关部门和所辖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城市创建和管理,指导所辖县(市)、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创建。
第九条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健康城镇创建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健康县、健康乡镇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县(市)有关部门和所辖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县创建和管理,指导、支持所辖乡镇有序推进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各市辖区要在设区市统一领导下,组织区有关部门和所辖街道、乡镇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城市创建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健康城镇创建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所辖行政村、社区积极参与开展全国健康乡镇创建和管理。
第三章 培育和申报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内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分别对照《全国健康城市和全国健康县评审标准》《全国健康乡镇评审标准》开展自评估,自评估基本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的7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自评估报告、创建工作计划和市级评选推荐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省爱卫办根据各设区市的申请报告,于每个评审周期第1年的10月底前,组织有创建意愿的城市、县(市)、乡镇以适当方式展示本地区创建工作基础、工作举措及预期实现目标等情况。综合各地行政区划数、健康山西行动推进成效等因素,依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分配给本省的推荐数量,按照2倍、2倍和1.5倍的比例,差额遴选确定本评审周期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的培育单位。择优筛选创建意愿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城市、县(市)、乡镇,开展重点培育。
第十三条 坚持总量管控、注重实效原则,实行常态化、动态化培育管理模式。在每个评审周期内,省爱卫办及各设区市依据各地创建工作推进力度和培育成效,合理统筹布局,动态优化调整,确保全省培育单位总量和重点培育地区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对本周期内未能成功创建全国健康城镇的地区,可根据其意愿纳入下一周期重点培育管理范围,持续夯实创建基础。
第十四条 省爱卫办及相关地区要健全培育管理机制,紧扣评审标准核心要求,聚焦培育单位短板弱项,通过强化业务培训、开展技术评估、实地调研督导、提出整改建议、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指导和帮扶培育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稳步提升创建质量。
第十五条 在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的基础上,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根据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的申报意愿和创建成效,形成培育单位择优推荐序列名单,分别于每个评审周期第2年的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报送拟申报全国健康乡镇、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城市的市级推荐报告。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于每个评审周期第3年的2月底前,组织申报城镇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由省爱卫办完成审核并于3月底前提交全国爱卫办。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相关指标最新数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
第四章 评审和推荐
第十七条 新创建全国健康城市评审由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展。具体程序和方法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的规定要求,受全国爱卫办委托,新创建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省爱卫会组织开展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承担。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
(一)资料数据评估。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县、乡镇进行评估,重点评估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评估结束后,省爱卫办及时将资料数据评估结果反馈给当地,指导其限期补齐材料、整改完善。
(二)现场暗访。省爱卫办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成的暗访组,对申报县、乡镇开展现场评估,暗访重点是健康生活普及、健康服务开展、健康环境建设等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暗访组工作结束1周内向省爱卫办提交暗访报告,省爱卫办及时将暗访报告转交当地,由所在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申报县、乡镇限期整改和持续提升。申报县、乡镇对可立行立改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其他问题研究建立长效整改管理机制,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通过所在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反馈至省爱卫办。
第十九条 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资料和有关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估,并结合申报城市创建工作进展成效、省级层面实地调研督导掌握情况及发现反馈问题整改结果等,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
省爱卫办组织省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评审专家,根据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分数、转交问题整改结果等情况,对申报县、乡镇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拟命名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爱卫办将拟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建议名单和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拟命名建议名单(以下简称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地方,由省爱卫办组织或委托设区市爱国卫生工作协调机制调查核实。拟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名单,由全国爱卫办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爱卫办根据评审评议结果,将拟推荐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省爱卫会全体会议审定,或经成员单位审核并报省爱卫会主任同意后,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上报本省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全国爱卫办根据本省推荐上报的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按照《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或抽查确认,报全国爱卫会审定同意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市)和乡镇,分别予以“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市)”“全国健康乡镇”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复 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健康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本省的全国健康城镇复审由省爱卫会组织评审,采取资料数据评估和现场暗访的形式,具体工作由省爱卫办负责。全国爱卫办适时开展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复审周期内,省爱卫办对本省所有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进行复审,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6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送全国爱卫办。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按程序报请全国爱卫会撤销命名。
第二十五条 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结果和省爱卫会复审结果,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国健康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予以撤销命名。
第二十六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上报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向全国爱卫办报备,原则上可延期1年。
第二十七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乡镇,其所在市辖区的城市或所在县经创建成功命名为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后,从下一周期开始纳入所在城市、县统一复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和省爱卫办要适时总结推广已命名全国健康城镇的有效工作模式和先进典型案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和其他地区协同推进健康城镇创建。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认真挖掘本地区开展创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宣传创建取得的成绩和亮点,持续巩固拓展创建成果,形成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强大合力;要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管理机制和定期监测评估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会健康治理能力。
第三十条 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要建立指标数据实时调度更新机制,各设区市于每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单位和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镇的相关指标最新数据审核后,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爱卫办。指标数据存在异常波动、口径不一致或与有关部门掌握数据不符的,省爱卫办将组织专项核查。
第三十一条 省爱卫办及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情监测机制,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地利用国家和本省现有信息平台,运用信息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三条 省爱卫办建立全国健康城镇创建省级评审专家库,遵照执行全国健康城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工作守则,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专家库由省爱卫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机构、各设区市推荐专家组成,常态化开展创建指导、业务培训、数据分析、现场暗访、综合评议等工作。在全国健康城镇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实行申报地方(以设区市为单位)回避制度。评审专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作出评审结论,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持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如违反相关规定,省爱卫办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将转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个评审周期内,向全国爱卫办推荐的全国健康城市在评审中未达到合格标准、未获得认定命名的;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城市未通过复审的,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暂缓该设区市下一评审周期的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资格。新申报创建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全国爱卫办抽查,或者已命名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未通过复审的设区市,省爱卫办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核减该设区市下一评审周期的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推荐数量。
第三十五条 省爱卫办不定期对全国健康城镇培育创建、成果巩固情况和监测评估、评审复审情况进行通报,对全国爱卫办转交的暗访报告、抽查通报和相关舆情监测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处理,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省爱卫会及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奖惩措施。对获得全国健康城镇称号的设区市、县(市)、乡镇以及在创建和巩固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滑坡严重、群众意见较大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地在开展健康城镇创建和巩固工作过程中,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严格遵守《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个不得”要求。即:不得脱离地方自然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运动式”“作秀式”“一阵风”创建,不得搞创建结果排名,不得对氛围营造提要求,不得开展群众知晓率、参与率等测评,不得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省爱卫办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终止评审、取消推荐资格或者提请撤销命名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西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4日《山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卫生县(市)、乡镇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爱卫办函〔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