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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3 17:09   发布人:   文章来源: 委医政医管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是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更好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药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坚持临床需求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要求,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国家和我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搭建合理用药信息化监测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测,按季度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二)健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省、市卫生健康委在10月底前成立由管理、药学、临床、护理、院感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组建由高级职称药师为主要成员的药师专家库,负责为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12月底前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药品时,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非本机构的药学专家参加。药学专家应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调整流程、目录合理性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三级医院设置总药师岗位,探索建立区域总药师制度,区域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量为由限制进院,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短缺药品和应急药品配备管理。医疗机构要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加强短缺药品配备管理,对易短缺药品应储备不少于3个月用量,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保障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在10月底前制定应急药品物资清单,医疗机构对列入清单管理药品实行动态仓储管理,库存量不少于本机构前3个月的使用总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每月至少1次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留存分析记录备查,发现销量异常增高、药品短缺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储存相关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药品贮存场所、设施设备,保障适宜的仓储环境。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环境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药品保管制度,保障药品质量。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根据患者临床治疗需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发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作用,重点针对抗菌药物、麻精药品、重点监控药物等,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做好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上报的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现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处方前置审核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大对药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升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强化处方前置审核管理,所有处方均应当经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审方软件对处方的前置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不合理行为,药师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要覆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重点管理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结果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发现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等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况,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说明,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加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并力争达到8%以上,其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临床药师配备,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专科药学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鼓励医疗机构实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安全性。建立临床药师院际会诊管理细则,鼓励临床药师进行院际会诊。开展药师门诊规范化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延伸医联体药学服务。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级医疗集团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用药目录,完善药品储备调剂制度,指导基层合理用药,确保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连续性和医疗服务同质化。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将统一采购药品、供应不稳定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等纳入调剂范围,逐步实现品种、剂型、规格相统一。发挥三级医院医联体和药学专科联盟作用,由三级医院派驻药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目录统一、处方点评等工作。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鼓励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家庭医生签约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开展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管理,从事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省、市两级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大力支持临床药学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把握国家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增列契机,支持相关高等院校申报增列药学(中药学)相关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以及专业学位授权,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支持药学(含中药学)相关学科增列省重点学科(含建设、扶持学科),并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四)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卫生健康委要不断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省医保局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明确药事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五)保障药师合理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按照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主系列和辅系列岗位合并设置。各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药学人才专业特点和人员结构,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人员聘用,进一步拓宽药学人才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按照国家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结合药学人才特点和药师不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要素,完善评价标准条件,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人才。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六)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在国家、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和要求,建立覆盖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七)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合理用药考核,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病例、处方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各市也要加大抽查和通报力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八)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策,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

(二十)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及时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举措,制定和完善药事服务价格,总结推广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先进做法。

(二十一)加强督促指导。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市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市,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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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3 17:09:1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委医政医管局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是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更好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药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要坚持临床需求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原则和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及时优化本机构用药目录。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要求,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推动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国家和我省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医保目录药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搭建合理用药信息化监测平台,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测,按季度分析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不断优化用药目录,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结构。(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二)健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省、市卫生健康委在10月底前成立由管理、药学、临床、护理、院感等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并组建由高级职称药师为主要成员的药师专家库,负责为辖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12月底前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调整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药品时,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名非本机构的药学专家参加。药学专家应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调整流程、目录合理性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鼓励三级医院设置总药师岗位,探索建立区域总药师制度,区域总药师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和及时供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数量为由限制进院,影响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完善短缺药品和应急药品配备管理。医疗机构要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加强短缺药品配备管理,对易短缺药品应储备不少于3个月用量,保证临床用药需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药品保障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在10月底前制定应急药品物资清单,医疗机构对列入清单管理药品实行动态仓储管理,库存量不少于本机构前3个月的使用总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五)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每月至少1次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留存分析记录备查,发现销量异常增高、药品短缺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储存相关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药品贮存场所、设施设备,保障适宜的仓储环境。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环境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药品保管制度,保障药品质量。严格规范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的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要根据患者临床治疗需要,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 原则,依据疾病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路径合理开具处方,严格执行通用名处方规定,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发挥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作用,重点针对抗菌药物、麻精药品、重点监控药物等,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做好对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上报的监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现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七)加强处方前置审核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大对药师的培养培训力度,完善管理制度,提升药师处方审核能力。强化处方前置审核管理,所有处方均应当经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在2021年底前实现审方软件对处方的前置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不合理行为,药师应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并督促修改,确保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八)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要覆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抗菌药物等重点管理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相关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结果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发现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等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况,要求医疗机构及时说明,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九)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医疗机构要加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6%,并力争达到8%以上,其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一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临床药师配备,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围绕患者需求和临床治疗特点,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专科药学服务。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必须要有临床药师参与,指导精准用药。鼓励医疗机构实行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安全性。建立临床药师院际会诊管理细则,鼓励临床药师进行院际会诊。开展药师门诊规范化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设药学门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延伸医联体药学服务。鼓励城市医疗集团、县级医疗集团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用药目录,完善药品储备调剂制度,指导基层合理用药,确保医联体内药品供应保障连续性和医疗服务同质化。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将统一采购药品、供应不稳定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等纳入调剂范围,逐步实现品种、剂型、规格相统一。发挥三级医院医联体和药学专科联盟作用,由三级医院派驻药师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目录统一、处方点评等工作。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促进医疗机构制剂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鼓励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在家庭医生签约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积极开展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开展上门的居家药学服务。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基层提高药学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开展“互联网+药学”服务。以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为主体,积极开展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学服务”。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管理,从事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探索建立省、市两级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药学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举办临床药学本科专业教育。引导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大力支持临床药学本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强化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强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把握国家新一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增列契机,支持相关高等院校申报增列药学(中药学)相关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以及专业学位授权,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支持药学(含中药学)相关学科增列省重点学科(含建设、扶持学科),并承担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四)体现药学服务价值。药学服务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卫生健康委要不断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省医保局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明确药事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五)保障药师合理待遇。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的岗位特点,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增强药师职业吸引力。按照国家和我省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主系列和辅系列岗位合并设置。各医疗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药学人才专业特点和人员结构,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人员聘用,进一步拓宽药学人才晋升渠道和发展空间。按照国家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结合药学人才特点和药师不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要素,完善评价标准条件,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人才。改善医疗机构药师的工作条件,为开展药学服务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完善行业监管

(十六)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在国家、省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监测标准和要求,建立覆盖省、市、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网络。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以基本药物为重点,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七)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合理用药考核,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医疗机构病例、处方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各市也要加大抽查和通报力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十八)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统筹安排由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公示、备案备查。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公立医疗机构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应当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医改近期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专业作用,认真听取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等各方面意见,加强相关政策衔接配套策,增强各项措施的执行力。

(二十)强化部门协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师的培养培训,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处方集和药事质量控制指标,制定药学服务项目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药物合理使用监管考核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药学专业学位特别是临床药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力度,提高教育质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投入责任,及时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和职称评定改革,完善药学人员岗位设置。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和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举措,制定和完善药事服务价格,总结推广体现药学服务价值的先进做法。

(二十一)加强督促指导。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重点工作跟踪和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市工作进展的监测和定期通报,对进展滞后或管理不力的地市,向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并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强化政策指导,允许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药事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宣传药学服务先进典型,增强药学人员职业荣誉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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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