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卫办医发〔2015〕4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56号),决定开展行动计划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 (二)委直医疗机构、各市三级医院。 二、考核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构)》(见附件1、2)。 三、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18日—22日。 四、考核方式 (一)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市自查为主,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市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二)对委直医疗机构:委托省医院协会组织实施。 (三)对各市三级医院: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医院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五、评优事项 (一)各市在评估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要对照行动计划第1至9项任务开展“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评优遴选工作。 (二)各市确定本市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并向行业内公示无异议后,要择优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每项任务对应推荐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分别不超过2个(人),同时推荐一所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整体突出的示范医院。委直医疗机构根据本院情况组织推荐,示范科室、岗位、个人分别不超过1个(人)。省卫生计生委择优遴选我省的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荐并进行重点宣传。 (三)评估考核中单项任务指标被扣分的,不作为该项任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对象。因连续不报送改善医疗服务月报信息受到通报的医院,不列入本次评优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对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对照考核指标,精心组织,规范实施,逐条核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评分、排名,确保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机构的评估考核由各市自主组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同步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不断创新、完善改善医疗服务各项措施,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市总结本次评估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汇总市卫生计生委考核自评表(参见附件1)及实证材料、本市三级医院考核评分表(参见附件2)、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2015年12月22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审核材料并排名、通报。 (四)各市统一填写《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附件3),并汇总各单位典型事迹材料,于2015年12月22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委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委医政医管处。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数据准确,不超过2000字(整体突出的示范医院材料不超过3000字),需附相关视频、图片及媒体报道等资料。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相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6年改善医疗服务各项工作。 联 系 人:舒 言 电 话:0351-3580457 电子邮箱:yizhengchu001@163.com 附件:1.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 2.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 构) 3. 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 4.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晋卫办医发〔2015〕4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56号),决定开展行动计划年度评估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各市卫生计生委;
(二)委直医疗机构、各市三级医院。
二、考核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构)》(见附件1、2)。
三、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18日—22日。
四、考核方式
(一)对各市卫生计生委:各市自查为主,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市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二)对委直医疗机构:委托省医院协会组织实施。
(三)对各市三级医院: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对各医院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五、评优事项
(一)各市在评估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各医疗机构改善服务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要对照行动计划第1至9项任务开展“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评优遴选工作。
(二)各市确定本市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并向行业内公示无异议后,要择优向省卫生计生委推荐。每项任务对应推荐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分别不超过2个(人),同时推荐一所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整体突出的示范医院。委直医疗机构根据本院情况组织推荐,示范科室、岗位、个人分别不超过1个(人)。省卫生计生委择优遴选我省的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推荐并进行重点宣传。
(三)评估考核中单项任务指标被扣分的,不作为该项任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对象。因连续不报送改善医疗服务月报信息受到通报的医院,不列入本次评优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对年度评估考核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对照考核指标,精心组织,规范实施,逐条核查落实情况并进行评分、排名,确保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机构的评估考核由各市自主组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同步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不断创新、完善改善医疗服务各项措施,落实“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持续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三)各市总结本次评估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汇总市卫生计生委考核自评表(参见附件1)及实证材料、本市三级医院考核评分表(参见附件2)、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2015年12月22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审核材料并排名、通报。
(四)各市统一填写《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附件3),并汇总各单位典型事迹材料,于2015年12月22日前报委医政医管处,委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委医政医管处。典型事迹材料要求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数据准确,不超过2000字(整体突出的示范医院材料不超过3000字),需附相关视频、图片及媒体报道等资料。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相关要求,在巩固2015年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16年改善医疗服务各项工作。
联 系 人:舒 言
电 话:0351-3580457
电子邮箱:yizhengchu001@163.com
附件:1.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
2.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医疗机
构)
3. 优质服务示范医院(科室、岗位、个人)推荐表
4.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