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消除和控制地方病危害,做好地方病病人救治救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治网络,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抓好源头治理,做好病人救治救助,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实现健康山西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实施现症病人救治,加强病人管理,多措并举帮扶现症病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分类指导,全面推进。根据不同种类地方病的特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签订目标责任,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具体落实到县、落实到人。 ——综合施策,目标管理。将地方病防治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共同投入防治资金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分病种台账制度,将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作为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扎实推进评价工作。 三、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持续消除碘缺乏、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和水源性高碘危害,保持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强化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和鼠疫防控,助力脱贫攻坚,实现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100%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全省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不加碘食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已查明水源性高碘病区改水工作。 3.有效控制氟(砷)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改水工作,全省95%以上的村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砷)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00%的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100%饮水型砷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消除标准。 4.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100%的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控制或消除标准。 5.持续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100%的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县达到国家消除标准。 6.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或救助。 7.以县为单位布病监测实现全覆盖,布病病例及时发现率达到90%以上。继续保持人间鼠疫零报告。 四、重点任务 (一)重点防治措施强化行动。 1.防控碘缺乏和水源性高碘危害。 在缺碘地区,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保障合格碘盐市场供给,完善食盐市场准入与监管,适当增设市县级财政食盐补贴,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碘缺乏病历史重病区群众都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在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不加碘食盐;各地在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水源性高碘病区底数,为落实改水措施奠定基础。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2.加快推进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 各地在2018年底前完成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问题村的分类建档工作,综合考虑优质水源置换、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及对现有供水工程强化水质净化处理等方式,因村施策,合理确定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未改水的村全部实施改水工程,按期完成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各地要强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管护,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和运行维护费用,已改水未正常使用的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因水价高而不饮用的要督促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并落实水价补贴政策,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对改水工程的运转情况、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 3.加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改良炉灶的后期管理。 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当地群众正确使用改良炉灶并主动做好维修维护,持续巩固防治成果。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新型能源建设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播电视局) 4.强化大骨节病防治策略,巩固防治成果。 (1)改善病区婴幼儿营养状况。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6—24月龄儿童提供每天一个营养包,提高病区婴幼儿营养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 (2)坚持易地育人。保障病区适龄儿童在接受教育,集中食宿时,远离家庭居住地的致病环境。(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办) (3)移民搬迁。加大政策倾斜,在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将贫困地区防控措施落实难度大的病区村作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村优先考虑,改变以往种植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省扶贫开发办、省农业农村厅) 5.落实克山病综合防治措施。 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改变种植结构,在防寒、防烟、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条件,降低致病风险,保持急型、亚急型克山病零发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卫生健康委) 6.落实以源头管控为重点的布病综合防治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落实以畜间免疫、检疫、病畜扑杀为重点的布病源头管控措施,按时完成牲畜免疫工作,定期对辖区牲畜开展布病检测。检出阳性的牲畜应严格规范管理、处置。完善补贴政策和标准,确保病畜扑杀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布病病例监测,在现有4个国家监测县、30个防治项目县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到2020年,实现以县为单位布病监测全覆盖,并具备布鲁氏菌培养和分离能力。 加强病例诊断和治疗。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布病实验室初筛能力,尽早发现疑似病例。布病患者实行档案管理,规范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布病治疗中的作用。 7.加强鼠疫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网络,强化鼠防能力。完善和落实首诊医生责任制、疫情报告制度。12个鼠疫监测县继续做好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监测工作。为监测县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防护设施,开展鼠防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并逐步壮大鼠疫应急处置队伍,巩固鼠疫防治成果,继续保持人间鼠疫零报告。 (二)现症病人救治救助行动。 1.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治疗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办) (1)救治对象。病情严重的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病人和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病人。 (2)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健康扶贫帮扶对象,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健康扶贫原则,开展精准救治,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措施,将重症地方病病人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将重症地方病病人住院治疗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推进‘一站式’结算。 成立各级地方病防治专家组,指导地方病的诊断和治疗。省及有关市、县(市、区)设立地方病定点治疗医院。 (3)建立全省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确诊病人健康档案,实行个案管理。对慢型克山病病人每3个月进行一次病情随访;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病人每年随访1次。 2.开展现症病人综合帮扶。 (1)开展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省残联) (2)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克汀病、大骨节病、氟骨症病人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救助水平。(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医疗保障局) (3)将因地方病致贫患者动态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给予扶贫救助。对现症病人家庭采取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省扶贫开发办) (三)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1.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测全覆盖。 每年以县为单位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以乡为单位开展克山病监测,以村为单位开展大骨节病、饮水型氟砷中毒、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水源性高碘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防治措施落实、儿童及成人病情、现症病人随访和可疑致病因素评估等。通过国家地方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关信息与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每年的监测报告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要根据监测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2.开展控制和消除评价。 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的要求,各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复核。 (四)群众防病意识提高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妇联、共青团省委、省残联、省财政厅) 1.开发科普资料,建设科普信息传播平台。 省、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一批地方病防治科普读物,突出权威性、科普性、趣味性。针对不同的病种,制作不同版本的宣传品。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健康促进。 发挥政府、专业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各自工作优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和防治成果宣传,提高公众地方病防治意识和科学素养。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8.25”残疾预防日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使群众完成从提高认知到改变态度、再到主动实践的转变,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解决防病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效减少地方病发生。 (五)防治能力提升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强化省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 加强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基础设施、科研条件建设,全面提升防治能力和科研创新转化能力。加快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附属医院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使其具备地方病患者定点诊治能力,成为省级地方病防治定点医院。加强省疾控中心鼠疫、布病防控监测能力建设。 2.加强重点地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 各市、县要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加强基层防治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 加强市级专业防治机构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具备独立开展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及氟骨症等病情监测工作的能力。 加强县级专业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具备独立开展克山病、砷中毒、氟斑牙等病情监测以及独立开展尿碘、碘盐监测检测能力,并实现各类数据信息化管理。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疾控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确保防治设备使用人员及技术到位,整体提高业务水平。 3.稳定防治队伍。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工作任务的需求,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确保防治人员更新换代,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 保障专业人员待遇,制定细化地方病防治监测、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培训指导、科学研究及健康教育等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以县、乡、村级为重点的各级地方病防治人员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落实到位。对基层防治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晋升条件,使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优先解决职称晋升。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监测、健康教育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用时、用工较多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六)科学防病攻关行动。(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结合实施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地方病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 1.在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开展适碘地区划定项目研究,开展孕妇碘营养不足地区人群碘营养的追踪评价,为进一步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策略提供依据。开展饮水型水源性高碘地区成因的研究,组织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攻关,分析我省内陆型高碘地区的形成原因。开展氟、砷、碘对多器官系统损伤的深入研究,尤其是碘与甲状腺疾病的关系、砷对人体的远期危害研究等,为防治措施落实后的病区制定长期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2.筛选大骨节病、氟中毒、砷中毒的有效治疗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3.保存我省地方病样本资源,收集现患病例的生物样本以及外环境介质样本,建立地方病样本库,为继续开展病因、致病机理等科学研究做好基础储备。 4.开展地方病防治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地方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防治工作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研究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措施,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重症地方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和住院治疗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所需经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三)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详细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通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终期评估。 附件:重点地方病防治现状及目标汇总表、进度表 附件 重点地方病防治现状及目标汇总表、进度表 表1 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度汇总表 地方病 种类 县数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2020年控制和消除目标 未控制 控制/阻断 消除/持续消除 控制消除合计 控制消除率(%) 未控制 控制/阻断 消除/持续消除 控制消除合计 控制消除率(%) 碘缺乏病 119 — — 116 116 97.5 — — 118 118 100.0 大骨节病 35 0 0 35 35 100.0 0 0 35 35 100.0 克山病 11 0 0 11 11 100.0 0 0 11 11 100.0 燃煤污染型氟中毒 20 0 9 11 20 100.0 0 1 19 20 100.0 饮水型氟中毒 62 34 28 — 28 45.2 0 62 — 62 100.0 饮水型砷中毒 16 — — 6 6 37.5 — — 16 16 100.0 合计 263 34 37 179 216 82.1 0 63 199 262 100.0 注:碘缺乏病和饮水型砷中毒只有消除标准;饮水型氟中毒只有控制标准;大骨节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克山病有控制和消除2个标准。2018年因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由2017年的全省119个碘缺乏病县(市、区)减为118个。 表2 碘缺乏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工作县数 2017年消除情况 2020年消除目标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大同市 11 10 90.9 10 100.0 晋城市 6 6 100.0 6 100.0 晋中市 11 9 81.8 11 100.0 临汾市 17 17 100.0 17 100.0 吕梁市 13 13 100.0 13 100.0 朔州市 6 6 100.0 6 100.0 太原市 10 10 100.0 10 100.0 忻州市 14 14 100.0 14 100.0 阳泉市 5 5 100.0 5 100.0 运城市 13 13 100.0 13 100.0 长治市 13 13 100.0 13 100.0 全省 119 116 97.5 118 100.0 表3 大骨节病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病区 县数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2020年目标 控制县 消除县 控制 消除 县数 名称 县数 名称 大同市 1 0 1 广灵县 0 1 晋城市 1 0 1 沁水县 0 1 晋中市 3 0 3 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0 3 临汾市 12 0 12 安泽县、古县、隰县、永和县、吉县、大宁县、汾西县、浮山县、霍州市、蒲县、乡宁县、襄汾县 0 12 吕梁市 5 0 5 交口县、石楼县、离石区、中阳县、方山县 0 5 运城市 8 0 8 稷山县、绛县、垣曲县、芮城、平陆县、万荣县、闻喜县、夏县 0 8 长治市 5 0 5 沁源县、武乡县、长子县、沁县、屯留县 0 5 全省 35 0 35 0 35 表4 燃煤污染型氟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病区县数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2020年目标 控制县 消除县 控制 消除 县数 名 称 县数 名 称 晋城市 6 6 晋城市城区、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泽州县、高平市 0 1 5 晋中市 4 1 和顺县 3 左权县、昔阳县、寿阳县 0 4 吕梁市 3 1 离石区 2 交城县、柳林县 0 3 太原市 4 0 4 古交市、杏花岭区、清徐县、晋源区 0 4 长治市 3 1 长治县 2 壶关县、长子县 0 3 全省 20 9 11 1 19 表5 饮水型氟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病区县数 2017年控制情况 2020年目标 控制县 未控制县 控制县数 未控制县数 县数 名称 县数 名称 大同 7 1 左云县 6 新荣区、浑源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大同县 7 0 晋中 6 1 榆次区 5 太谷县、祁县、平遥县 灵石县、介休市 6 0 临汾 13 9 尧都区、洪洞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 大宁县、永和县、汾西县、霍州市 4 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侯马市 13 0 吕梁 8 2 交城县、孝义市 6 临县、柳林县、汾阳市 石楼县、文水县、兴县 8 0 朔州 4 4 朔城区、山阴县、应县、怀仁县 0 4 0 太原 6 3 古交市、万柏林区、晋源区 3 清徐县、小店区、迎泽区 6 0 忻州 7 5 五台县、代县、繁峙县、河曲县、原平市 2 忻府区、定襄县 7 0 阳泉 1 0 1 盂县 1 0 运城 10 3 万荣县、闻喜县、永济市 7 盐湖区、临猗县、稷山县、新绛县、夏县、芮城县、河津市 10 0 全省 62 28 34 62 0 表6 饮水型砷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病区和高砷区县数 2017年消除情况 2020年目标 消除县 未消除县 消除县数 未消除县数 县数 名称 县数 名称 朔州 4 3 朔城区、 山阴县、 应县 1 怀仁县 4 0 晋中 3 1 祁县 2 平遥县、 介休市 3 0 吕梁 3 2 孝义市、 汾阳市 1 文水县 3 0 太原 2 0 2 清徐县、 小店区 2 0 大同 2 0 2 天镇县、 阳高县 2 0 忻州 1 0 1 定襄县 1 0 运城 1 0 1 永济市 1 0 全省 16 6 10 16 0 表7 克山病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病区县数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2020年目标 控制县 消除县 控制县数 消除县数 县数 名称 县数 名称 大同 1 0 1 广灵县 0 1 长治 1 0 1 沁源县 0 1 临汾 7 0 7 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 0 7 吕梁 2 0 2 交口县、石楼县 0 2 全省 11 0 11 0 11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消除和控制地方病危害,做好地方病病人救治救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18-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综合施策、目标管理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治网络,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抓好源头治理,做好病人救治救助,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实现健康山西建设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产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实施现症病人救治,加强病人管理,多措并举帮扶现症病人,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分类指导,全面推进。根据不同种类地方病的特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签订目标责任,细化防治目标和工作节点,具体落实到县、落实到人。
——综合施策,目标管理。将地方病防治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紧密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共同投入防治资金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分病种台账制度,将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作为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扎实推进评价工作。
三、行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实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持续消除碘缺乏、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和水源性高碘危害,保持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强化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和鼠疫防控,助力脱贫攻坚,实现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100%的县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全省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不加碘食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已查明水源性高碘病区改水工作。
3.有效控制氟(砷)中毒危害。全面落实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改水工作,全省95%以上的村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饮用水氟(砷)含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100%的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控制标准。100%饮水型砷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消除标准。
4.基本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危害。100%的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县达到国家控制或消除标准。
5.持续消除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100%的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县达到国家消除标准。
6.现症地方病病人全部得到有效救治或救助。
7.以县为单位布病监测实现全覆盖,布病病例及时发现率达到90%以上。继续保持人间鼠疫零报告。
四、重点任务
(一)重点防治措施强化行动。
1.防控碘缺乏和水源性高碘危害。
在缺碘地区,继续落实食盐加碘策略,保障合格碘盐市场供给,完善食盐市场准入与监管,适当增设市县级财政食盐补贴,保障边远贫困地区特别是碘缺乏病历史重病区群众都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在水源性高碘地区,供应不加碘食盐;各地在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水源性高碘病区底数,为落实改水措施奠定基础。维持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
2.加快推进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
各地在2018年底前完成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改水问题村的分类建档工作,综合考虑优质水源置换、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及对现有供水工程强化水质净化处理等方式,因村施策,合理确定解决方案,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各级地方政府要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扎实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未改水的村全部实施改水工程,按期完成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各地要强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管护,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和运行维护费用,已改水未正常使用的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因水价高而不饮用的要督促当地政府尽快出台并落实水价补贴政策,促进工程正常运行。对改水工程的运转情况、水质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
3.加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改良炉灶的后期管理。
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当地群众正确使用改良炉灶并主动做好维修维护,持续巩固防治成果。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安排农村新型能源建设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播电视局)
4.强化大骨节病防治策略,巩固防治成果。
(1)改善病区婴幼儿营养状况。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为6—24月龄儿童提供每天一个营养包,提高病区婴幼儿营养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开发办)
(2)坚持易地育人。保障病区适龄儿童在接受教育,集中食宿时,远离家庭居住地的致病环境。(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办)
(3)移民搬迁。加大政策倾斜,在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将贫困地区防控措施落实难度大的病区村作为脱贫攻坚移民搬迁村优先考虑,改变以往种植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产业及公共服务配套,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省扶贫开发办、省农业农村厅)
5.落实克山病综合防治措施。
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改变种植结构,在防寒、防烟、防潮等方面改善居住条件,降低致病风险,保持急型、亚急型克山病零发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卫生健康委)
6.落实以源头管控为重点的布病综合防治措施。(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落实以畜间免疫、检疫、病畜扑杀为重点的布病源头管控措施,按时完成牲畜免疫工作,定期对辖区牲畜开展布病检测。检出阳性的牲畜应严格规范管理、处置。完善补贴政策和标准,确保病畜扑杀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布病病例监测,在现有4个国家监测县、30个防治项目县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到2020年,实现以县为单位布病监测全覆盖,并具备布鲁氏菌培养和分离能力。
加强病例诊断和治疗。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布病实验室初筛能力,尽早发现疑似病例。布病患者实行档案管理,规范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布病治疗中的作用。
7.加强鼠疫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网络,强化鼠防能力。完善和落实首诊医生责任制、疫情报告制度。12个鼠疫监测县继续做好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监测工作。为监测县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防护设施,开展鼠防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并逐步壮大鼠疫应急处置队伍,巩固鼠疫防治成果,继续保持人间鼠疫零报告。
(二)现症病人救治救助行动。
1.做好现症地方病病人治疗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开发办)
(1)救治对象。病情严重的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病人和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病人。
(2)将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全部纳入健康扶贫帮扶对象,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健康扶贫原则,开展精准救治,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措施,将重症地方病病人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将重症地方病病人住院治疗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施综合保障,推进‘一站式’结算。
成立各级地方病防治专家组,指导地方病的诊断和治疗。省及有关市、县(市、区)设立地方病定点治疗医院。
(3)建立全省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确诊病人健康档案,实行个案管理。对慢型克山病病人每3个月进行一次病情随访;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病人每年随访1次。
2.开展现症病人综合帮扶。
(1)开展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病人残疾评定工作,将符合标准的病人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省残联)
(2)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病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克汀病、大骨节病、氟骨症病人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救助水平。(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医疗保障局)
(3)将因地方病致贫患者动态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管理,给予扶贫救助。对现症病人家庭采取教育扶贫、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综合帮扶措施,加快脱贫步伐,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省扶贫开发办)
(三)监测评价全覆盖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1.实施信息化管理,实现监测全覆盖。
每年以县为单位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以乡为单位开展克山病监测,以村为单位开展大骨节病、饮水型氟砷中毒、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水源性高碘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防治措施落实、儿童及成人病情、现症病人随访和可疑致病因素评估等。通过国家地方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关信息与健康扶贫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互联共享。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每年的监测报告上报县政府。县政府要根据监测报告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2.开展控制和消除评价。
按照《重点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评价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79号)的要求,各市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所有地方病病区的控制和消除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复核。
(四)群众防病意识提高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教育厅、省妇联、共青团省委、省残联、省财政厅)
1.开发科普资料,建设科普信息传播平台。
省、市、县各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出版、推介一批地方病防治科普读物,突出权威性、科普性、趣味性。针对不同的病种,制作不同版本的宣传品。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
2.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健康促进。
发挥政府、专业防治机构、学校、医院等各自工作优势,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等新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和防治成果宣传,提高公众地方病防治意识和科学素养。将地方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等的健康教育内容,做好“5.15”防治碘缺乏病日、“8.25”残疾预防日的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使群众完成从提高认知到改变态度、再到主动实践的转变,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行为方式,解决防病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有效减少地方病发生。
(五)防治能力提升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强化省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
加强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基础设施、科研条件建设,全面提升防治能力和科研创新转化能力。加快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附属医院能力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使其具备地方病患者定点诊治能力,成为省级地方病防治定点医院。加强省疾控中心鼠疫、布病防控监测能力建设。
2.加强重点地区地方病防治能力建设。
各市、县要按照“填平补齐、保证必须”的原则,加强基层防治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
加强市级专业防治机构硬件设施建设,确保具备独立开展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及氟骨症等病情监测工作的能力。
加强县级专业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具备独立开展克山病、砷中毒、氟斑牙等病情监测以及独立开展尿碘、碘盐监测检测能力,并实现各类数据信息化管理。
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参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疾控人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确保防治设备使用人员及技术到位,整体提高业务水平。
3.稳定防治队伍。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工作任务的需求,加强地方病防治队伍建设,确保防治人员更新换代,多途径解决防治力量不足的问题。
保障专业人员待遇,制定细化地方病防治监测、考核评估、督导检查、培训指导、科学研究及健康教育等经费使用办法,确保以县、乡、村级为重点的各级地方病防治人员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落实到位。对基层防治人员在技术职称晋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降低晋升条件,使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优先解决职称晋升。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监测、健康教育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用时、用工较多的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六)科学防病攻关行动。(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结合实施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地方病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
1.在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开展适碘地区划定项目研究,开展孕妇碘营养不足地区人群碘营养的追踪评价,为进一步落实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策略提供依据。开展饮水型水源性高碘地区成因的研究,组织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攻关,分析我省内陆型高碘地区的形成原因。开展氟、砷、碘对多器官系统损伤的深入研究,尤其是碘与甲状腺疾病的关系、砷对人体的远期危害研究等,为防治措施落实后的病区制定长期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2.筛选大骨节病、氟中毒、砷中毒的有效治疗药物,提高治疗效果。
3.保存我省地方病样本资源,收集现患病例的生物样本以及外环境介质样本,建立地方病样本库,为继续开展病因、致病机理等科学研究做好基础储备。
4.开展地方病防治国际和国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地方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地方病防治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防治工作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将地方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研究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措施,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防治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大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重症地方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和住院治疗费用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所需经费。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三)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计生等部门制订详细的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定期通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抽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终期评估。
附件:重点地方病防治现状及目标汇总表、进度表
附件
重点地方病防治现状及目标汇总表、进度表
表1 重点地方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度汇总表
地方病 种类 |
县数 |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
2020年控制和消除目标 | ||||||||
未控制 |
控制/阻断 |
消除/持续消除 |
控制消除合计 |
控制消除率(%) |
未控制 |
控制/阻断 |
消除/持续消除 |
控制消除合计 |
控制消除率(%) | ||
碘缺乏病 |
119 |
— |
— |
116 |
116 |
97.5 |
— |
— |
118 |
118 |
100.0 |
大骨节病 |
35 |
0 |
0 |
35 |
35 |
100.0 |
0 |
0 |
35 |
35 |
100.0 |
克山病 |
11 |
0 |
0 |
11 |
11 |
100.0 |
0 |
0 |
11 |
11 |
100.0 |
燃煤污染型氟中毒 |
20 |
0 |
9 |
11 |
20 |
100.0 |
0 |
1 |
19 |
20 |
100.0 |
饮水型氟中毒 |
62 |
34 |
28 |
— |
28 |
45.2 |
0 |
62 |
— |
62 |
100.0 |
饮水型砷中毒 |
16 |
— |
— |
6 |
6 |
37.5 |
— |
— |
16 |
16 |
100.0 |
合计 |
263 |
34 |
37 |
179 |
216 |
82.1 |
0 |
63 |
199 |
262 |
100.0 |
注:碘缺乏病和饮水型砷中毒只有消除标准;饮水型氟中毒只有控制标准;大骨节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克山病有控制和消除2个标准。2018年因大同市行政区划调整,由2017年的全省119个碘缺乏病县(市、区)减为118个。
表2 碘缺乏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工作县数 |
2017年消除情况 |
2020年消除目标 | ||
数量 |
百分比(%) |
数量 |
百分比(%) | ||
大同市 |
11 |
10 |
90.9 |
10 |
100.0 |
晋城市 |
6 |
6 |
100.0 |
6 |
100.0 |
晋中市 |
11 |
9 |
81.8 |
11 |
100.0 |
临汾市 |
17 |
17 |
100.0 |
17 |
100.0 |
吕梁市 |
13 |
13 |
100.0 |
13 |
100.0 |
朔州市 |
6 |
6 |
100.0 |
6 |
100.0 |
太原市 |
10 |
10 |
100.0 |
10 |
100.0 |
忻州市 |
14 |
14 |
100.0 |
14 |
100.0 |
阳泉市 |
5 |
5 |
100.0 |
5 |
100.0 |
运城市 |
13 |
13 |
100.0 |
13 |
100.0 |
长治市 |
13 |
13 |
100.0 |
13 |
100.0 |
全省 |
119 |
116 |
97.5 |
118 |
100.0 |
表3 大骨节病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病区 县数 |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
2020年目标 | ||||
控制县 |
消除县 |
控制 |
消除 | ||||
县数 |
名称 |
县数 |
名称 | ||||
大同市 |
1 |
0 |
1 |
广灵县 |
0 |
1 | |
晋城市 |
1 |
0 |
1 |
沁水县 |
0 |
1 | |
晋中市 |
3 |
0 |
3 |
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
0 |
3 | |
临汾市 |
12 |
0 |
12 |
安泽县、古县、隰县、永和县、吉县、大宁县、汾西县、浮山县、霍州市、蒲县、乡宁县、襄汾县 |
0 |
12 | |
吕梁市 |
5 |
0 |
5 |
交口县、石楼县、离石区、中阳县、方山县 |
0 |
5 | |
运城市 |
8 |
0 |
8 |
稷山县、绛县、垣曲县、芮城、平陆县、万荣县、闻喜县、夏县 |
0 |
8 | |
长治市 |
5 |
0 |
5 |
沁源县、武乡县、长子县、沁县、屯留县 |
0 |
5 | |
全省 |
35 |
0 |
35 |
0 |
35 |
表4 燃煤污染型氟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病区县数 |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
2020年目标 | ||||
控制县 |
消除县 |
控制 |
消除 | ||||
县数 |
名 称 |
县数 |
名 称 | ||||
晋城市 |
6 |
6 |
晋城市城区、沁水县、阳城县、陵川县、泽州县、高平市 |
0 |
1 |
5 | |
晋中市 |
4 |
1 |
和顺县 |
3 |
左权县、昔阳县、寿阳县 |
0 |
4 |
吕梁市 |
3 |
1 |
离石区 |
2 |
交城县、柳林县 |
0 |
3 |
太原市 |
4 |
0 |
4 |
古交市、杏花岭区、清徐县、晋源区 |
0 |
4 | |
长治市 |
3 |
1 |
长治县 |
2 |
壶关县、长子县 |
0 |
3 |
全省 |
20 |
9 |
11 |
1 |
19 |
表5 饮水型氟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病区县数 |
2017年控制情况 |
2020年目标 | ||||
控制县 |
未控制县 |
控制县数 |
未控制县数 | ||||
县数 |
名称 |
县数 |
名称 | ||||
大同 |
7 |
1 |
左云县 |
6 |
新荣区、浑源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大同县 |
7 |
0 |
晋中 |
6 |
1 |
榆次区 |
5 |
太谷县、祁县、平遥县 灵石县、介休市 |
6 |
0 |
临汾 |
13 |
9 |
尧都区、洪洞县、浮山县、吉县、乡宁县 大宁县、永和县、汾西县、霍州市 |
4 |
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侯马市 |
13 |
0 |
吕梁 |
8 |
2 |
交城县、孝义市 |
6 |
临县、柳林县、汾阳市 石楼县、文水县、兴县 |
8 |
0 |
朔州 |
4 |
4 |
朔城区、山阴县、应县、怀仁县 |
0 |
4 |
0 | |
太原 |
6 |
3 |
古交市、万柏林区、晋源区 |
3 |
清徐县、小店区、迎泽区 |
6 |
0 |
忻州 |
7 |
5 |
五台县、代县、繁峙县、河曲县、原平市 |
2 |
忻府区、定襄县 |
7 |
0 |
阳泉 |
1 |
0 |
1 |
盂县 |
1 |
0 | |
运城 |
10 |
3 |
万荣县、闻喜县、永济市 |
7 |
盐湖区、临猗县、稷山县、新绛县、夏县、芮城县、河津市 |
10 |
0 |
全省 |
62 |
28 |
34 |
62 |
0 |
表6 饮水型砷中毒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病区和高砷区县数 |
2017年消除情况 |
2020年目标 | ||||
消除县 |
未消除县 |
消除县数 |
未消除县数 | ||||
县数 |
名称 |
县数 |
名称 | ||||
朔州 |
4 |
3 |
朔城区、 山阴县、 应县 |
1 |
怀仁县 |
4 |
0 |
晋中 |
3 |
1 |
祁县 |
2 |
平遥县、 介休市 |
3 |
0 |
吕梁 |
3 |
2 |
孝义市、 汾阳市 |
1 |
文水县 |
3 |
0 |
太原 |
2 |
0 |
2 |
清徐县、 小店区 |
2 |
0 | |
大同 |
2 |
0 |
2 |
天镇县、 阳高县 |
2 |
0 | |
忻州 |
1 |
0 |
1 |
定襄县 |
1 |
0 | |
运城 |
1 |
0 |
1 |
永济市 |
1 |
0 | |
全省 |
16 |
6 |
10 |
16 |
0 |
表7 克山病三年行动计划进度表
市 |
病区县数 |
2017年控制和消除情况 |
2020年目标 | ||||
控制县 |
消除县 |
控制县数 |
消除县数 | ||||
县数 |
名称 |
县数 |
名称 | ||||
大同 |
1 |
0 |
1 |
广灵县 |
0 |
1 | |
长治 |
1 |
0 |
1 |
沁源县 |
0 |
1 | |
临汾 |
7 |
0 |
7 |
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蒲县 |
0 |
7 | |
吕梁 |
2 |
0 |
2 |
交口县、石楼县 |
0 |
2 | |
全省 |
11 |
0 |
11 |
0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