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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30 10:03   发布人:   文章来源:

晋卫人口函〔2026〕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好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现将《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在未制定新的实施方案和文件时,下一年度可继续执行此方案。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落实好普惠补贴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二、项目明确事项

(一)补贴范围。婴幼儿年龄需小于3周岁,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范围。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按照1个月以上(包含一个月)服务时长签订连续收托的协议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补贴,按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托班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发放补贴。

(三)申报资料。各市可按照各自的普惠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申报资料、印证资料和协议书。

(四)认定范围。接受政府支持,经各市审核认定,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按照《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市、县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配套项目经费,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辖区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据实给予补贴。

(二)计算办法。实际入托人数和月数,以托育机构在托婴幼儿托育服务协议、收费凭证为主要认定依据。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总月数;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指按照规定将基本服务费缴纳至托育机构账户且有正规发票或收据的人数;在托总月数计算:以单月计算,无退费(由托育机构账户退至婴幼儿家长账户),按满月计算;有部分退费,退费金额不足单月缴费的50%,按半月计算,超过50%,不计算月数。

(三)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支付普惠托育机构办公宣传、水电气暖、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从业人员培训、医育结合等费用。

四、工作流程

(一)机构申报。按照各市已出台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有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县级认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提交的普惠服务申请材料后,可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考察或现场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托育机构进行逐一审核评定。

(三)市级复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定结束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认定程序合理合规。

(四)信息公布。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核的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五)补贴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于当年的5月底前、10月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当年上半年、下半年的普惠托育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按照各市已出台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补贴的普惠托育机构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质及享受补贴资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申请补贴的审核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加强审核。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严格把握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认真审核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审核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申报资料做程序性审查。各地要积极跟踪托育机构运营情况,提高审核效率,并及时向托育机构反馈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提升绩效。各地财政、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补贴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要因地制宜,优先使用省市两级补贴资金,避免来回周转和被收回的财务困境,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普惠托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严格项目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跟进掌握项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情况,适时组织项目调研、评估工作。

(三)优化服务水平。支持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托幼一体化等多种模式发展普惠托育,试点探索医育结合。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提高托育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指导评估。各市、县要保障普惠托育补贴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实行认定办法、补贴标准、普惠托育机构名录公开。省级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指导,推动开展补贴资金和效益的综合评估。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宣传力度,帮助更多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持续激发婴幼儿家庭送托意愿,营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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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4-30 10:03: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晋卫人口函〔2026〕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好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现将《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在未制定新的实施方案和文件时,下一年度可继续执行此方案。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2026年普惠托育机构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落实好普惠补贴项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时间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二、项目明确事项

(一)补贴范围。婴幼儿年龄需小于3周岁,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范围。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按照1个月以上(包含一个月)服务时长签订连续收托的协议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对于审核认定的普惠托育补贴,按实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最多不超过10个月)给予补贴,独立托育机构(包括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按每婴幼儿每月500元标准,幼儿园托班按每婴幼儿每月300元发放补贴。

(三)申报资料。各市可按照各自的普惠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申报资料、印证资料和协议书。

(四)认定范围。接受政府支持,经各市审核认定,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经费管理。项目经费按照《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市、县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担机制配套项目经费,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辖区内入托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和入托月数据实给予补贴。

(二)计算办法。实际入托人数和月数,以托育机构在托婴幼儿托育服务协议、收费凭证为主要认定依据。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在托总月数;实际在托3岁以下婴幼儿数:指按照规定将基本服务费缴纳至托育机构账户且有正规发票或收据的人数;在托总月数计算:以单月计算,无退费(由托育机构账户退至婴幼儿家长账户),按满月计算;有部分退费,退费金额不足单月缴费的50%,按半月计算,超过50%,不计算月数。

(三)资金使用范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普惠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包括支付普惠托育机构办公宣传、水电气暖、设施设备维护更新、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从业人员培训、医育结合等费用。

四、工作流程

(一)机构申报。按照各市已出台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有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县级认定。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提交的普惠服务申请材料后,可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考察或现场评审等方式对申报托育机构进行逐一审核评定。

(三)市级复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定结束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认定程序合理合规。

(四)信息公布。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审核的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查询和监督。

(五)补贴发放。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分别于当年的5月底前、10月底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当年上半年、下半年的普惠托育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按照各市已出台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补贴的普惠托育机构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机构资质及享受补贴资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机构申请补贴的审核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加强审核。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严格把握普惠托育机构认定标准,认真审核机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真审核开设托班的幼儿园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申报资料做程序性审查。各地要积极跟踪托育机构运营情况,提高审核效率,并及时向托育机构反馈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提升绩效。各地财政、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普惠托育机构补贴经费使用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要因地制宜,优先使用省市两级补贴资金,避免来回周转和被收回的财务困境,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指导督促。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普惠托育补贴项目管理,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严格项目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普惠托育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跟进掌握项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普惠托育机构运营情况,适时组织项目调研、评估工作。

(三)优化服务水平。支持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家庭托育点、托幼一体化等多种模式发展普惠托育,试点探索医育结合。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提高托育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指导评估。各市、县要保障普惠托育补贴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资金安全,实行认定办法、补贴标准、普惠托育机构名录公开。省级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指导,推动开展补贴资金和效益的综合评估。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宣传力度,帮助更多家长了解托育、信任托育、参与托育、支持托育,持续激发婴幼儿家庭送托意愿,营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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