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办理各类信访事项,根据国家、省两级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要求,现就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组织、加强领导 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卫生计生信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明确要求、耐心疏导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服劝导,依法导入相应途径按程序办理。 三、分类办理、规范程序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数量集中、问题突出的信访事项,明确法定途径。我委对卫生计生领域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分类梳理(见附件),供各市、各单位参考。在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要同步规范各类事项的办理程序,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市、各单位在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同时,重视宣传、引导信访人了解信访事项相应办理途径,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各单位将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的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工作。 附件:卫生计生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
各市、各单位要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办理各类信访事项,根据国家、省两级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要求,现就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组织、加强领导
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卫生计生信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明确要求、耐心疏导
各市、各单位要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既有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服劝导,依法导入相应途径按程序办理。
三、分类办理、规范程序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数量集中、问题突出的信访事项,明确法定途径。我委对卫生计生领域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初步分类梳理(见附件),供各市、各单位参考。在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要同步规范各类事项的办理程序,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市、各单位在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同时,重视宣传、引导信访人了解信访事项相应办理途径,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地、各单位将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的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工作。
附件:卫生计生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