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哪些人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本省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省户籍人口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自愿办理生育登记的,生育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二)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生育登记实行现场登记或网上登记。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登记。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进行生育登记,也可通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首页的“生育登记”模块,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生育登记,生成电子证明。 (三)简化登记要求。现场登记的,受理登记机构应及时通过平台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推送登记信息。 本人不方便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提倡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全程代办。 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办理现场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填写生育登记服务信息表并做出承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工作,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优化整合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加强对生育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政策文件: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完善生育登记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哪些人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本省户籍人口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外省户籍人口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自愿办理生育登记的,生育登记机构应予以办理。
(二)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生育登记实行现场登记或网上登记。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登记。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进行生育登记,也可通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首页的“生育登记”模块,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生育登记,生成电子证明。
(三)简化登记要求。现场登记的,受理登记机构应及时通过平台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推送登记信息。
本人不方便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提倡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健康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全程代办。
登记对象或委托代办人办理现场生育登记时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填写生育登记服务信息表并做出承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工作,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优化整合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便民利民。
(三)加强对生育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政策文件: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