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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8 12:00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各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行业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划清行为红线,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纠风工作专项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将纠风工作与大型医院巡查相结合,与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推进扫黑除恶和加强行业治乱工作相结合通过完善清晰的覆盖医药产销用全过程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为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行业划清行为红线,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为推进“健康山西”建设、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切实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
  1.坚持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大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纠风工作中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的工作与纠风工作有机融合。(责任部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

2.履行党领导下的纠风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承担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升级完善行业“九不准”,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和处罚措施,确保党纪法规高压线处于通电状态。(责任单位: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
   3.大力加强党建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按照规定完善党的各级组织,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医疗战线全覆盖。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纳入住院医师培养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领导岗位入职前行风教育内容,积极吸纳、发展优秀医务人员入党。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崇高职业精神,传承“悬壶济世”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医精诚”的职业操守。大力宣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广大医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在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自查自纠专项整改活动,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对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要求、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内控措施,积极整改到位。适时组织对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若发现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严肃追责。(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2.精准分类重点治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在纠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过程中,坚持分类处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套餐式检查、套餐式治疗、高套病种、将临床实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处罚力度。依托我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资格。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规违纪人员,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严肃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基础上,按规定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4.建立完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医保监管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加强联动对恶意骗保的,要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深入清理群众身边的医疗行业乱象
    1.切实履行医疗行为管理责任。坚决执行依法依规执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夸大宣传或发布虚假信息,全面排查目前在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点科室运行等情况,尤其是对“特色”、“自创”等技术的相关管理规范要作为重中之重。(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启动民营医院管理年专项行动,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强度,重点检查和整治“保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精神、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3.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和行业治乱。按照我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力加强行业治乱工作方案》的安排,继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内优化机构服务与管理,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的医闹医托、“黑护工”及“黑救护车”,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坚决打击医闹和伤医等侵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的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生命安全。(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4.坚决惩处患者身边“微腐败”。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多种途径,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赠送的“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严厉处置。集中力量处理一批案例并及时通报公布,运用好“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制度安排,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人员要坚决开除出队伍。(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5.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四)综合治理重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医药生产流通管理。继续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和流感疫苗供应,鼓励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控体系,促进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等规范化建设。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医药企业涉税违法线索进行查处。(责任部门: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2.推进医药购销体系改革。深入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保供稳价工作。逐步推广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7”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开展非过评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试点。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政策。(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3.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合同营销组织(CSO)企业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聚焦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和“保健”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执法,加大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4.规范医商合作交往途径。明确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相关企业间行为底线,制定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行为,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治理组织

(一)部署自查阶段(2020年8月)

各级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各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和清查清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建立整改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9—11月)

各级相关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自查清查阶段及大型医院巡查、治理行业乱象、打击欺诈骗保等专项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2月)

各级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各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开展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各级纠风工作联席机制工作制度

联合印发本方案的8个单位就是纠风工作省际联席机制成员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为联席机制牵头单位,联席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要建立联席机制及联络反馈制度,各部门及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联席机制办公室反馈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1、2、3),必要时随时召开联席机制成员单位会议。各级联席机制成员单位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纠风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提供工作保障条件。要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贯通衔接,既要处理本行业领域内的违规行为,又要向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移交线索,织密纠风工作防控网络。
  (二)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

各级、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将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形成“一案多查”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加大追责力度,对充当不法行为“保护伞”或漠视群众利益受损的害群之马要坚决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宣传教育机制

强化医德医风和行业自律教育。依托各自行业协会不断完善社会和同行评价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弘扬新时代崇高职业精神重视选树行业先进典型,增进社会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相关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做到“两个维护”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行业作风领导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通盘谋划,细化方案,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各级都要完善纠风工作组织机构,扛起行风建设属地责任,坚持抓业务驰而不息,抓纠风久久为功,要在制度真管用上下功夫、出实招,确保全省行风专项整治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肃监督问责

各市、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加强行风工作的制度建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和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全省行业作风建设的总体水平。要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结合“健康山西”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从制度上实现行风的源头治理。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向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通报。对专项行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工作成效

各级纠风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推进,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

省级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级相关行业学协会,请汇总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开展纠风工作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0年各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工作统计表

      2.2020年卫生健康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量化统计表

      3.2020年医保部门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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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28 12:00: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各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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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

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行业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划清行为红线,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落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纠风工作专项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将纠风工作与大型医院巡查相结合,与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相结合,与推进扫黑除恶和加强行业治乱工作相结合通过完善清晰的覆盖医药产销用全过程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为全省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行业划清行为红线,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新风,为推进“健康山西”建设、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切实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
  1.坚持党对纠风工作的全面领导。大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纠风工作中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党的工作与纠风工作有机融合。(责任部门: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

2.履行党领导下的纠风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切实承担行风问题查处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职责,升级完善行业“九不准”,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和处罚措施,确保党纪法规高压线处于通电状态。(责任单位: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
   3.大力加强党建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按照规定完善党的各级组织,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医疗战线全覆盖。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纳入住院医师培养和医疗机构各级各类领导岗位入职前行风教育内容,积极吸纳、发展优秀医务人员入党。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崇高职业精神,传承“悬壶济世”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医精诚”的职业操守。大力宣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广大医务人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1.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在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自查自纠专项整改活动,覆盖2018年1月1日以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对违反医保基金管理要求、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况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内控措施,积极整改到位。适时组织对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开展抽查,若发现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将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严肃追责。(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2.精准分类重点治理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在纠正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过程中,坚持分类处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套餐式检查、套餐式治疗、高套病种、将临床实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3.加大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处罚力度。依托我省严厉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解除医保服务资格。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规违纪人员,依规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在严肃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基础上,按规定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班子及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4.建立完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长效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医保监管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加强联动对恶意骗保的,要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深入清理群众身边的医疗行业乱象
    1.切实履行医疗行为管理责任。坚决执行依法依规执业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夸大宣传或发布虚假信息,全面排查目前在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点科室运行等情况,尤其是对“特色”、“自创”等技术的相关管理规范要作为重中之重。(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2.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启动民营医院管理年专项行动,加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强度,重点检查和整治“保健”、健康体检、医疗美容、生殖(不孕不育)、泌尿、皮肤(性传播疾病)、妇产、肿瘤、精神、眼科等社会办医活跃、出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3.持续推进医疗领域扫黑除恶和行业治乱。按照我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力加强行业治乱工作方案》的安排,继续深入开展医疗卫生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内优化机构服务与管理,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配合,集中力量全面排查清理涉黑涉恶的医闹医托、“黑护工”及“黑救护车”,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完善安全保卫措施,坚决打击医闹和伤医等侵害医务人员生命健康的行为,维护医务人员尊严和生命安全。(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4.坚决惩处患者身边“微腐败”。通过信访、举报、部门协作等多种途径,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赠送的“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严厉处置。集中力量处理一批案例并及时通报公布,运用好“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制度安排,对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人员要坚决开除出队伍。(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
  5.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对查实的医务人员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涉案的医药产品经营者给予回扣的违法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涉事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探索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责任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四)综合治理重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医药生产流通管理。继续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小品种药(短缺药)和流感疫苗供应,鼓励集团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建立健全中医医疗质量管控体系,促进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等规范化建设。及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医药企业涉税违法线索进行查处。(责任部门: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2.推进医药购销体系改革。深入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保供稳价工作。逐步推广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7”试点)工作经验推动开展非过评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试点。完善医保支付与招标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疫苗集中采购政策。(责任部门: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
    3.打击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企业与合同营销组织(CSO)企业串通,虚构费用套现以支付非法营销费用的违法行为。聚焦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和“保健”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和广告监管执法,加大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4.规范医商合作交往途径。明确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与医药相关企业间行为底线,制定医务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严厉打击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允许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医商交往行为,建立健全双方交往合作的事前公示、事中监管、事后备案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治理组织

(一)部署自查阶段(2020年8月)

各级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各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和日常工作,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深入开展对照检查和清查清理,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建立整改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9—11月)

各级相关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自查清查阶段及大型医院巡查、治理行业乱象、打击欺诈骗保等专项活动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2月)

各级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各卫生健康行业学协会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开展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各级纠风工作联席机制工作制度

联合印发本方案的8个单位就是纠风工作省际联席机制成员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为联席机制牵头单位,联席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要建立联席机制及联络反馈制度,各部门及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联席机制办公室反馈工作量化统计表(见附件1、2、3),必要时随时召开联席机制成员单位会议。各级联席机制成员单位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纠风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提供工作保障条件。要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实现各成员单位治理体系的贯通衔接,既要处理本行业领域内的违规行为,又要向机制相关成员单位移交线索,织密纠风工作防控网络。
  (二)进一步完善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机制

各级、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将发现的违规违纪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形成“一案多查”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要加大追责力度,对充当不法行为“保护伞”或漠视群众利益受损的害群之马要坚决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宣传教育机制

强化医德医风和行业自律教育。依托各自行业协会不断完善社会和同行评价标准,推动行业自律,弘扬新时代崇高职业精神重视选树行业先进典型,增进社会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的理解、支持和尊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相关部门和省直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做到“两个维护”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行业作风领导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紧迫性,通盘谋划,细化方案,强化措施,压实责任。各级都要完善纠风工作组织机构,扛起行风建设属地责任,坚持抓业务驰而不息,抓纠风久久为功,要在制度真管用上下功夫、出实招,确保全省行风专项整治有力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肃监督问责

各市、各单位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加强行风工作的制度建设,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和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全省行业作风建设的总体水平。要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结合“健康山西”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堵塞监督管理漏洞,从制度上实现行风的源头治理。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跨地区、跨部门的案件,涉案地区要相互配合查处,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主动向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通报。对专项行动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工作成效

各级纠风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推进,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可度。

省级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级相关行业学协会,请汇总本系统、本辖区、本单位开展纠风工作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2020年各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各成员单位工作统计表

      2.2020年卫生健康部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量化统计表

      3.2020年医保部门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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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